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重视所有制形式的研究。早在1845-1846年,他们就对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以及封建的或等级所有制作过探讨。〔1〕1857年, 马克思在其《资本主义以前诸形态》一文中又对资本主义以前的三种形式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进行过认真的研究。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讨论颇多,意见各异,但对古代所有制形式则争议很少,似乎谁都知道它所指的就是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而这一误解确实给中国史和世界史的研究带来了很大的混乱,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影响,严重地阻碍了人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因此,认真研究马克思的“古代所有制”和“奴隶所有制”理论,无论对世界史研究还是对中国史研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古代所有制或古代公社所有制是指存在于希腊、罗马早期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从原始所有制发展而来,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公社是其存在的第一个前提,公社的范围规定着这种所有制的范围。“公社(作为国家),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2〕公社制度的基础, “即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组成,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3〕在这里, 公社成员的身份是其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作就是土地,同时又看作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而保持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也正等于保持公社的存在。“公社(在这里它已经是历史的产物,因而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人们的意识里都是一个产生出来的东西)在这里表现为土地财产的前提,也就是说,表现为劳动主体把劳动的自然前提看作属于他所有关系的前提,但是这种‘属于’是由他作为国家成员的存在作媒介的”〔4〕在罗马,“财产是魁里特--Quiretes--的财产, 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但是,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5〕 城市是古代所有制的重要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就明确说过:“古代的起点是城市及其狭小的领地,而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6〕在《资本主义以前诸形态》一文中, 马克思则讲得更加清楚。马克思指出:“在古典世界,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7〕“古典古代的历史就是城市的历史, 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8〕在另一处, 马克思又明确指出:“这第二种形式(指古代所有制形式--笔者)不是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作为自己的基础”〔9 〕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知道:古代城市首先是“经济整体”,即古代所有制形式的基础。这种所有制不可能越出古代城市的范围。当然,这种城市与中世纪产生的生产和消费型城市有着很大的不同。它只是农村居民的居住地。“集中于城市而以周围土地为领土,为直接消费而从事劳动的小农业;作为妻女家庭副业的那种工业(纺和织),或仅在个别生产部门才得到独立发展的工业(Fabri,古罗马的匠人)等等”,〔10 〕便是以这种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主要特征。 在古代,农业是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在当时的经济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在古代世界,谋求生存的主要途径有以下五种:首先是畜牧业,其次是农业耕作,再次是海盗,还有捕鱼和狩猎。但他认为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农业。〔11〕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也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在从事定居耕作--这种定居已是一大进步--的民族里,象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12〕早期希腊、罗马的情况就是如此。在农业为主的社会里,土地自然是人们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它是“人类伟大的实验场所,是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的仓库,是社会的住处和基础。”在古代所有制里,土地的归属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公有地(ager publicus),一是私有地(ager privatus)。公有地和私有地同时并存。马克思指出:“个人把自己看作所有者,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如此,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把其他个人看作财产的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同自己并存的独立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以前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些数量众多的土地私有者一起存在。”〔13〕马克思在另一处更加明确地指出:“在古代民族那里(罗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的形式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家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结果是后者以前者为媒介;或者说,国家土地财产本身存在于这种双重的形式中。”〔14〕在这里,“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份,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它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享有这样的主权。”〔15〕这种公有地与私有地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制度与氏族所有制形式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不仅因为公民私有地是与公有地分开的私有财产,而且因为公有地实质上是一种阶级的私有,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的私有制”。〔16〕 在古代所有制下,从事生产劳动的主要力量是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和手工业者。马克思对此曾有过认真的研究。