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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国家形成问题初论(3)

三、中国早期国家的若干特征及其影响
    由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前提及其形成的道路所决定,中国早期国家具有以下几个至为明显的特征。
    第一,部落征服的特征。如前所述,中国早期国家是在部落征服的过程中形成的,但是,部落之间的界限并没有因为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统治关系的确立而消失,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依然存在着严格的界限。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对于征服者本部落的成员和被征服者实行分治的政策,这种政策到了西周时期发展成为较为完善的国野制度。一般说来,征服者居住于国中,被征服者居住于野,野人的政治地位远远低于国人,“亡国之社盖掩之”(注:《公羊传·哀公四年》。),国人享有当兵、入仕、受教育的权利,野人则不能享有,居住在城中的国人与居住在野中的野人成为俨然对立的两个等级,国与野的对立,是最初的城市与乡村的对立。
    中国早期国家的城市与乡村的对立,不是农业、手工业、商业分工的结果,而是产生于部落征服。由此可见,在黄河流域的中心地带最初出现的那些城堡,其军事与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它不仅具有防御外部入侵的功能,也起着镇压被征服者的反抗的作用。
    在世界历史上,日耳曼人也是通过部落征服进入国家的,但是,在日耳曼人征服罗马以后,实行的却是日耳曼人在罗马人村落里定居的政策,“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愈久,德意志人和罗马人愈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愈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8页。)。但是,在古代中国,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融合却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直到春秋中期以后,国野的界限才最后消失。
    中国早期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也带有十分明显的部落征服的特征。在夏商时期,作为征服者的夏人与商人直接控制着专制国家的中心地带,这就是文献中所说的“夏邑”或“大邑商”。由于征服者的军事力量还不是足够的强大,王畿以外的方国部落则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一方面慑于王室强大的军事力量,屈从于王室的统治,另一方面在事实上作为一种割据势力的存在,实行地方自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本质上只能是建立在军事征服基础上的同盟关系,王室与各方国之间的政治、军事力量对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商代后期甲骨文材料反映出当时一些周边的方国部落叛服不常,适可以说明当时王畿与周边方国部落之间关系的本质。在这一意义上说,夏商周三代的兴亡,只不过是原有的各部落之间的隶属关系的改变,与秦汉以后的王朝更替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第二,家长制家庭关系的特征。恩格斯说:“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中国早期国家缺少个体家庭的前提,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原来的家长制家庭不仅没有被破坏,而是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因此,中国早期国家便有了与雅典人的国家完全不同的特征。在雅典,氏族组织与国家是根本不相容的,但是在中国古代,家长制家族组织却与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致,家长制家族组织和以此为基础的血缘家族制度没有因为国家的产生而消亡,却在国家产生以后逐渐得到强化,成为专制国家的重要支柱。
    在夏、商、周三代,政权结构、家族组织以及军事组织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体的。在血缘关系的作用下,早期国家的居民仍然保持着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同一居住地的居民,同时又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生则族居,死则族葬。同样,某一地区的行政长官也就是聚居于这一区域内的父系大家庭的族长。从有关的文献资料来看,商周时期,每有征伐,时常以族的形式组织军队,见于甲骨文的有“三族”、“五族”、“多子族”等,西周金文中此类证据更加明确,如《明公簋》:“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班簋》:“王令吴白曰:以乃师左比毛父,王令吕白曰:以乃师右比毛父。k1j701.jpg令曰:以乃族从父征。”铭文中以师与族并列,可以推断,吴伯和吕伯所率领的二师,也是以家族为单位组建的军队。
    由于家长制家庭的存留,以家长制家族组织为基础的血缘家族制度也成为中国早期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制度。关于宗法制度,此前史学界曾经有过不同的看法,争论的焦点就是在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下,天子是否天下之大宗,其实质无非也就是如何理解宗法家族与专制国家的政治结构之间的关系。笔者在这里无意介入这一论争,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说明,由于家长制家庭的存留,中国早期国家并不是纯粹地域性的结构,这是我们理解西周宗法制度以及夏商以前的家族制度的政治意义的关键。
    第三,公社的特征。中国早期国家是在个体所有制极不发展的前提下形成的,在早期国家形成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仍然是公有的,最初由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共同耕作,渐次发展成为公社成员对土地的平均占有,由个体家庭单独耕种。甲骨文中的“王令大众曰k1j702.jpg田”以及周诗中的“千耦其耘”是前者的典型形态,而成书较晚的《周礼》一书所记载的“以岁是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则是在公社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土地的情形。这样的土地关系,致使夏、商、西周时期公社成员在经济上仍然是平等的,有时甚至在政治上也享有一定的平等权利。《周礼·秋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向,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诚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三询是氏族公社时期人民大会的遗存。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其前提是当时特定的公社所有制形态。
    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道路及中国早期国家的上述特征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事实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制约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至少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初期就已经存在了。
    首先,由于家长制家庭关系的影响,中国早期国家从产生时起,就走上了君主专制的道路。由于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家长制家庭的完整保留,使得父系家族公社内部家长的绝对权力直接演变为君主的绝对权力。在君主的绝对权力面前,任何个人都变得毫无意义。可以断言,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之初,中国古代社会内部就不存在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中国早期国家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的过程,不唯如此,秦汉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进程,与君主专制不断强化的过程也是相始终的。
    其次,土地公有制度的长期存留,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经济结构。中国早期国家是在个人所有制极不发展的前提下形成的,因此,中国早期国家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是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财产所有制。没有充分发展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没有经济自由发展的环境。在古希腊,城邦内部的商业与手工业是相对独立的自由的产业,而中国的夏商西周时期,却在土地公有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工商食官的格局;在希腊罗马国家,土地从很早的时候起就可以自由买卖,但是在中国古代,国家在法律上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是秦汉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古代社会的终结是由蛮族入侵引起的,蛮族入侵以后,曾经有过一个剧烈的封建化的过程,大量的个体农民破产成为依附农民,形成了典型的中世纪庄园经济。而中国在战国秦汉间的社会巨变却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土地公有制的瓦解开始的。春秋战国时期村社经济的瓦解,形成了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秦汉时期专制国家允许土地买卖,肯定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虽然土地买卖为土地兼并提供了某种可能性,但是,专制国家一贯坚持的裁抑兼并的政策,却在根本上保护了小农经济。如果说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也是人们所说的封建社会的话,它与欧洲的封建社会也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因为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经历过欧洲那样的封建化过程。所以,对于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历史的研究,也同样不能套用欧洲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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