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居正的史学思想 薛居正生活的时代,正值兵戎频仍的乱世。历朝更迭,使他对人世变迁之无常深有感触,战乱给社会生活造成的破坏之重,更是无以形容。这种严酷的社会现实,造就了薛居正的史学思想具有强烈的正义感。 五代十国是唐末藩镇割据的延续与发展,经常性的吞并战争,使得国无宁日,生民涂炭。各地节度使拥兵自重,有的称王称帝,有的成为割据一方的军阀,朱全忠、李茂贞等都是典型的代表。对于五代的社会动荡、严刑峻法、横征暴敛等,薛居正在《旧五代史》中没有恣意美化,而是于行文之间予以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他曾说:“彰善瘅恶,麟史之义也。”(20)作为封建社会的史学家,在当时能够抑恶扬善,揭露军阀的暴虐统治,引起人们对军阀及军阀割据的憎恨,这对维护国家统一是有进步意义的。 在“瘅恶”的同时,薛居正也大力“彰善”。表彰体恤民情、兴利除弊的明君贤臣,肯定他们的所作所为。后唐明宗李嗣源在位七年中,一反庄宗李存勖之非,与民休息,发展生产,对此,薛居正给以较高评价,他说:“(明宗)能力行于王化,政皆中道,时亦小康,近代以来,亦可宗也”。(21)其他如张全义恢复洛阳经济的活动,周世宗在位时进行改革、改良政治等,无不言终意尽,予以彰扬。 在彰善瘅恶思想指导下,薛居正等在编纂《旧五代史》时继承了我国古代史家秉笔直书的优良传统。“列传诸臣多与居正同仕前朝,否则其子孙亦有与居正同官于宋者。”(22)这一现象对于秉笔直书可以说是一种挑战与考验,但薛居正也多以直笔相书,“赵延寿子廷赞,仕宋为庐、延等州节度使,而延寿传不讳其背晋附辽,求为辽太子之事”,“符存审子彦卿,仕宋封魏王,而存审传不讳其少时犯罪将就戮,以善歌得妓者救免之事”(23)可见,薛居正修史,并不因私人关系而去回护,也不因官大位高而加以美化,“此足见其直笔,不以同官而稍有瞻徇也”(24)因此瘅恶彰善,善恶并书,可以说是薛居正史学思想的一大特点。 薛居正是个封建官僚,与其他封建人物一样,也有着严重的迷信思想。在拜相之后,为祈求长生不老,竟迷信道士的法术,服食丹砂,结果不但没有求得长生,反而中毒身亡。他的迷信思想,无疑对其修史是有影响的。为了适应北宋王朝统治者的需要,薛居正曾附会天命论、运数论和因果报应论来解释五代的人事变迁。《旧五代史·唐明宗纪》的纪论说:“明宗战伐之勋,虽高佐命,潜跃之事(指夺位称帝),本不经心。会王室之多艰,属神器之自至,谅有天赞,非出人谋。”(25)这种议论显然是通过影射,宣扬君权神授,迎合恭维赵匡胤的,根本不符合历史事实。因为李嗣源早与庄宗李存勖有隙,而他的地位权势,必然使他一有机会便要夺取帝位,这在五代是根本不足为奇的,哪里是什么“神器自至”、“谅由天赞”呢? 在《旧五代史·唐末帝纪》的纪论中说,唐末帝在位“属天命不祐,人谋匪臧”,“是知时之来也,雕虎可以生风;运之去也,应龙不免为醢。则项藉悲歌于帐下,信不虚矣”。(26)其实,末帝李从珂以养子夺位,本不孚众望,又不修内政,灭亡本是情理中之事,根本不是什么“天命不祐”的结果。 薛居正不能摆脱天命论、运数论的束缚,在《旧五代史》中有多次流露。但是,在许多活生生的现实面前,也不得不做实际的分析。如评论后唐庄宗李存勖的败亡时说: “庄宗以雄图而起河、汾,以力战而平汴、洛……然得之孔劳,失之何速?岂不以骄于骤胜,逸于居安,忘栉沐之艰难,徇色禽之荒乐。外则伶人乱政,内则牝鸡司晨。靳吝财货,激六师之愤怨;征搜舆赋,竭万民之膏脂。大臣无罪以获诛,众口吞声而避祸。夫有一于此,未或不亡,矧咸有之,不亡何待!静而思之,足以为万代之炯诫也。”(27) 这种分析是符合客观历史事实的。再如评论后汉隐帝败亡时,认为隐帝刘承祐本人德非属禹、汤,“辅政之臣,复非伊、吕”,故必不能守国,“盖人谋之弗臧,非天命之遽夺也。”(28)分析也是非常正确的。 薛居正这种认为世事变迁不能完全委之于天命的思想,强调了人事对于王朝兴衰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天命观的支配作用。 在对某一历史人物的分析上,薛居正等也做到了具体、客观,善恶并书。如在对石敬瑭的论述中指出,为了做皇帝“召戎为援,猃狁自兹孔炽,黔黎由是以罹殃”。(29)直接指斥儿皇帝的罪证;同时,又写他称帝后赎回前朝失陷于契丹的汉人,放宽盐禁,注意吏治等不应抹煞的方面。这样全面的分析是客观的,也是有说服力的。再如对周世宗柴荣的分析中,既肯定周世宗“乃一代英主”,说他留心政事,明赏罚,善用人:又指出他“禀性伤于太察,用刑失于太峻,及事行之后,亦多自追悔”(30)等缺点。这种分析也是比较全面的。 薛居正认为,对于史实,“善者既书之,其不善者亦书之,庶使后之君子见善如不及,见恶如探汤也,”(31)以达到以史为镜的目的。 总之,薛居正的史学思想既有其精华,又有其糟粕。他一方面继承了我国古代史学家秉笔直书的优良传统,善恶并书,抑恶扬善,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天命论;另一方面,他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天命论、运数论、报应论的束缚,这是由其时代和阶级性决定的,不可苛求。 注释: ①②③④⑤《宋史》卷264“薛居正传”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 ⑦《宋史》卷264“卢多逊传” ⑧《古今图书集成·经籍典》 ⑨《宋史》卷269“张澹传” ⑩(11)(14)(15)(16)(22)(23)(24)《廿二史札记》卷11 (12)(13)《十七史商榷》卷93 (17)《金史》卷12“章宗纪” (18)(19)《四库全书总目》卷46 (20)(31)《旧五代史》卷96“纪论” (21)(25)《旧五代史》卷44纪论” (26)《旧五代史》卷48“纪论” (27)《旧五代史》卷34“纪论” (28)《旧五代史》卷103“纪论” (29)《旧五代史》卷80“纪论” (30)《旧五代史》卷119“纪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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