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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见解、文章与社会责任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上)


    关于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前面讲到,一篇学位论文包含以下要素:“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社会责任”。称为学位论文的“七要素”。其中,选题和结构,前两次讲座已经讲过。今天讲另外四个要素:“资料”;“见解”;“文章”和“社会责任”。还有一个要素,即“方法”,留待以后再讲。   
    四、学位论文的资料
    上一次讲座已经谈到,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文本,在这里表现为各种资料,首先是法律文本,即各种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文本,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和判例;当然还有法学文本,著作、论文。所谓法学研究,主要就是对这些文本作研究。
    可见,资料是研究的前提条件,没有资料,资料不足,怎么能够得出高水准的研究成果,怎么能够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上一次讲座谈选题时,要求考虑是否有可能获得充足的资料。
    我们的学位论文在专家审定、写评语时,有一项评审内容就是资料是否丰富、翔实。可见,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
    (一)第一项要求:有充足、翔实的资料、新的资料
    “充足”是指数量,资料的数量丰富,可以减少研究结果的片面性。“翔实”是指真实性和直接性,资料虽多,但不真实,错误百出,或者都是接间资料,并且翻译、转述不准确,怎么能够保障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还有资料的“新旧”问题。旧的资料,尽管真实、直接,已经过时,与实际情况不符,据以进行研究,得出的结果肯定不正确。因此,要求直接的、第一手的资料,要求新资料。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一定要有相当的外文资料。
    现在常见的问题之一:资料贫乏
    不少学位论文,选题不错,文笔也很好,但没有什么资料。没有资料,文中的一些观点、学术见解、结论是怎么得出的?现在有一种倾向,读的书不多,写的书不少,光见产出,不见投入,单靠自己思考。这样的研究成果究竟有多大价值?给你的感觉,大本大本的著作,长篇长篇的论文,就象沙滩上的一座座高楼。
    常见问题之二:是资料陈旧
    例如,有一本书叫《英吉利法研究》,日本宫本英雄著,骆通翻译,三十年代出版,当时就被批评为已经过时,到九十年代,还在引用。再如,《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六十年代的资料,七十年代成书,许多内容到八十年代就已经过时。以“产品责任”为例,六、七十年代各国都在摸索进行改革的方向,因此《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关于产品责任的资料反映了当时的情况,似乎过失推定责任是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八十年代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已经席卷全球,我们九十年代写文章引用这部分资料,就不能反映产品责任制度的真实情况。再如五十年代翻译的苏联的法学著作,成书于四十年代,反映当时斯大林的经济思想和经济体制,到了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作为正面的资料引用来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就有问题。
    常见问题之三: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外文资料
    没有外文资料,不仅影响论文的质量和水准,而且不符合硕士、博士的标准。硕士要求掌握一门外语,博士要求掌握两门外语。你的学位论文没有引用任何外文资料,表明你不懂外语,不够硕士、博士的条件。有这样的例子,一篇博士学位论文,未使用任何外语资料,答辩委员会通过了,学位委员会不予通过。
    (二)第二项要求:注明所引用资料的出处
    这就是注释,可采脚注或尾注。
    为什么要求注明出处?
    首先,是为了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告诉读者本文不是凭空产生,不是玄想的结果,而是科学研究的结果,是有根有据的、扎扎实实的进行科学研究的成果。使读者产生信任感。没有注解,尽管文中的道理讲得头头是道,妙笔生花,但读者不信任。
    其次,是学风问题。所谓实事求是的学风,所谓严谨的学风,要求在论文中注明所引用前人、别人的理论观点,哪些观点是别人的,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理论是前人的成就,哪些问题上你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果没有注释,似乎全是你自己思考的结果,且不论这种结果是否值得信任,这种做法就有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贪天之功为己有的嫌疑。
    最后,是法律问题,涉及著作权法,如果不注明出处,将构成侵权行为。现在著作中抄袭的现象很严重,将别人的文章大段大段的抄入,不注明出处,近年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也严重存在。
    《中华读书报》上经常发表揭露抄袭的文章:1996年11月20日第2版,发表杨玉圣的文章《博士论文与文抄公》,举了两个实例。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一篇博士论文《论美国国际地位的历史趋向》,抄袭本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杨达洲先生的论文;二是山东大学的一篇博士论文《现代化战略与模式选择》,抄袭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罗荣渠著《现代化新论》。今年中华读书报披露复旦大学知名讲授张汝伦抄袭事件,成为新世纪最大的新闻,影响很大。
    (三)第三项要求:有参考文献目录
    五、学术见解   
    (一)学术见解的意义
    学术论文要素之一的学术见解,指作者自己的思想、主张、观点。答辩委员会或评定人评价一篇学位论文,一个重要内容是,作者是否有创造性的学术见解。
    《汉语写作学》指出:学术论文的独创性,并不是要求论文中提出的见解是空前绝后、绝无仅有的,而是指在论文所研究的范围内,要有真知灼见,有独立看法,绝不人云亦云,单纯重复前人的发现(第418页)。
    如果被评价为缺乏创造性的学术见解,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学术见解的重要性。没有作者自己的学术见解的论文,实际上等同于资料。
    (二)学术见解的分类
    学术见解区分为:一般学术见解;基本学术见解。
    所谓一般学术见解,是指论文中所涉及的各种不同观点、不同主张、不同学说,作者所作取舍和表态,作者自己所赞同、所采取、所提出的观点、主张、学说。其中,作者自己提出的观点、主张、学说,就是创造性学术见解或独创性学术见解,体现作者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准。
    所谓基本学术见解,是指一篇学术论文所表达的作者的基本思想,平常称为主题思想。一篇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究竟表达一个什么思想?例如一篇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论文,探讨了人民陪审发员的概念、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陪审制的异同,当前存在的问题,最终作者要有一个总的表态,是断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符合现实的需要,应当予以保持并进一步完善,或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主张予以废弃。这就是基本见解。
    (三)如何表述一般学术见解?
