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后期英国世俗贵族阶层的历史辨析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4:11:55 《史学月刊》 孟广林 金德宁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动与议会君主制的形成,世俗贵族在层级划分上渐趋严格,形成了爵位贵族、男爵、小贵族三个阶层。而在爵位贵族、男爵中,则有一个享有显赫政治特权的议会贵族群体,他们对王国高层政治活动的直接参与,直接影响到了封建君主政治的历史走向。同时,由于“变态封建主义”的盛行,在议会贵族中,区域性大贵族——超级臣属——日益崛起,他们通过承接国王对“合同军”的征召,以付酬军役组建私家军队,强势干预国家政治,操控议会,甚至借助议会这个平台武力篡夺王位。由此,君权与贵族的冲突,构成了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的一个显著特征。 关 键 词:封建议会君主制/爵位贵族/男爵/小贵族/议会贵族/超级臣属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世纪后期英国贵族群体政治活动研究”(13DSS011) 作者简介:孟广林,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金德宁,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自19世纪末以来,西方史学界对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的研究,在20世纪中期以前多聚焦在议会君主制的建构与运作上,并且深受以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School of Oxford)的辉格解释模式的影响,片面地夸大议会、法律对王权的限制。自上个世纪中期开始,著名史家麦克法兰及其弟子通过对“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与大贵族群体活动的探讨,开启了从政治制度史向政治群体活动史之研究的学术转向。麦克法兰学派(School of McFarlane)认定,只有摈弃某种先验的抽象理论和纯制度层面的分析,结合这一时期贵族群体政治活动作解读,才能洞见议会君主制的属性、运作与本质①。本文拟在借鉴西方成果的基础上,对中世纪后期英国世俗贵族阶层的层级划分、社会身份与政治地位作一粗略的历史辨析,提供给国内史学同人参考。 一 王权主导下的贵族层级划分 在诺曼征服后的一个半世纪中,英国贵族主要是指那些以血统和军功而获得大地产封赐且频繁参与王国政务的大封建主②。到了14、15世纪,在英国大约五百万人口之中,贵族(Aristocracy)这一特定的阶层概貌大体如是,且同样与王权的封赐、扼制密切关联。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动与议会君主制的形成,贵族阶层在层级划分上渐趋严格,其社会身份和政治地位也有所变化。 在这一时期,贵族常常被统称为男爵,但实际上它主要由伯爵、公爵和男爵构成。 在诺曼征服后,随着土地分封和封建制的确立,男爵(baronage)作为贵族阶层的集合名词就开始流行,它既包括国王分封的总封臣(tenant in chief),也包括后者再行分封而产生的次级封臣(subvassal)。贵族的封建领地称为男爵领(barony),贵族则被统称为男爵(baron)。男爵领系一块能提供5名骑士服役的封地。故男爵中既包括作为国王的总封臣的大贵族,又包括这些大贵族的封臣。不过,在诺曼、安茹两朝,男爵有时也是社会和政治身份的代名词。王廷会议与政府部门中的大臣与吏员往往也被称为男爵。他们中既有王的总封臣,也有家世卑微的吏仆。此外,有的次级封臣也被其封君称为男爵。基于此况,有史家指出,由于男爵一词泛指国王的总封臣和次级封臣,有头衔、职位的贵族应当以magnate一词来表示,最好更普遍地以noble一词来专门表示③。事实上,基于社会地位上的差异,王家文件逐渐对男爵作了区分,将上层贵族称为大男爵。《大宪章》第14条规定,国王征税将分别召集教会贵族、伯爵和大男爵前来协商。有史家则依据军事服役、议会召集(爱德华一世时)和土地占有等要素统计,在12世纪到13世纪末,处于世俗社会顶层的贵族被统称为男爵(baronage)的大约有两百个家族④。还有史家明确指出,13世纪大约有三百个家族可以被视为大男爵阶层⑤。到了14、15世纪,在王家令文和议会文件中,男爵称谓虽然边界模糊,但依然主要是贵族的集合名词。