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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张雪松]城市空间再生产的类型与逻辑——失地少数民族社区的经验研究视角(4)


    五、结语
    上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空间再生产、“城中村”改造的城市“绅士化”、在大面积连片的非农业用地上建造新城的“造城运动”,基本能够体现中国城市空间再生产的主要类型。
    其关系可用图1示如下:
    
    图1城市空间再生产的逻辑
    从图1城市空间再生产的逻辑中可以看出,在城市公共空间再生产过程中,拥有城市空间规划权的政府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为基本主体;在“城中村”改造的城市社会“绅士化”和新城建设的过程中,空间再生产的主体则在拥有城市空间规划权的政府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之外增加了另外一个主体——开发商,从空间再生产的主体构成来说与西方无异。然而,由于国家体制、土地产权制度、社会文化等差异,中国的城市空间再生产的三类主体所处的位置及其关系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形成了三角形的博弈关系,其中,拥有城市规划权、土地征用权及其他资源的政府处于三角形的顶端,为第一主体,支配着其他两类主体;开发商处于其次位置即为第二主体,并可以以其金融资本与第一主体合谋而支配第三主体;土地的使用权拥有者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并因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具有分散性等特征而经常处于失语或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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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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