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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事实与历史解释(2)

二、事实与解释不可分离
    传统的史学观念认为,历史学通过考订史料、重建事实,来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事实发生在过去,但它们保留在史料中。史料虽然可能有偏差,但这一切却可以通过历史学家的技艺而得到弥补。取消了外在客观的事实的概念,否认了人们可以达到对于所有不同立场的人而言都具有公共性、并无二致的事实的认识,就等于否认了历史知识的可能性。人们对于事实也许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历史学中充满了种种争议,但这一切并不能导致对于客观独立的事实的怀疑和否认。文化史名家盖伊就鲜明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历史学家研究的对象就正是存在于那个真实而单一的过去之中。历史学的争议对于它们存在论意义上的完整性毫发无损。过去之林中的树木只以一种方式倒下,无论有关它的倒下的报道会有多么零碎片断或者如何彼此抵牾,无论在它倒下之后是否没有历史学家、只有一个历史学家或者是若干个争执不休的历史学家对此进行了记录并且展开辩驳。⑦
    这就仿佛事实就“在那里”,等着历史学家去发现。然而,倘若人们所依赖的史料,不过是过去留下的遗迹,不过是事实的片断零散的残骸,而不是过去和事实本身的话,我们又何从断定历史事实的外在于历史学家的独立性呢?克罗齐“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这一著名命题的一个蕴涵,就是说,历史总是人们以自己的思想活动加之于既有的史料之上,从而在内心思想中“复活”过往的历史事实。就好像虽然鸿门宴这一事实本身已经一劳永逸地消失了,但是,我们借助于司马迁的描述在自己的头脑中再现了历史上的那一幕。既然一切思想活动都是当下发生的,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就是再自然不过的推论了⑧。卡尔·贝克尔采取的也是相近的思路,在他看来“(过去的)事件已经不复存在,所以,史学家也就不可能直接与事件本身打交道。他所能接触的仅仅是这一事件的有关记载……仅是一份证实发生过某个事件的材料”。他由此提出,“历史事实就不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而是可以使人们想像地再现这一事件的一个象征”。对于“历史事实存在于何处”这一问题,贝克尔的回答是:“历史事实在某些人的头脑中,不然就不存在于任何地方。”⑨
    类似的思路看似有悖于常识,却并非没有其理路可寻。试看这样的论述:历史事实在过去实实在在地发生过,并且其中的一部分留下了各种我们可以藉以探寻它们的痕迹;而历史学家除却凭藉这些痕迹之外,无从直接接触到它们,历史学家是通过自己的精神活动与史料的交互作用来产生历史认识的。以上这样的论点大概是人们几乎都可以接受的。像盖伊那样的历史实在论者强调的是这一论点的前一部分,突出的是历史事实真实不妄地发生过。历史唯心论者克罗齐和相对主义者贝克尔则侧重于同一论点的后一部分,强调的是历史学家的思想活动在认识历史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后一种思路并不一定要否认历史事实的实在性,但却认为,既然这样实实在在发生过的事实是我们所无从直接接触的,历史学家既然无从挣脱史料的束缚,如同人无法走出自己的皮肤,侈谈事实的实在性就毫无意义了。究其实而论,在后现代思潮将史学文本化的同时,绝大多数后现代主义史学理论家也并不否认真有实在的过去存在过,或者说,他们把过去的实在性看作一种必要的假设,只不过他们强调文本性给历史学设置了无法逾越的疆界。
    重构论将历史事实与历史解释截然分离开来,诺维克是这样来总结这种信条的:
    历史事实被视为先于并且独立于解释:解释的价值是根据它对事实表述得有多好来判定的;倘若与事实相冲突,就必须将它抛弃。真相只有一个,而非依视角而异(perspectival)。历史中存在的无论何种模式,都是“被发现的”,而非“被制造”出来的。尽管接下来的若干代学者随着视角的转移会给过去的事件赋予不同的重要性(significance),然而,那些事件的意义(meaning)是不变的。⑩
    搜集考订尽可能多的历史事实,它们之间的关联、大规模的历史事实所组成的历史图景的意义,便会自然地得以呈现。历史解释是搜集考订历史事实的自然成果,历史解释的进步,根本上来自于历史事实日复一日的不断积累和更加精详细密的考订。换言之,历史事实本身会说话,历史学家所要做的,就是让事实及其关联和意义,通过史家技艺施展于史料之上而不断地展现出来。
    然而,史家绝非像是尼采以戏谑的笔调所描写的“客观的人”那样,如同一面虚己以待的镜子(11)。历史学家总是以特定的视角来与史料打交道的。史料中的事实要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并被纳入历史学家的历史构图,其中的前提必须是历史学家思想的光亮投射到了原本一片暗寂的史料之中的某个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确如卡尔所言:
    事实本身要说话,只有历史学家要它们说,它们才能说;让哪些事实登上讲坛说话,按什么次第讲什么内容,这都是由历史学家决定的。……正是历史学家,按照他自己的理由来决定恺撒渡过那条小河卢比孔是一个历史事件,而在此前后,成百方的其他的人渡过这条河,却丝毫没有引起任何人的兴趣。……相信历史事实的硬核客观地独立地存在于历史学家的解释之外,这是一种可笑的谬论,然而这也是一种不易根除的谬论。(12)
    史料以及其中所蕴藏的事实对于历史学家历史构图所具有的约束力,在这样的看法中被严重淡化了。而历史学家在选取历史事实和赋予其意义时所具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却在这一论证中得以凸显。
    一方面,历史学家的研究当然要受到史料的束缚,研究过程中打破原有设想的史料的出现,是史学实践中最常见的现象,而“一个严肃的历史研究者的首要前提在于,在面对史实之反对时,他必须有能力舍弃那些他曾热情抱有的诠释。”(13)另一方面,一件事实之所以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一件从来没有人利用过的史料中所蕴涵着的历史事实进入特定历史学家的视野(比如,卡尔所举的例子,1850年英国某地一个小贩在与人发生冲突后被刺死),这其中必定渗透了历史学家的问题意识、主观立场、个人情趣等等因素。就以卡尔上述例子而论,如若不是特定的史学家(Kitson Clark)对于维多利亚时代的暴力现象发生了兴趣,这一事实在此之前从来没有被历史学家注意过。艾文斯就此评论说:“至少就这个例子而言,历史学家的工作其实不是从看到档案才发端的,它早就开始了。历史学家首先确定一个论题,然后由此出发去寻找论据,从而发现事实。”(1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选择和确定历史事实的过程就已经是历史解释的开始。倘若说,历史研究的实质就是要提出历史解释的话,那么,历史学家的工作程序就并非先搜集历史事实,然后对事实作出解释。相反,按照柯林武德的说法:
    过去可以解释现在,然而人们只有通过分析它在现在的踪迹(证据)才能认识过去。常识的观点似乎认为,历史学家首先发现这些踪迹(它们是些什么),尔后再发现从它们可以得出什么对于过去的推论;辨识“它是什么”(确定事实是什么),然后确定“为什么如此”(发现可以对此作出解释的过去)。……这大概是错的。……发现什么是证据,就已经是在对它提出解释。(15)
    于是,从事实与解释的关系来说,二者就并非可以截然分离的,事实就包含了解释的因素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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