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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定论”与等级分析(3)

三、地主阶级在生产关系中占居主导地位
    前已提到地主与佃农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讲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生产物的分配形式。封建生产关系,就是地主占有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并在生产中支配佃农,以及向佃农收取生产品,即地租。
    佃农租到耕地,种植什么作物,如何耕作,在原则上要取得地主的同意。设若佃农抛荒良田,在水田上播种旱田作物,将经济作物田改作良田,且不说佃农不会这么做,更重要的是地主决不允许,这就是生产中的地主支配地位。对于平民佃农来说,虽与平民地主同处于良人等级,但在生产关系上受到地主一定程度的控制。
    封建地租形态,大体上经历劳役地租、生产物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式的演变。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出现的是实物地租,这其中又有分成制与定额制之别。地主采取何种地租形式,取决于如何能刺激佃农生产热情,提高产量,以便增加地租的绝对量。比如分成制下,佃农增加产量,要按分成比例多给地主交纳粮食,这就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如若定额制,将地租总量固定了,佃农增产部分不再多交纳,就愿意积极生产了。改为定额制对地主也有好处,因为分成制要依年成好坏确定地租额,年成差就收得少,而定额制无论年景多么不济,地租按定额收取,地主不受影响,故而乐于将分成制改为定额制。在实物租制下,有的地方的地主还要收取附加地租,即让佃农在正额地租之外,交纳一些鸡、鱼农副产品,或到地主家作几日的无偿劳动,引起佃农的不满,地主于是改变附加地租作法,不再向佃农要实物和服役,而改收银钱。实物地租的后期,地主出租土地,先向佃农索取押租,否则不予租地;收了押金,就不怕佃农赖租和逃亡了,就是用经济手段控制佃农。但是出了押金的佃农,不仅取得土地的租佃权,同时获田面权(佃种权的转让权),地主对此不能干涉,实际上造成他的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因而实行押租制的地主是有得有失。地租形态的变化,沿着地主放松对佃农人身控制、增加佃农生产积极性的方向前进,同时地租绝对量的增大,地主在经济收入上获得实效。显然,这种办法对主佃双方都有好处。
    三种地租形式的递变,是社会的进步,是主佃双方斗争、协调的产物,但不是屈从于某一方,各有所得,用现代的话说是“双赢”。不过在这一对矛盾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地主,事物的性质及其变动,往往取决于他的动向。
    四、等级观点与等级分析方法
    “农民与地主的生产关系”、“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等提法,是以佃农即农民的观念为前提的,倘若我们承认农民中有不可忽视的自耕农等成分的存在,就不能不认为上述概念缺乏科学性。
    “地主阶级即封建统治阶级”之说,忽略了地主构成里包含庶民地主,如果将命题改为“特权地主是封建统治阶级”就确切了。
    “劳动人民创造世界”、“农民战争推动历史发展”的观点,强调劳动人民的历史地位和贡献,有其道理,特别是在英雄史观盛行的时代。但是历史的进化乃是沿着矛盾斗争双方的合力方向前进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都对历史的演进起着积极的作用,比如以实物租取代劳役租,就是历史的进步,如前所述,这是主佃双方斗争、协调的产物,即共同认可的。
    在上述诸种说法中,所着力强调的是阶级斗争,所使用的是阶级分析方法。不过封建社会里的人群,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诚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在古代,阶级的差别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因此等级观点和等级分析方法是研究等级社会所不可缺少的武器。例如封建社会矛盾问题,利用阶级观点认识佃农与地主的一对矛盾统一体;使用等级分析方法,不难发现作为赋役主要承担者的平民地主、自耕农有共同利害,同封建国家形成一组矛盾关系,而这是在主佃矛盾之外的又一种社会基本矛盾,于是在社会上存在着地主、佃农、“税民”与国家两种基本矛盾。由此认识封建社会所出现的户口制度、赋役制度、政治改革与政治斗争,或许会清晰一些。国家的户口政策,无论是编制户籍,惩治脱漏户口,刮户,以户口多寡考核官吏,都是国家为了控制以自耕农、平民地主为主要成分的税民,以便顺利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杨炎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一条编法、康熙帝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的摊丁入亩等赋役改革,无不是调整国家与税民的关系。如若我们能成功地使用等级观点和等级分析方法,相信有些历史问题会得到符合实际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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