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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之一)(4)

封建帝制时代取名于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而帝国时代则取自于历史命名之通例,如亚历山大帝国、罗马帝国、波斯帝国、莫卧耳帝国、大蒙古帝国等等。这个时代从战国开始至清朝灭亡为止,长约2400年。我们可以按其自然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前帝国时期,或称第一帝国时期;中帝国时期,或称第二帝国时期;后帝国时期,或称第三帝国时期。每期各约800年。
    这2 000多年的历史进程并不是直线式运行的, 而是周期性循回演进的。分为三个时期,实即三个大周期。这种周期率表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如从大分裂到大统一就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重复性,从土地国有转化为土地私有也有周期性,赋役制度的演变具有周期性,汉民族的更新换代和相应的民族关系具有周期性,农民战争可分为三个重复进行的阶段,法律制度可分为三个反复发生的时期,地方行政建制也可分为三个阶段,思想文化可依玄学、理学和实学分为三个时期,民族危机和民族复兴也是周期性发生的,工商业的发展也可分为三个大周期,宦官专权与党争在三大周期中是重复发生的,等等。这种周期性不是同一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而是三个类似的社会形态的运行过程。据此,我提出了大循环论或大回旋论。有些人认为这有历史循环论之嫌,不如改用螺旋式上升为好。实则,螺旋式上升就是循环式上升,我们是不必为名称多费心思的。周期性循环运动是许多事物的规律,正视这条规律,我们就不必为历史循环论担心了。
    说封建社会形态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马克垚
    我认为,社会形态学说是一种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正确理论和有效方法。当然这一学说也需要不断发展和修正,是单线论还是多线论,是三形态说还是五形态说,尽可以展开讨论。我只对封建社会有一点认识,愿就这一问题说几句不成熟的意见。
    西欧工业革命以前的亚欧大陆上的主要文明,从其经济上看,大都可以说是以人力、畜力等为主要生产原动力,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小农经济)相结合,封建主对农民实行剥削的结构。近年来的研究指出封建时代晚期有些地方地权存在着分散化的趋势,小土地所有者多而大地主少,不过这并不能否定地主的存在。所以,封建社会应该是普遍存在的。我国的一些学者不愿意使用封建二字,认为西方的封建是指封君封臣关系,中国的封建是指封邦建国,二者不同。那是从政治体制上看问题,而不是从经济结构上看问题。何况,封君封臣制的政治体制和封邦建国形成的政治体制,也还有许多类似的地方。
    目前我们使用的封建社会的诸多概念、定义,是由西方19世纪的法学家,大体上根据罗亚尔河和莱茵河之间的狭小地区、9-12 世纪短时间的情况逐渐推演而来的,如强调封君封臣的依附等级关系,庄园制、农奴制、自然经济的统治,王权微弱甚至无国家等等,这些即令放之西欧的封建时代也并不完全合适,但因袭的力量使它仍然是标准的封建模式。如果我国学者拿这样的模式来研究中国的封建,自然有许多窒碍难通之处。
    例如,我们都说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可我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相当活跃,不好解释。80年代后期学者们对此有过讨论,大致上肯定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二元存在,有了突破。其实,西方学者从9、 10世纪的情况得出了自然经济的看法,但他们分析封建时代的西欧经济使用的决不是自然经济的方法。他们把小农视为会对市场做出灵活反映,有经营头脑,追求发家致富的“经济人”;根据13世纪庄园经济商品率的增长,估计庄园主已经是企业家;对整个封建经济的估算,依据的是人口、物价、工资的变动曲线。这也很自然,因为经济学就是为研究资本主义才产生的,到现在为止可以说还没有封建主义的经济学。我们固守自然经济的说法,结果束缚了自己的头脑。
    由于从庄园出发认定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所以西方学者大都认为商品经济是外于封建的,是封建社会的破坏力量,甚至把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经济学家希克斯没有使用自然经济这个词,可是把封建经济归于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之间,仍然认为市场是封建之外的,要向封建经济渗透进来,起初是商业渗透,然后是金融渗透。如果根据中国的经验,则商品经济并不外于封建,而是封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实西方也是如此);工商业中心的城市并不是封建的对立物,而是服务于封建的。西方的城市也并没有西方学者赋予它的那么大的神奇力量,似乎整个经济世界就是围绕着几个城市发展变化的(如布罗代尔)。我以为现在的问题是要设法区分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时代的商品经济,找出其相同点与不同点。
    关于封建时代的政治组织,我们大都认为西方是王权微弱,封建无政府状态,而东方是专制主义的统治,称之曰东方专制主义。把专制主义作为政体来认识一般以为源自孟德斯鸠,他说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后来就认为专制主义是无限君权,特别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君权。可是经过更深入的研究,却发现无限君权,不受限制的君权其实是并不存在的。西方的专制王权受到许多限制,这已是公认的。就是孟德斯鸠赖以建立其东方专制主义概念的中古伊斯兰国家,其君权也不是不受限制的。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渊源是古兰经,古兰是天启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而古兰经的解释权操在宗教法学家手中,哈里发、苏丹往往得倾听他们的意见。中国的皇权,也受到礼俗、前王之法、官僚机构及各种社会势力的限制,也不是完全可以为所欲为的。当然,受限制的强弱、大小,因国家、民族、时代等等而不同,可是我们也很难把它量化,说受到多么大的限制就是专制主义,多么大就不是专制主义。以上我们只是就政体、政治制度而言。如果就政体如何运作方面探讨什么是专制,那情况更要复杂。例如,各个国家号称可以为所欲为的专制君主,有不少是被玩弄于妇人、宦官、外戚、权臣之手的傀儡,有统治权力的也许还是少数。但我并不否认,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某一统治者个人,拥有了绝对权威,或近乎绝对的权威,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地统治一切和主宰一切,这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发生过,这可以称做个人独裁,和制度因素有关,但它在民主制度下一样也是可以发生的。
    我并不是说封建时代的政体中没有专制政体,而只是想说明,按照西方人从对立东西方出发而给定的专制主义定义来思考似乎是此路不通。应该根据现代政治学的研究成果,结合全世界封建时代的政治组织情况,重新寻找新的概念和定义,也许在这方面能得出合理的看法。
    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本来是走在前面的,社会形态学说,封建社会形态中的理论、概念、规律等等,也都是来自西方的,是从西方的现实总结出来的。其中当然有合理的因素,但也有不少体现西方特殊性的东西。以前我们向先进学习,难免有生搬硬套的毛病。现在第三世界的史学研究蓬勃兴起,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旧概念、旧模式、旧规律自然不能适应,应当有所改变。首先,西方封建社会的规律是从小地区、短时段的范围总结出来的,在西方都已不合适,所以我曾建议把它的时间拉长一些,比如说看看那里5-18世纪(工业革命之前)的情况。 同时总结像中国、印度、俄国、伊斯兰等国家的封建制度,通过相互比较而知其异同,进而总结出全世界的封建规律,则我们的历史研究一定可以大大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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