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17〕马克思又说:“自耕农民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18〕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是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古典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这与早期罗马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显然不可能是奴隶制社会。许多学者也看到了这一点,但他们又常常混淆古典时期的小农经济和封建时期的小农经济的关系,把古典时期定位于前封建社会或封建社会。其实,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古典时期的小农经济是以公社经济作为前提的。“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个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作就是土地,同时又看作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而保持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也正等于保持公社的存在,反过来也一样。”〔19〕虽然公社在这里表现为土地财产的前提,“但是这种‘属于’是由他作为国家成员的存在作媒介的,是由国家的存在……作媒介的。”〔20〕公社成员间的血缘成分还相当严重。 在古代所有制下,生产的目的并不表现为财富的创造,而主要是人的生产。马克思指出:“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21〕“在古代人眼里,财富并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尽管卡托(又译迦图)能够很好地研究哪一种土地耕作法最有利,布鲁图斯甚至能够按最高的利率放债。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成最好的国家公民。”〔22〕特拉奇尼人(Trachinians )在丧失大量人口之后,剩下的平民不是乘机侵吞死者的遗产发财,相反,却向宗主国斯巴达请求支援一批人口。斯巴达立即召集了1万人送去, 当地的人就把死者所有的土地分赠给这些新来的移民。〔23〕正因为如此,所以尼布尔说:“当占卜官的预言使努玛相信神认可了他的当选的时候,这位虔诚的国王首先关心的不是神庙的礼拜,而是人。他把罗慕洛在战争中获得并交给他占领的土地分配了,创设了境界神的祀典。所有古代的立法者,首先是摩西,他们支持善行、公正和美德的法规所以取得成就,都是建立在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取得土地的所有权的基础上,或者,至少要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有世袭的土地占有权。”〔24〕 既然古代所有制的基础是单个公社成员对国家的原有关系(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产生但已变成传统的关系)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等等关系上的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客观的存在。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限定性。无论是单个公社成员的发展,还是国家的发展都会对这一发展基础产生影响。另外,在古代所有制内部,本身存在着公社所有制与公社成员私人所有制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自然会动摇古代所有制本身存在的基础。总括来说,造成这种所有制解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25〕在实现古代所有制的地方,其目的就在于把形成共同体的个人作为私有者加以保存,即再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客观存在方式即形成公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因而形成公社本身。“但是,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同时又是旧形式的破坏。例如,在每一个人应占有土地若干亩的地方,人口的增长就给这样做造成了障碍,要想消除这些障碍,就得实行移民,要实行移民就得进行征服战争。结果就会有奴隶。等等。例如公有地也会增加;因而也会有作为共同体代表的贵族。等等。”〔26〕同时随着原有土地上生产力的提高(在旧的传统的土地耕作方式之下,这种发展恰好是最缓慢的),就会出现新的劳动方式,新的劳动组合。“而这又会破坏共同体旧有的经济条件。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清除了林木的耕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和新的语言。”〔27〕可见,旧共同体的保存包含着被它当作基础的那些条件的破坏,而这些破坏又反过来促使共同体的消失。 其次是生产方式的变化。生产方式本身越是保持旧的传统(在农业中,传统的方式是保持得很久的,而在东方的那种农业与工业的结合中,保持得更久),也就是说,占有的实际过程越是保持不变,那么,古代所有制形式从而共同体本身,也就越固定。凡是公社成员作为私有者已经同作为城市公社以及作为城市领土所有制的自身分开的地方,那里也就出现了单个的人可能丧失自己的财产的条件,也就是丧失使他既成为平民即共同体成员,又成为所有者的那种双重关系。马克思认为,在东方的形式中(即亚细亚形式),如果不是由于纯粹外界的影响,这样的丧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公社的单个成员对公社从来不处于可能会使他丧失他同公社的联系(客观的、经济的联系)的那种自由的关系之中。他是同公社牢牢地长在一起的。其原因也在于工业和农业的结合,城市和土地的结合。但在古代人(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虽然工业被认为是有害的职业(是释放的奴隶、被保护民、外地人干的事情)等等,但生产劳动的这种发展(即这种劳动作为只是为农业和战争服务的自由人的家庭劳动,或者作为宗教祭祀和共同体服务的工业,如建造房屋、修筑道路、兴建庙宇等等,而从单纯从属于农业的状况中摆脱出来),是必然要完成的,这是由于同外地人交往,由于有奴隶,由于要交换自己的剩余产品等等;这种发展使那种成为共同体的基础的,因而也成为每一个客观的个人(即作为罗马人希腊人等等的个人)的基础的生产方式发生解体。 第三是对外战争以及随之而来的奴隶制的发展。古代所有制是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状况下产生的,所以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共同体必然是小国寡民的共同体,共同体的公民们都在面积狭小的区域内劳作、生产。但“在他们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唯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28〕战争的目的就在于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保护并永久地保障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的顺利完成。正是由于战争的频繁和不可避免,所以希腊罗马早期的共同体一般都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这可以从梭伦和塞尔维乌斯的改革内容中看得非常清楚。然而,经常性的战争并没能保存共同体本身,维持共同体利益,相反,却慢慢地腐蚀甚至破坏了共同体的根基。在战争中战败的一方,由于已经失去了本身存在的空间和公民,因而也就失去了维持其继续存在的前提;而战胜的一方,也由于从战败者手中获得了许多土地、财产,从他们手中夺取了作为生产条件之一的人而发生变化,与古代所有制完全对立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出现了,“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又很快就败坏了改变了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29〕因此,“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3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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