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形成,是一个民族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历史上,东西方国家之所以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早期国家产生之际,他们就已经站在不同的起点上,而且各具特色的早期国家产生的过程,决定了各民族之间彼此不同的历史走向。只有合乎逻辑地解释一个民族国家产生的过程,才有可能深刻地认识这个民族的全部历史。本文拟就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道路以及中国早期国家的特征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读者。 一、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道路不同于雅典模式 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过程之所以不同于雅典人的国家,其决定性的原因在于中国与希腊在地理环境方面的差异。在远古时期,由于生产力的极不发展,一定地区的社会发展进程往往决定于原初的地理环境。这里,首先应该澄清一个理论问题,斯大林曾经说过,地理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具有决定作用,“只是加速或者延缓社会发展进程”,其理由是,“社会的变化比地理环境的变化发展快得不可比拟,欧洲在三千年内已经更换过三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占有制度、封建制度;而在欧洲东部,即在苏联,甚至更换了四种社会制度。可是,在同一时期内,欧洲的地理条件不是完全没有变化,便是变化极小,连地理学也不愿提到它。”(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 第132页。)从此以后,地理环境决定论便成了反马克思主义观点。斯大林的这一说法对于我国的史学研究影响极大。 事实上,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历史研究中从来没有忽视地理环境的作用。早在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曾详尽地阐述了亚洲的地理环境对于亚洲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又进一步说:“随着野蛮时代的到来,我们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这时两大陆的自然条件的差异就有了意义,……这种差异,两个半球上的居民,从此以后,便各自循着自己独特的道路发展,而表示各个阶段的界标也就各不相同了”;并且指出,只是在东半球才独立经历过“从铁矿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22页。)。可见, 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研究中对于地理环境因素极为重视,可以说,地理环境就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 实际上,斯大林关于地理环境不决定社会发展的说法,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就我们的认识能力所能达到的境界而言,地理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否具有决定作用,是不能用地理几万年不变,社会制度几百年就发生根本变化这样的现象来说明的,关键在于,一定地区的自然条件,如地形与地貌、资源与物产、气候与交通,与这一地区的社会历史进程以及历史发展的路向是否存在相关性。当然,斯大林所说的欧洲在三千年间更换四种社会制度,而地理环境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确是事实,但是,用斯大林的观点却无法说明为什么欧洲的社会制度变化得如此之快,而在同样的时间内,美洲为什么没有发生这样的变化。很显然,后者更能说明地理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关性。 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在进入文明时代的门槛之际,东西方就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在古希腊,由于地中海沿岸特定的地理环境,“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展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阿提卡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同时发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7页。)。可以说,雅典人的国家之所以成为一般国家形成的典型例子,就在于频繁的海上贸易和商品经济的作用。 中国是典型的大陆的地理环境,在远古时期,西部的高山,北方的草原,东南方的大海,对于人们来说都是不可逾越的天然屏障,所以,古代中国人不可能像雅典人那样与外部发生频繁的海上贸易。再加之当时地广人稀,最初,人们只在若干地区形成了一些生活的聚落,部落与部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在某种程度上也处于相对阻隔的状态。这在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古代国家产生的过程,商品交换不可能发生决定性的作用。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前提,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生产者本身就是消费者,一个部落或者一个公社就是一个别生产、消费的单位,从中原地区最早进入国家形态的诸部落来看,其与雅典国家最重要的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商品经济的极不发展,促使这些部落的部落组织转化为国家的动力不是来自于商品交换。在以往的中国史研究中,人们却大多套用雅典国家产生的模式,把商品交换看作是从部落形态进入国家的决定性因素。可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可以用来说明部落时期商品交换促进社会组织进化的材料只有一条,即《山海经·大荒东经》所记载的商人的先公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郭璞注引《竹书纪年》说:“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臣杀而放之。”《楚辞·天问》对这段史事则说:“胡终弊于有扈(扈当为易,从王国维说),牧夫牛羊。”对于这些材料,王国维解释说,仆牛就是服牛(注:《观堂集林·卜辞中所见先公王考》。),这最多只能说明殷人当时已经开始用牛挽车,或饲养业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可是,有些学者却就此发挥,得出了“商人和其他部落之间的交换是比较活跃的,冥子王亥的时候,开始利用牛作为负重工具,在各部落间进行贸易”(注:《中国史稿》第1册第157页。)的结论。