大贵族(magnate)、伯爵(earl)、大领主(great lord)、男爵等称号常常交互出现,有时则混淆一体,一概将之称为男爵。不过,从当时的社会分层来看,被统称为男爵的世俗贵族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级⑥。 首先是爵位贵族(titled nobility)。这一阶层是由有封号的伯爵、公爵、侯爵等组成的,处于整个社会的顶层,是统治阶级的核心。在这一阶层中,伯爵虽然位列于公爵之下,但却是一个人数较多且势力显赫的上层贵族群体。在诺曼征服后,英王基于以往英国和诺曼底的统治教训和经验,在沿边重要地区分设伯爵镇守,以总封臣任之,故“一个伯爵领基本上是一个人的封地”⑦。随着封建王权的发展,英王从拱卫王权的角度考虑,也在内地设置伯爵领。伯爵在其领地内大权在握,“拥有一个国王的所有特权”⑧。伯爵在王国政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是国王的天然顾问,作为重要朝臣参与王廷政务,署证王令,同时还担任政府官员、军事将领以及对外使节等。这一状况在中世纪后期依然如此。在议会形成后,伯爵则成为上议院中的议会贵族(peerage)。此外,伯爵爵位是世袭的,在1337年以前,世袭下来的头衔除了国王以外,就只有伯爵。除了显赫的政治身份和社会影响外,伯爵拥有的土地、财富都是任何其他贵族无可比拟的。在14世纪初,伯爵最低的年收入界限是1000英镑,但他们中的大多数至少是这个数的1倍。兰开斯特伯爵所拥有的地产年收入,高达12000英镑。格罗彻斯特伯爵的收入只有前者的一半,但却是王国第二位富有的贵族。1314年,格罗彻斯特伯爵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拥有160个庄园,外加在其领地中的19000英亩土地⑨。其他的伯爵也都是田连仟佰、富可敌国的大贵族。由于伯爵在拱卫王权上作用重大,中世纪后期的英王也同样重视伯爵领的设置,并依据统治需要增减伯爵数量。伯爵大多与国王关系密切,不少人本系王族。有的国王还认为,伯爵应当正式地为王之家族所创设。尽管如此,在14世纪,英国君主在伯爵封赐上仍旧注重提拔忠诚的大贵族乃至出身卑微的心腹臣吏。在1307-1397年间,在王之家族的直系成员之外,共有24个新伯爵领被创设,其中,爱德华二世设置3个,爱德华三世设置11个,理查德二世设置10个⑩。这些伯爵或是国王个人的亲属,或是其密友。国王通过这一举措来强化自己统治的政治基础。这些显赫贵族的支持与否直接关系到王权的稳定。有史家就指出:“当危险威胁到王权,通常是因为伯爵中的一个或数个已经和君主疏远了。”(11)由此,国王也常常注重在动荡、战乱之后将不忠、反叛的伯爵废黜,封赐新人为伯爵。例如,在1154年亨利二世即位时,共有22个伯爵。此后,经过几代国王的削藩,到了1307年,就只剩下7个(12)。到了15世纪,伯爵的设置也同样因形势不同而变化。1399年兰开斯特王朝建立后,鉴于前朝覆灭的历史教训,国王不轻易设置伯爵。亨利五世在位期间,只为其兄弟创设了2个伯爵,恢复了旧有的2个伯爵,但到其统治结束,这4个伯爵封号又被取消(13)。到了亨利六世与约克王朝的爱德华四世时,则为了巩固统治而多封赐伯爵。爱德华四世统治的22年间,其所创设和恢复的伯爵就达14个之多(14)。 公爵是14世纪才出现的爵位贵族。1337年,英国的第一个公爵领——康沃尔公爵领——是爱德华三世为黑太子(Black Prince)所创设的。有人认为,爱德华三世创设公爵是本着挑选“精英中的精英”来辅佐王权的意图而为之的(15),但同时也是为他要求继承法国王位的野心作铺垫。为此,他放弃其所拥有的阿奎丹公爵的爵号,并在与法国的百年战争爆发前创设公爵(16)。紧接着,在1351年,他又任命其堂兄科斯蒙特的亨利为兰开斯特公爵,后者是国王的第二个堂兄。1362年,他又分别任命其二子克拉伦斯的利奥勒尔(Lionel of Clarence)和三子冈特的约翰(John of Gaunt)为克拉伦斯公爵和兰开斯特公爵。理查德二世在位期间,为了培固势力与桀骜不驯的贵族相抗衡,在1385年将其最年轻的叔父沃斯托克的托马斯(Thomas of Woodstock)和琅莱的埃德蒙德(Edmund of Langley)分别提拔为格罗彻斯特公爵和约克公爵。15世纪创设的公爵数量也不多,最多的当数爱德华四世时期,为5个。这是因为被封赐为公爵的一般都是有王族血统的贵族。正因为如此,公爵的政治身份最高,地位最显赫,但实际上,在王国政治生活中,除了个别公爵以外,大多数公爵与伯爵的权势、影响并无多大区别。而在地产收入上,两者也不分伯仲。在亨利六世统治后期,沃威克伯爵与白金汉公爵、约克公爵被并列为“三位最大的英国大地主”(17)。