    大致有四种方法:
    第一种:采通说
    通说、多数说,指多数学者所赞同的观点、主张,自有其相当的真理性和说服力。作者表示赞同通说,在方法上应当先列举不同的学说,指出其中某一种学说是通说,作者赞同之,即可。无须陈述什么理由。
    第二种:从新说
    事物有新旧之别,新事物较之旧事物,一般说来有其合理性。学术观点也是如此,新说相对于旧说,一般说来有其合理性和说服力。作者在论文中列举不同学说之后,仅指出何者为新说,何者为旧说,表明作者赞同新说即可。也无须陈述什么理由。   
    第三种:择善而从
    作者在列举不同学说之后,还须依次列举各说的根据和理由,然后对各种学说进行评说,指出各说的优点与缺点,最后采纳其中最优者。采用这种方式表述自己的学术见解,不仅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知识,还要具有相当的思辨能力。这种方式表述的学术见解,区别于采通说、从新说的随大流、人云亦云,应当被评价为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第四种:自创新说
    作者对于已经存在的学说均不采取,而自己提出一种新的学说。不仅要求列举现有的各种学说,列举各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对各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进行分析批评,指出各种学说的理由均有不足,各种学说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均不足采,然后提出作者自己的新说。作者提出的新说,要真正属于前人所未曾提出过,否则不能成立新说。还要对自己的新说进行论证,举出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证明其可以成立,并进一步指出自己提出的新说能够兼有现在的各种学说的长处,回避现在各种学说的短处。可见采取这种方式表述学术见解最难。
    尤其象民法学这样具有悠久历史的学科,其传统制度、传统理论何止经过成千上万的大脑的思考研究,已经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学说,要自创新说,难乎其难。但是,也不是绝对没有可能。一个法学学科,内容何其繁杂,总会有一些课题前人研究不够,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就是一些老的制度和理论,也可能有重新检讨的必要。尤其我国,这套法律制度引入不过一百年,中间又有长期中断,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不过二十年,没有研究过、值得研究的问题还很多,加之社会经济转型,导致价值观的变化,过去的许多学说有必要重新检讨,即使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研究成果,也还要考虑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因此,为学术研究创立新说提供了可能性。
    上述表述学术见解的四种方法,在一篇学术论文中往往交替采用。如果一律都是采通说、从新说,将被评价为缺乏创造性见解,大大影响论文的学术水准。只有运用了第三、第四种方法,才会被评价为具有创造性见解或有独创性见解,但要都采用后两种方法,又不大可能。关键在选题、作者的基础和作者的思维能力。
    (四)从什么地方找某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从什么地方找它的优点和缺点?
