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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晚年笔记与恩格斯对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起源问题的解决

人类自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一直存在着一个谜--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究竟是如何起源的?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阶级是依据其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性质来划分的,因而解开私有制产生之谜,就不能不成为解开阶级和国家起源之谜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自创立唯物史观起就试图予以解决。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曾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都被唯心主义抽象的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活动。不了解实践在认识和历史发展中意义的。因此,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由于不了解物质生产在历史上的决定作用,结果便不能科学地解决私有制起源问题。所以,要科学地解开私有制产生之谜,就必须把唯心主义的认识能动性的合理思想给予吸取、改造,并给予唯物主义的解释。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第一次得出物质生产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结论,进而发现和确定了人类主体本身所进行活动的客观性质。并以此为立论基础,通过对异化劳动与私有制关系的研究,对私有制起源问题进行了探索,说明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异化劳动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的,但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私有制是异化劳动的结果、产物和现实表现。因为人是带着自己在生产劳动中创造的经济关系(私有制)跨入文明社会的大门的。这就为科学地揭示私有制的起源指明了方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制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①他们还说明了分工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私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得出了分工是阶级产生的原因的结论。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的思想又深化了一步,指出了作为社会历史发展主体的人既是“剧中人”,又是“剧作者”,说明了经济关系(包括私有制)是“剧作者”为适应自己生产力的发展而创造出来的。在马克思参与并读过全文的《反杜林论》中,恩格斯针对杜林关于暴力是私有制和阶级产生原因的谬论,对之作了更系统的论述。
    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这时还只能从逻辑上来分析把握问题,尚未最终具体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史前社会对他们说来,还是一个哑谜。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表达的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人们在研究人类社会历史时,应当把同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总和即社会结构看作全部社会制度的基础,由此去说明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对于解释人类的全部“文明史”自然是正确的,然而,把它运用于原始社会史的研究中,其真理的局限性就暴露了出来。因为在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到形成自身创造的社会为止的史前社会,起决定作用的只能是人类自身生产和由之决定的血缘亲属关系,而物质生产和由之决定的生产关系只能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
    随着人类学研究的重大突破,当马克思晚年转向研究人类学以后,他吸取了摩尔根关于两种生产的合理思想,着重指出:在原始社会中由历史上依次演变的家庭和婚姻形式所产生的血缘亲属关系和由土地公有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是两种极其重要的关系,在这中间,前者构成整个社会的基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生产关系开始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只是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财产和交换,经济因素才逐渐上升为社会中的基础和成为决定性的力量。马克思对史前社会两种生产(人类自身生产和物质生产)和两种关系(血缘亲属关系和经济关系)探讨所取得的成果,为他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科学的哲学方法论,人类学的最新成果又为之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材料和观点。在晚年“人类学笔记”中,马克思对之作了新的探讨。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已看到了由物质生产发展所决定的财产关系的发展在私有制起源中的重要作用,并从由财产关系所决定的财产继承法的视角,说明了随着财产的增长,就产生了原始人的三种逐次递进的财产关系继承法:(1)死者的财产分给其所在氏族的所有成员;(2)分给同一宗的亲属;(3)分给自己的子女。在摩尔根看来,正是通过这一途径,造成了私有制的产生以及史前社会向文明社会的过渡。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通过对史前社会的氏族公社所有制和农村公社所有制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论述了史前社会所有制的发展过程,具有相当的真理性。马克思从中深受启迪,他进而从两种生产理论的视角,对此作了大量的摘录和进一步的发挥和深化。
    在马克思看来,最初产生于蒙昧时代中级阶段的普那路亚家庭的母系氏族,是氏族低级的、原始的形式。在这种氏族之下,世系按母系来计算和财产按母系来继承。当母系氏族走过了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和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而进入到它的全盛时期之后,其生命历程也就快结束了。因为,到了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游牧部落从其他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财富的增加,出现了私有财产和家庭奴隶制以及男子成为家庭的统治者并占有财产的情况,因而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用父系氏族来代替母系氏族,以便实现父系继承权和其死后财产由子女继承。马克思具体地指出了这种由实际经济利益决定的氏族发展的历史必然性,认为“这看来是一个十分自然的由女系向男系的过渡。”②他在考察密苏里河流域的肖尼人、迈阿密人和特拉华人各部落的这一发展过程时,还指出了这一过程的基础就是实际的经济利益。他说:“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诡辨法,当实际的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打破传统!”③“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④马克思还说:“实际上,专偶制家庭要能独立地、孤立地存在,到处都要以仆役阶级(domestic class)的存在为前提,这种仆役阶级到处都是直接由奴隶组成的。”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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