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主的构成及其与统治阶级的关系 在我们的观念里,说到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地主就与它划上了等号。事情果真是这样的吗?看来值得探究,不妨从等级关系的考察入手。 古代社会盛行等级制度。这种制度是法律规定的,社会习俗认可的,它把各种人群纳入相应的等级里。地主,在生产关系中是一个阶级,但在等级制度中,它的各个成分分在不同的等级里,不是一个等级所能容纳的,与生产关系的情形大异。 皇家地主。所谓拥有天下臣民、土地的皇帝,除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名义上的最大最高田主身分,还自家直接经营土地,即有少府、内庄宅使、内府、内务府管理的庄田(皇庄、皇后庄、太子庄、诸王公主庄),收入归皇家成员享用。因此说皇帝也是大地主。 贵族官僚地主。他们有两种土地,一是皇帝赏赐的公田(禄田、职田),不许买卖,只准许经营取利;二是自置(购买兼强夺)的私田,“求田问舍”乃是他们嗜好,因此有的人被称为有“地癖”。国家根据他们的爵位高低和官职大小,减免他们私田应承担的赋税和徭役,公田当然是没有任何负担的。 绅衿地主。退职的官僚和有功名的读书人,享受一定的免纳赋税和徭役的权利,此外,则须按章纳税和应役,当然,事实上他们往往将负担转移到平民地主及自耕农等税民身上。 平民地主。出赁耕田给佃农,收取地租,对国家交纳赋役,与自耕农一起,是国家编户齐民的主体成分,同时共同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平民地主中的少数人雇工生产,承担赔赚的风险,赢利不多,所以经营地主难于得到发展。社会上有一种“豪民”,颇有社会势力,甚或能称霸一方,但是没有法定的特权,常常是政府的打击目标:历代的移民实京师、陵寝,就是落实这种政策。他们中的一些人是地主分子,应属于平民地主范围之内。平民地主还是政府的依靠对象,充当乡里组织的首领(保正、里长、粮长),负责督催纳粮应役和包赔钱粮欠额,往往破产,以至出嫁祖母、析产分家。 贱民地主。奴隶、贱民身份上很卑微,但其中极少数人较为富有,买田出租,交纳赋税。“豪奴”即为其中的一分子。 绅衿以上的地主,是有身份的,享有不同程度的法定的特权,是特权地主,或者是一些学者所说的身份性地主;平民地主是非身份性地主,也即庶民地主,有赋役的义务,受国家保护的土地所有权和收租权,而无任何政治上的特权。特权地主、平民地主、贱民地主的不同身份,表明各种地主不在一个等级之内,他们也不构成一个等级。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等级的划分,大体是:第一等级是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过在人们的意识里皇帝高贵到在等级制度之外,其实是在等级之内的;第二等级是贵族、大官僚,地位高,特权多,在内执掌朝纲,在外为封疆大吏,法律上有名的“八议”就是为他们设立的,他们有权接受赐田、公田和恩荫子弟的官学读书权、出仕权、优免权;第三等级是中下级官员和缙绅(退职的官僚),拥有处理政事或参议政事的权力,享受国家俸禄(或部分俸禄)、减免赋役待遇;第四等级是衿士,即中古的弟子员,科举制下的未仕举人、贡生和没有资格出仕的秀才、监生,享有不出席法庭的权力(以家人代表)、有功名在身不受审判的权力、部分赋役优免权;第五等级是平民,即法律上的“良人”,包括平民地主、富裕农民、自耕农、半自耕农、手工业者、商人、平民佃户、平民佣工、医、卜、乞丐、合法宗教职业者,以及所谓的豪民,他们的私有财产受国家保护,人身既受国家保护又受国家控制,有向国家纳税服役的义务;第六等级是半奴隶、半贱民,即下层宾客、佃仆、雇工人、军户、头下户、二税户、怯怜户等,系由平民沦落下来,或从放良户升上来的,受国家或主人的严格控制和剥削,基本上没有人身的权力;第七等级是奴隶、贱民,即隶臣妾、铁官徒、徒附、部曲、奴婢、宫户、驱户、苍头、家人、长随、皂隶、杂户、乐户、世仆、伴当等,从事苦力劳动和卑贱职业,没有人格,是国家或主人的财产,不仅受国家或主人奴役,还受良人社会的歧视或役使,惟主家不得杀害他们。这七个等级,可以归并为三大等级:特权等级,由衿士以上的四个等级组成,全都拥有法定的政治和经济的特权,他们在同其它等级的纠纷中享有特别保护的权力;平民等级,法律上的良人,可以读书出仕,向上流社会流动,有对国家的义务和受保护的权利,在良贱关系上有优于贱民的法律地位,奴隶、贱民等级(含半奴隶、半贱民),处于被损害、被侮辱的地位,无任何权力。由各个等级的状况可知,特权等级属于社会统治阶级,发号施令,治理百姓,享受执行公务中的特权和其它政治、经济生活上的权利。特权等级中的身份性地主是统治阶级,这是没有疑义的。没有特权的平民等级,接受特权等级的治理,是被统治者,当然不可能进入统治阶级范围;平民地主属于平民等级,显然与统治阶级无缘,他们要想挤进统治阶级的队伍,只有家庭成员取得功名利禄,而那样的话,本身就变成特权等级,已不是平民等级了。至于贱民地主就更谈不上统治阶级的地位问题。总之,就地主阶级而言,特权地主是统治者,平民地主、贱民地主则进入不了统治者的行列。 平民地主在地主构成中,以其人数众多,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他与自耕农一起是国家的主要赋役承担者,即为国家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赋役方面讲,他与自耕农一起同国家发生联系,形成对立统一关系。当赋役沉重到超过他及自耕农承担能力时,就会对政府进行抗争,隐匿人口、田产,逃避赋役,乃至揭竿而起,发动武装起义,这就是农民暴动、农民战争中为什么会有平民地主和平民读书人参加的原因。看不到他同政府关系的矛盾方面,以为凡是地主就是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是忽视了地主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因而会有相异的政治态度。显而易见,地主阶级与统治阶级不是同一概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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