事实上,有易氏夺牛,是部落时期经常发生的现象,其前提未必就是商人与其他部落之间的商业往来。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原始时期的各部落之间绝对不存在商品交换,但毫无疑问,商品交换在当时只能是以有限的规模,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它无法说明部落的经济特征,也不可能成为早期国家产生的经济前提。 由于商品经济的不发展,个体家庭与私有制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前也没有很充分地发展起来。近年来史学界对于商周时期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的研究成果表明,在商人和周人从部落形态进入国家的时候,其家庭形态仍然处于家长制家庭的发展阶段上。家长制家庭或曰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基本特征是,“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维系家长制家庭的纽带,一是血缘关系,大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出自共同的祖先,二是财产公有制度,一个大家庭就是一个共耕的团体,土地由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共同耕作,产品共同分配。在这种家庭形态和所有制形态下,除去部落首领凭其家长的绝对权力居于特殊地位外,部落成员大体上处于齐一的水平线上,贫富分化并不明显。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前,并不存在希腊的荷马时代部落贵族拥有大量的私有土地,一部分公社成员破产,沦为雇工的现象。所以,雅典人的氏族公社内部剧烈的财产分化,使得氏族公社“分裂为阶级所炸毁”,而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际,家长制家庭公社却相当的稳定。 在以往关于中国古代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中,为了说明中国早期国家像雅典人的国家那样产生于个体家庭的确立和私有制的发展,人们着意从各类文献资料中寻找个体家庭和私有制的证据,如,一些新石器晚期遗址中出现的夫妻合葬墓,以及随葬品的多寡不同,等等。用这些情况来说明当时氏族公社内部已经出现了比较稳定的婚姻关系和一定数量的私有财产虽无不可,但是,人们却忽略了十分重要的一点,在中国古代社会,私有制确立的根本标志,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为个体家庭所有,即个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以日用品和装饰物为主要内容的随葬品,并不能说明那个历史时期的所有制情况。另外,稳定的婚姻关系固然是个体家庭产生的一个方面,但是,个体家庭是否真正地从原初的家长制家庭中独立出来,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有制的发展情况,没有充分发展了的个人所有制,就不会有完全独立的个体家庭。事实上,直到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间里,土地仍然是为家长制家庭所有,由家族成员共同耕种的,《诗经》中“十千维耦”、“千耦其耘”,是最有力的证据。尽管目前人们对于《诗经》中的这些记载尚有不同的看法,但至少可以说明,中国古代的国家不是产生于氏族公社内部私有制和个体家庭的确立。 由于大陆的地理环境所致,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际,社会分工并不很发达,定居农业的发展是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前提之一。恩格斯在论述自然环境与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时曾经说过,在远古时代,由于“畜群的形成,在适于畜牧的地方导致了游牧生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页。)。在中国古代, 由于北方草原地区不具备定居农业充分发展的条件,因而这一地区的居民选择了游牧生活,而在黄河流域以南的广大地区,则形成了定居的农业生活,北方的游牧经济与中原地区的农业经济之间的差异并不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在率先进入国家的黄河流域的中心地带,定居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畜牧业和手工业只是作为辅助性的生产部门存在的,从来没有独立地发展起来。实际上,早期国家的形成完全决定于定居农业的发展水平,中国早期国家之所以产生于黄河流域的中心地带,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地区具备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定居农业所需要的一切必要的条件。然而,有些学者在讨论中国古代国家起源问题时,不考虑中国古代社会的具体情况,只是凭空演绎夏、商、西周时期所谓的社会分工。如,在谈到夏代的经济结构时说:“农业生产有了一定的剩余,就为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物质前提,在一些部落内部,在各氏族部落之间,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社会分工越来越显著了。”(注:《中国史稿》第1册, 第145页。)甚至把奚仲造车、 莱荑向夏进贡牲畜都看作是社会分工的标志。在描述商代国家形成过程时也说:“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相应地扩大了。”(注:《中国史稿》第1册,第158页。)这些说法殊为可疑。《诗经·七月》是一篇记述商末周初村社生活的文献,从该诗的记载来看,当时部落内部的“分工”不过是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主要的社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由男子承担,女子则从事采集等劳动,而不同种类的生产活动要在不同的季节里进行,如“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盍彼南亩”等等,村社生活的节律如此,适可说明当时部落内部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再如,周人是典型的农业部落,公刘时期迁于豳,豳字由山与两豕构成,表明周人部落的饲养业也很发达,建国以来发掘的许多商周时期的城市遗址中,都发现了当时的城市人口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据,这足以说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结合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总之,到目前为止,人们套用雅典模式对中国古代国家形成过程的种种解释只不过是主观推论而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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