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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定论”与等级分析

每一位史学研究者,都会从前辈那里学到很多知识,接受许多理论、概念、历史问题的结论和研究方法,毫无疑问,其中不乏颠扑不破的真理,也会有似是而非的东西,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特别是一些流行的“定论”,常常经不起推敲。
    有一个时期,在讲到我国封建时代的史事时,下述观点几乎成了定论:农民就是佃农(或者说佃农即农民),农民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他们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战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阶级斗争的理论是分析封建社会历史的唯一武器,等等。毫无疑问,这些说法都有合理成分,但是能够全面说明史事的复杂情形和反映事物的本质吗?近20年来,学术界对此已有所议论,如果我们再用等级分析方法和社会结构理论,深入考察封建时代农民及地主的构成成分,各类地主和自耕农民的社会地位,它们在生产及生产关系中的作用,平民地主、自耕农与封建国家的关系,社会基本矛盾的各个方面,就不难发现这些“定论”的某些误失。因此对它展开讨论,或将有益于史学研究的前进。
    一、农民、佃农不是同义词, 只有佃农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
    讲到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人们通常的理解是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农民就是与地主构成矛盾统一体的佃农,于是农民、佃农成了同义词,不加区分,随意使用。然而我国历史事实并非如此,农民与地主根本不构成一组生产关系,“农民”、“佃农”的概念反映不同的人群。要明了这个问题,说来很简单,只要弄清农民的构成成分和什么是生产关系就可以了。
    以生产关系、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诸种原素分析农民,就会发现它是由多种社会成分组成的:
    自耕农。自身拥有耕地,通常可以自种自食,身份上是良人,属于平民范畴,国家的主要纳税人。古文献中的农、农人、农夫、农户,大多指的是他们。
    半自耕农。社会属性基本同于自耕农,惟自有田地少,不够耕作,需要租佃一些耕地,或者家内有人要出卖劳动力,才能维持家庭生活。古代文书中的“下户”,常指的是他们。
    佃农。自家没有或基本没有田产,租佃他人土地耕作,向田主交纳地租,就是董仲舒所说的“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农人。佃耕者的身份,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多有变化,趋势是租种平民地主土地的,基本上属于良人范畴,为平民佃户。
    佃仆。也是租佃耕种,但因主家身份高,人身上依附田主,除交纳农产物外,要到地主家从事无偿的卑贱劳役(如充当吹鼓手、轿夫),甚至妻女也受凌辱,因而成为农奴。中古的“佃客”,宋元的“旁户”、“随田佃客”,即属于这一类。
    国家佃农。租种官府土地的农民,即屯田户、营田户、屯军,人身上受国家的严格控制,不得离开田庄和戍地,不许逃亡,社会地位介于平民佃农与佃仆之间,而与前者靠近。
    农业佣工。没有土地、受雇于农业经营者的人,是农村中的赤贫者。因在主家做工时间的差异,区分出长工、月工、短工、忙工等类型。在身份上与佃农有类似的情形,有平民与非平民之别。受雇于平民主人的,多系平民雇工,反之则否。
    雇工人。主人身份高,雇工平时与主家以主仆相称,不敢同坐共食,法律称谓为“雇工人”,地位低于仕宦和有功名的雇主,是半奴隶身份。
    农业奴隶。以奴隶身份从事农业生产,其主人大多是贵族官僚。在封建制前期,此种人较多,如东汉政论家仲长统所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明清时代的“投充人”,亦属于这一类型。
    富裕农民。自家生产,犹有余田,雇工经营,或者将余田出租,向政府承担赋役,是平民身份,财力上比自耕农富裕一些,比地主又不如,经济收入主要靠自家劳动,属于劳动者行列。他们是典籍中的“上农”,平民佣工的雇主之一。
    《汉书·食货志》说四民中的农民特征是“辟地殖谷”,《唐六典》则云“肆力耕桑者为农”,可知在古人的观念里,农民是耕田种地的人。我们上述的九种人,与《汉书》、《唐六典》所说相同,都是农业生产者,都在农民之列,是他们共同构成农民。实际上农民成员还不止于此,因为古代社会分工不精细,那时将捕鱼、打猎、采薪也视作农业,渔夫、猎手、樵夫也是农民,只是可以名之为从事农副业劳作的农民。种田人家兼营商业或手工业,而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就不能将他们排除在农民之外,这是兼营工商业的农民。
    是否还有他人?生活在农村的地主和小土地出租者在封建社会里算不算农民?依照今天阶级分析方法,地主不下地生产,是剥削者,当然与农民无涉,所以这个问题似乎提得怪。但是古代政府将民人分为士、农、工、商四大类,把平民地主与小土地出租者编入农户,登记户口,征收赋税和徭役,客观事实是,政府承认他们是以农业为职业的农民。我们也持有这样看法,并将政府的观点作为第一条依据;第二条是古人将平民地主视为前述“上农”的一分子,并谓为是“税自农出,租自佃交”中的“农”,即他们向政府交纳的税粮,是从佃户收的地租中的一部分,关于地主与国家的地租再分配一事我们不去管它,不过这里是把交税的地主看作农民的;第三是这些人没有功名,系平民身份,与自耕农相同;第四条则因他们居住在农村,与农业有关系。在这四条理由之中,以第一条为主,二、三、四条为辅。
    如此说来,农民,由上述12种成分构成,又可以区分为六种类型:自耕农(含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基本上是自种自食的劳动者;佃农(含平民佃农、佃仆、国家佃农),是受剥削的劳动者;雇工(含平民佣工、雇工人),系劳动力出卖者;农业奴隶,奴隶制残余形态下的生产劳动者;以农业为主的其它行业兼营者(含农副业劳动者、兼营工商业者);平民地主,勉强算作农民。
    在这12种人里,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农业佣工等哪一种人都不能代表全部农民,哪一种人的称谓都不能作为“农民”的代称,“佃农”又怎么能是“农民”的同义词呢?以为封建社会的农民就是佃农,佃农就是农民,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不过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误解罢了。
    农民是多种成分的集合体,有没有主体成分呢?从历史实况的考察中得知,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自耕农和佃农始终是构成农民的主要成分,在这二者之中,自耕农之多,出于相当多的人印象之外,因为佃农就是农民(农民即佃农)的错觉,遂将自耕农的客观存在排除在意识之外。从战国到明清时期,每一个王朝的前期,几乎都是自耕农占农户的多数,王朝中后期土地兼并,自耕农逐渐丧失垦田,沦为佃户,使佃农成为农户的多数。唐宋间的土地所有制变化--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土地兼并激烈,造成自耕农的减少和佃农的增多,使得佃农有占农户主体成分的可能。看来自耕农和佃农是农民的主要成分,不能简单地以其中的一种人表示农民全体。
    “农民与地主的生产关系”云云,也是不准确的说法。佃农与地主构成一组生产关系,即地主出租耕地给佃农,在生产过程中支配佃农的行动,并攫取佃农的部分劳动果实。没有地主就没有佃农,没有佃农也就没有地主,两者并存于对立矛盾统一体中。自耕农并不租赁地主田地,自然不存在交租的事情,地主虽然可以兼并自耕农垦田,但也有因破产而降为自耕农的,自耕农亦可能因田产的增多上升为地主,两者的这种社会流动领域的联系,并不能形成一种生产关系。面对自耕农的大量存在,怎么能笼统地说农民与地主的对立哩!
    要之,把握农民的诸种构成成分,认识自耕农的重要地位,在讲到农村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时,明确地主仅仅与佃农形成对立统一体,而与佃农以外的农民并不构成关系,因此不宜简单地说地主与农民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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