    某种学说的根据、理由和优点,应当从该种学说的首倡者和赞同者的著作中去找;该学说的不足和缺点,应当从该学说的反对者和批判者的著作中去找。
    学术的规律性的现象是,提倡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陈述其根据、理由,举出其可能的优点,反对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否定其根据、理由,揭发其缺点。
    (五)法学研究的难题
    在将不同的各种学说的根据、理由、缺点都找到、列举出来之后,再由作者进行比较、分析,作出判断:何种学说根据、理由较充分、有说服力,何种学说根据、理由不足,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然后决定采取哪一种学说,也就容易了。
    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这就造成法学研究的困难。
    (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等等。
    判断的标准?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例如,近年关于开办酒醉开车交通事故保险,在新闻媒体上发生激烈争论,有“赞成”与“反对”两派截然相反的观点。先看“赞成派”的主要理由:第一,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第二,认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法律未予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第三,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对受害人有利。其第一项理由和第二项理由,均属于以法律“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项理由,即认为对受害人有利,系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再看“反对派”的主要理由:第一项,认为酒醉开车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不能投保。这是以保险法“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二项,如果酒醉开车可以投保,则杀人、放火也可以投保。这是采用“类似问题同样处理”的“类推法理”,亦属于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项,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将造成交通事故增多。刚开办这种保险,对于所产生后果并未作调查统计,何以见得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多?显而易见,论者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无须特别说明。而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由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笔者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此前似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在学术研究中,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的实例:
    实例1:
    王泽鉴先生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批判:“此项制度违背生活常情,例如现实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事人多认为仅有一个交易行为,但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制度将此种交易割裂为一个债权行为,两个物权行为,与一般观念显有未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第267页)王先生所谓“生活常情”、“一般观念”,就是“社会生活经验”。
    实例2:
    王泽鉴先生对台最高法院1972年台上字第200号判决的批判。该判决认为当事人间存在法律关系,如契约关系,即无成立侵权行为之余地,从而否认被害人基于侵权行为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王先生批驳说:“在医生手术疏忽致人于死之情形,判决认为死者父母不能依侵权行为之规定,主张第194条(侵权行为)之请求权,医生仅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病人既死,人格已灭,自无从主张契约责任;死者之父母非契约当事人,当无请求权,似无人可向医生追究民事责任矣!如此,当事人间若有法律关系存在时,在履行义务之际,尽可致人于死,而不负民事责任,违背常理,甚为显然,质诸最高法院,其以为然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第388-389页)王先生所谓“常理”,亦即“社会生活经验”。
    补充说明,采取上述四种方法,均符合平常所说“持之有故”的要求,但均采前两种方法,不得谓有创造性见解。   
    (七)关于基本见解
    所谓基本见解,即写作学上所谓“主题”。
    《写作学教程》指出:“主题”一词源于德语,原指乐曲中的主旋律,翻译之初,用在文学艺术创作中,用以指各种作品所表现的中心思想。文章的主题,是文章的全部内容所表达的基本思想。记叙文、说明文的主题,人们习惯称之为主题思想或中心思想;议论文的主题,称之为中心论点或基本论点(第14页)。
    主题,亦称命题、立意、立论、意旨。   
    唐弢著《文章修养》指出:旧时文人在谈到文章作法的时候,有所谓立意和命题,是专谈作者怎样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这正和现在的所谓主题差不多(第92页)。
    《汉语写作学》指出:文章的立意,又称意旨、主题,它是作者的写作目的和意图、作者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态度在文章中的体现。清代戏曲理论家李渔说:“古人作文一篇,定有一篇之主脑。主脑非它,即作者立言之本意”。叶圣陶讲得更直接,他说:“写一篇东西总是为了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或者是很大的,包括许多部分;或者是一个很简单的目的,一个小目的。总之,是为了一个目的,普通的说法叫主题”(第11页)。
    刘南平博士在《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一文中说:法学博士论文应该有命题在西方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第101页)。我认为,有必要补充一句:文章(不限于法学博士论文)应该有命题,在中国同样是一项普遍性要求。
    前已述及,学位论文的基本见解,是指作者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基本观点,本论文所要告诉读者的主题思想。如果没有基本见解,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作者所作的全部工作将沦为资料的整理工作。一个研究课题进行到最后,一篇学术论文写到结尾,照理自然会形成、产生其基本见解。作者只是将其表达出来罢了。
    但在某些学科、某些课题的研究中,可能发生某种风险,例如,得出的基本见解与传统、通说相反,甚至与占支配地位的、受到政治、政策支持的学说相冲突,可能被视为异端邪说,可能招致某种不利的后果。这对作者能否坚持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精神是一个考验。
    鲁迅有一篇杂文,题目叫《立论》,讲一个学生向先生求教如何立论,相当于我们说的表达基本见解,先生讲了一个故事:一家生了个儿子,满月抱出来见客,第一个客人说这孩子将来一定要发大财的,第二个客人说这孩子将来一定要当大官的,第三个客人说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说一定要发大财、做大官明明是谎言,却得到主人的感谢和热情款待,说孩子将来是要死的明明是真理,却遭到一顿痛打。学生问,我不愿说谎,也不愿挨打,应该怎么说?!这就是人文社会科学学者所面临的难题。因此,我们从现在的出版物中常常看到不少论文基本见解陈腐,或者追赶、迎合某种需要,或者缺乏基本见解。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