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后期英国世俗贵族阶层的历史辨析(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7:11:51 《史学月刊》 孟广林 金德宁 参加讨论
二 世俗议会贵族 在14、15世纪的英国,随着封建议会君主制的建构,能否参与王国议会政治活动就成为界定贵族身份的重要参考指标。基于这种考量,史家在贵族阶层中圈定了一个议会贵族(Parliamentary Peerage)群体(27)。这个群体在当时又被称作议会上议院“俗界大人”(Seigneurs temporeles,lords temporal)。1380年5月颁布的议会召集令上,首次出现这一称谓(28)。与议会贵族相对应的术语则是男爵等级(Baronetage)。在当时,王家令状和议会文件往往使用男爵(baron)与同侪(peer)的称谓来称呼议会上议院中的贵族。这样的称谓与作为土地占有的男爵相互关联,但此时却有了独特的政治特权含义。 最初,同侪是以法律的、封建的用语出现的,是占有土地并拥有相同的法律身份和政治特权的大贵族阶层的自称,《大宪章》第39条中就出现这一称谓。到了1317年,这个称谓作为一种显赫的政治身份标识而在议会中首次出现。在这次议会上,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要求在“王国之同侪”(pares terrae,peers of the land)面前讨论北部边境的恶化状况(29)。大致与此同时,单独召集“王国之同侪”的各单也大体被事先拟定。在14世纪以前,这种对贵族的议会召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往往是按照所处理的事务类型与朝廷处理所需的时间来决定的,且颁发机关中书省也时有随意性。大约在1307-1330年期间,逐渐出现了一种标准化的议会召集方式,依据先例、相关记录与贵族领地等因素综合拟定召集名单。在这样的名单中,“单个贵族的名字、与此后他们家族的名称开始反复出现,且显示出有规律的增长”(30)。尽管其时王家政府事务繁多,拟定这一名单的工作较为繁重,但大约到了14世纪30年代,某些家族拥有被议会召集的特权的观念最终形成(31)。由于议会也将参加的大贵族同侪称为男爵,常常导致两者等同与混淆,就连时人也未免如此。例如,在1374年,王国的大法官伯尔克拉普(Belknap)就认为,所有占有一块男爵领的贵族都应该作为男爵参与议会。史家却认为此说不符合史实,因为“只有国王召集的那些人才能参与议会”,而“大领主并非都是同侪,如果他们不拥有显赫头衔,他们只能是男爵”(32)。 在这个由这些参与议会的同侪构成的议会贵族中,伯爵和此后相继出现的公爵、侯爵和子爵都是其中当然的成员,但这些爵位贵族并非是其中唯一的成员。在他们之下,还有一批被称作男爵的贵族。有史家指出,在14世纪的英国,议会贵族构成了一个显赫的特权阶层,大约有七十个家族的人组成的群体,在法律上、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远较一个世纪以前的程度而区别于他们的臣属。“作为一个群体,他们拥有被拒绝给予较小的地主的特殊的特权,即在某些案件上只被他们自己的同侪审判的特权,和接受单独召集令参加议会的特权。”(33)有人统计,在1330-1377年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议会贵族约有243名,其中175名来自以往的旧贵族家族,包括25名爵位贵族和150名男爵;还有68名被提拔的新人,他们中包括9名爵位贵族和59名男爵(34)。 按照当时的封建政治原则,议会贵族的这一政治身份是世袭的,理应参加每一场议会,且拥有单独接受召集令的特权,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大贵族时常奉令在外进行军事、外交等活动,或因反叛、绝嗣而不为国王所待见,国王提拔的新人也不时跻身于议会贵族之中,对议会贵族的召集令在此后仍保持了相当的随机性,有的贵族这次被召集参会,但下次却与此机会无缘,有的则完全被剥夺了这一特权,爵位贵族群体如此,其下的男爵群体也是如此。有史家就统计,1295年8月的议会,有53名男爵被召集出席,而在是年11月的议会中,就少了两名男爵,到了1296年的11月议会,这个数字则骤降至36名。到了1297年2月的议会,又升至75名,到了1307年则升至86名(35)。此后,这一数字一直起伏不定。1321年,有90名男爵被召集参会,到1343年变为63名,到1348年则只有30名了(36)。对议会贵族数量变化的状况,还有史家从整体上作过长时段统计。有人指出,在14世纪,有将近三百个家族的人曾经被召集进议会,但其中只有30个家族自始至终地被召集进议会,包括爵位贵族家族和效忠君主的次一级贵族。在15世纪,组成这个群体的成员来自60~70个家族,这些家族的首领以拥有或多或少地接受议会的单个征召的世袭特权,而与其他的贵族阶层区别开来(37)。有人更细致地给出了变动的数字:在1300年,有136个家族的首领从爱德华一世开始就接受过议会发布的个人召集令参加过议会。而在下两个世纪中,有221个家族的首领也接收过这样的召集令。在这总数为357个家族中,到了1500年,仅有61个家族的这一特权因男嗣没有中断而延续下来,其他的要么完全绝嗣,要么男性的世袭特权被一个女继承人或几个女继承人的插入所打断。而在这61个家族中,大多数都是后来所封赐的新贵族家族,而在最初的136个家族中,没有一个获得议会贵族的身份(38)。 议会贵族难以保持世袭身份、特权的状况,与国王提拔新人充任其中直接关联,这每每引起其中旧人的不满。在1341年的议会上,萨里伯爵就当着新人的面,对议会中这种鱼龙混杂的状况而质问国王,认为议会充满“低下等级的人”,而“第一流的人物被排除在外”,声称出席议会的特权“仅仅属于王国的议会贵族”(39)。不过,尽管一些新人因王恩而充任议会贵族,但由于封建世袭观念的作祟,他们并不拥有接受议会召集令的世袭特权。常见的情况是,从第二代开始,新人子孙单独应召出席议会的数量总是趋于减少。例如,在爱德华三世时期,在68名新人中,有38名未留下有资格的继承人,另有13名虽然有世袭其父辈的这一特权,却没有被单独召集出席。没有后人继续保留议会贵族特权的新人共有51名,占这类新人的75%(40)。 除了接受单独召集出席议会政治活动外,议会贵族还拥有不少特权。如在市镇中批准设立市场、在其地产及周围和私家百户区自由狩猎、获准将其地产圈围饲养动物、为裁决百户区内基层的案件而设置荣誉法庭等方面的特权(41)。对政治上的特权,议会贵族要求亦多。在14世纪50年代,议会贵族仍旧继续主张:他们若有犯罪,必须经过其他议会贵族在议会中进行审判,否则不能被逮捕、监禁、流放和罚没土地财产;如国王的官员职位有空缺,经过咨询身边大贵族的同意,可以由他们接任;等等(42)。这些要求有时见效,但并不能长期维持。 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议会贵族无疑是整个贵族阶层的精英群体。他们对王国高层政治活动的直接参与,直接影响到了封建君主政治的历史走向。有史家指出:“归根到底,议会贵族包括王国最富有、权势显赫和政治上得意的家族,对任何国王都至关重要,如果他想要保持对王国的控制和影响的话。”(43)正因为如此,历代英王都重视对议会贵族的培植与驾驭,使之成为王权统治的重要支柱。但在某些时期,议会贵族往往形成一个以权益缔结的朝臣派别,为私家权益而不断对国王发难,酝酿出剧烈的政治动荡。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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