有的时候,一个公爵还身兼一个伯爵。与伯爵一样,公爵的封赐也并非是一劳永逸的,同一个公爵,常经历了国王依据统治形势的变化及需要而创设、废除,恢复或再创设的历程。在公爵、伯爵之下,爵位贵族还包括侯爵(marquis)和子爵(Viscount),但数量不多,政治影响远不及伯爵与公爵。 其次是男爵。14世纪初,一个人之所以被称为男爵,主要是依据他从国王那里获得一块男爵领的土地占有权,并向国王提供封建支助金。不过,作为次一层级中的男爵,有的是国王的总封臣,也有的是爵位贵族的封臣。有史家指出:“男爵被用来称呼大约百来个家族的首领,这些家族拥有的财富和影响,位列于拥有男爵领的伯爵之下。”(18)作为贵族中一个层级的男爵,土地收入大多在100~1000英镑之间,虽然身份世袭,但并不专享君主授予的特权。不过,他们对王国政治生活仍有相当影响,除了担任朝臣和政府官员外,一般还有参加议会的特权。例如,1295年8月和11月的两次议会,就分别有53名、41名男爵参加,1297年2月的议会,则有75名男爵参加;1307年议会的召集令状中,有86名男爵位列于伯爵等级之下,1309年这个数字则达到90名(19)。由于其身份比较显贵,此种男爵一般与伯爵、公爵一样,也被单独接受议会召集令而参加议会,召集令状常常将他们的名单列在“有头衔之贵族”之后,如在爱德华二世1313年的议会召集令中,名单排列在前的是兰开斯特等9位伯爵,排在其后的是46位男爵(20)。而在146l一1483年爱德华四世在位期间的上议院议会贵族中,除了有5位公爵、2位侯爵、14位伯爵外,男爵就达到32位(21)。 如果放开视域,我们还可以看到,在这一时期贵族群体的分层结构中,骑士—乡绅(gentry)构成了小贵族层级。这一以小封建主为主体的阶层,主要由三类群体构成,即骑士(Knight)、方阵骑士(esquire)和乡绅(gentlemen)。有史家分析,在1300年左右,从身份和等级意识看,这个群体就有了两个等级之分,骑士和方阵骑士都各有1250~1500名。尽管在战场薪酬的支付上,方阵骑士仅是骑士的一半,但在社会身份与地位上,两者并未有明显的区别。有人就推算,14世纪初约有一千五百名方阵骑士,他们在财富和身份上与骑士大致相同,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被看作是骑士。不过,他们对当时的大约三千名骑士家族组成的骑士阶层有着群体认同的倾向性(22)。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到了14世纪末,乡绅群体开始出现,也加入到这个小贵族阶层的行列。此后,这个阶层逐渐扩大,有史家估计,在15世纪的英国,乡绅包括了在男爵和约曼之间的所有地主,人数在6000~9000之间波动(23)。在社会身份上,这三个小贵族群体仍有等级差别。例如,在14世纪初,骑士可以有自己家族的盾徽(盾形徽章,coats of arms),而方阵骑士只是到了1350年左右才有这个特权。乡绅则要在百余年后才有盾徽。有人统计,到了1500年,有60个大贵族、500名骑士、800名方阵骑士和5000名乡绅有资格拥有盾徽(24)。在参战时,这三个小贵族群体所获的报酬也不相同。不过,方阵骑士并非是一个轮廓清晰的社会群体,其中,有的人难以与乡绅区分,有的人则很类似于骑士的身份,这种情况在某些地区尤其明显。据史家估计,在1400年的柴郡和兰开斯特郡所辖地区,大约有600个乡绅身份的家族,而其中有100个家族的精英群体部分构成骑士,部分构成方阵骑士。在14世纪中期的格罗彻斯特郡,真正属于乡绅阶层的约有50个家族,而其中的骑士家族则有30个。这种部分身份混杂的情况其实在很多地区都存在。尽管如此,经济收入仍可在这几个群体之间标上大致的分界线。1436年的税收表显示,950名骑士的年收入在40~200英镑之间(达到200英镑者很少,也就10名左右),而1200名左右的方阵骑士的年收入则是在20~40英镑之间。在他们之下,还有大约5000名较小的地主,其中大多为乡绅阶层,其年收入大致在5~20英镑之间浮动(25)。小贵族群体在地方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构成了史家所谓的郡的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26)。他们选出代表参加王国议会下议院,充任王国的郡守、治安法官、王田监守、验尸官、税吏等,对地方政治有重要影响。不过,这个阶层既常常依附大贵族,后者的政治态度相当大地制约着他们的政治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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