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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晚年笔记与恩格斯对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起源问题的解决(2)

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到了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又出现了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即第二次社会大分工,这时财产私有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土地私有也开始了。而私有制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阶级划分的日趋明朗及其矛盾的尖锐化,从而最终导致氏族公社渐渐地瓦解。而到了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交替时期,伴随着生产力更高程度的发展和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即商人阶级的出现以及商业部门同生产部门的分开,私有制得到了完全的巩固和确立,由此原始社会被奴隶社会所取代。
    马克思在研究私有制起源时,抓住社会分工的发展,着重从人类自身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以及血缘亲属关系与经济关系双方地位的转换的视角,来阐明私有制的形成与史前社会的瓦解,并把它们看作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有着极大的启发性和科学性。在马克思的其它几个“人类学笔记”中,他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例如,他在阅读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时,认为这本书有一个很重要的地方就在于印度的僧侣是通过接受施与而在财产的私有化过程中起作用的。马克思说:“所以,僧侣贼徒(pack)在家庭财产个体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⑥马克思还认为,由于私有制的形成和史前社会的瓦解,于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开始了。”
    马克思远在关于摩尔根的笔记以及给查苏利奇的信和草稿中,具体分析了史前社会原始公有制的多种形式,指出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而把握住了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具体演进模式:氏族公有所有制(财产归全体氏族成员共有,土地集体耕种)→大家庭公社所有制(公有地与家庭份地并存)→农村公社所有制(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私有制。
    对私有制起源问题的解决,为科学具体地解开阶级起源之谜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标志着唯物史观诞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已得出了阶级的存在是由于生产相对的不发达,是和有限生产力相联系的结论,认为在这样的条件和分工范围内,私有关系必然发展为阶级关系。但由于这时还未能解开私有制起源之谜,因而他们又自相矛盾地认为,作为人类史前状态的部落所有制的社会结构只局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酋长、他们所管辖的部落成员以及奴隶,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甚至认为“家庭中的奴隶制是最早的所有制。”到了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又得出了阶级的存在只是同一定的生产阶段相联系的结论,从逻辑上进一步得出阶级仅是一个历史范畴的结论。但仍然无法解开其起源之谜。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马克思以私有制形成为基点,通过对希腊、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隶制的形成的研究,具体地说明阶级的产生。他指出:“不管地域如何,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此外,与土地和牲畜一起,货币资本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而具有了决定的意义。”⑦
    在探讨了私有制的起源和阶级产生的基础上,马克思开始着手解决国家的起源和实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认为国家是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矛盾和阶级斗争的产物,但由于这时史前社会材料的缺乏,他当时认为自有人类以来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因而不可能具体科学地阐明国家的真正起源和实质。这方面,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同样为他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在摩尔根看来,氏族制度的瓦解同时意味着国家的产生,他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氏族制度和形成中的国家的联系上,具体地研究了它们之间的转换过程。他说:“最古老的组织是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氏族社会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在氏族社会中,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对某个氏族或部落的关系来体现的。这些关系是纯粹人身性质的。此后,产生了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在这里,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地域,例如对乡、区和国的关系来体现的。”⑧但是摩尔根却把氏族制度理想化了。
    马克思对摩尔根关于国家起源的有关论述作了大量的摘录,从中可以看出,他这时已认识到在氏族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政治社会,⑨只有到了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才导致氏族制度的瓦解和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的国家的产生。这是因为:(1)各个家庭的财产差别越来越大。(2)在古代氏族中自然成长起来的民主制内部产生的氏族显贵, 由于父权制的作用而使之职位渐渐由儿子来继承。(3)各部落由于人口增多而为争夺最好土地和其它战利品战争的不断增多,便把战俘充作奴隶也渐渐成为公认的制度了。(4)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移位、 航海和各种与商业有关的人员活动--所有这些,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都无法容纳。”⑩而所有这一切都导致私有财产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和奴隶制的日趋盛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财产关系的发展,当到了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时,产生了执掌民政的部落联盟的酋长会议和与之平行并列的执掌军务的最高军事首长,前者逐渐演变为后来奴隶社会的最高行政长官,后者则变为国王,于是国家便产生了。
    更为深刻的是,摩尔根在谈到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区别时指出:“一个国家的基础是地域而不是人身,是城邑而不是氏族,城邑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单元,而氏族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单元。”(11)在摩尔根看来,从氏族制度的瓦解到国家的产生,其间经历了一个亦此亦彼的中间阶段。他主张:“氏族的消亡与有组织的乡区的兴起大体上可以作为野蛮世界与文明世界的分界线,也就是作为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分界线。”(12)马克思吸取了摩尔根的这一合理思想。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他用黑体字摘录了摩尔根这样一句话:“在氏族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政治社会和国家。”(13)在1881年《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通过对史前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具体剖析,说明了由于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即内部公社所有制和私有制同时并存),因而它构成了从氏族制度瓦解到国家产生过程中的一个亦此亦彼的中间阶段。
    在《享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中,马克思使自己的这一思想得到了概括和总结,揭示了国家的起源实质。他说:“在存在国家(在原始公社之后)--即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的地方、国家决不是第一性的,它不过看来如此。”(14)“梅恩忽略了深刻得多的东西:国家的看来是至高无上的独立存在本身,不过是表面的,所有各种形式的国家都是社会身上的赘瘤;正如它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才出现一样,一当社会达到迄今尚未达到的阶段,它也会消失。先是个性摆脱最初并不是专制的桎梏(如傻瓜梅恩所理解的),而是群体即原始共同体的给人带来满足和乐趣的纽带--从而是个性的片面发展。但是,只要我们分析这种个性的内容即它的利益,它的真正性质就会显露出来。那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利益又是一定社会集团的共同特有的利益,即阶级利益等等,所以这种个性本身就是阶级的个性等等。而它们最终全部以经济条件为基础。这些条件是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它的前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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