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善华孙飞宇]“社会底蕴”:田野经验与思考(3)
http://www.newdu.com 2024/11/13 04:11:35 中国民俗学网 杨善华 孙飞宇 参加讨论
“家本位”文化与集体主义 作为生活智慧在中国传统中的具体体现,“家本位”文化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上所述,以生存为目的的智慧在中国社会中的主要体现,就在于“家本位”的文化及与此有紧密关系的集体主义。中国既没有西方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也不用“上帝造人”解释人的本源,所以,对于“我是谁,我从哪里来,将要到哪里去”这类“终极关怀”的问题,中国人就以家族制度为基础的“家本位”文化来回应。林语堂(2002:47-48)指出:“使种族稳定的文化因素之一首先是中国的家族制度。这种制度有明确的定义和优良的组织系统,使得人们不可能忘记自己的宗系。这种不朽的社会组织形式,被中国人视为珍宝,比任何其他世俗的财产都宝贵,甚至含有一种宗教的意味。向祖先表示崇拜的各种礼仪,更加增强了它的宗教色彩。对这套东西的意识也已经深深地扎根在中国人的心灵之中。”就终极关怀而言,家族已起到应有的作用,但以往的中国家族研究告诉我们,家族还有保障族人生存和在族内扶贫济困的作用,以解决族人的生存问题。若有能力,它也会兴办家族的学堂(私塾),解决族人的受教育和发展问题。从加强凝聚力从而保障其发挥作为社会组织的作用来说,以族人间天然的血缘联系组织起来的家族显然是成本最低的,这使家族成为农耕社会的相对封闭的乡村社区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也使家族成为族人在建立自己关系网以获取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构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时的首选。显然,作为一个属于“私”领域的社会组织,家族之所以“不朽”,是因为它能满足个人的根本需求,而且从中获得资源时成本相对较低。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个亲情的环境来满足个人对情感的需要(“血浓于水”为此做了最好注脚),这是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无法比拟的。 自西周以“敬天法祖”理念创立宗法制度,将祭祀权与继承权结合在一起,创建了诸侯臣服天子的大一统帝国以来,家族(宗族)经历了由贵族化向平民化的转变,成为中国城乡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织,特别是在明清两代,家族(宗族)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单位。 但自清末以来,中国农村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受到强烈冲击。由于士绅阶层的衰落和劳动力的流动,家族及其所属家庭与中央政权的联系被削弱,从而增加了当时中国社会结构的不稳固性(杜赞奇,2008)。精英向大城市的流动削弱了家族的基础,使家族不能承担原有的社会功能。另外,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和越来越多的在农村地区立足的新型社会组织也在不断削弱原本属于家族的权势,最终可以看到的是,中国农村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全面走向衰落(杨善华、刘小京:2000)。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导致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家族与宗法制度又一次发生重大变化。 不过,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家族观念与家族活动并没有随着这样巨大的社会与政治变迁而简单消失,而是以其自身的种种特质卷入新的社会与政治形态。家族或宗族的深厚基础在于,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形成于以血缘为基础的先赋的社会关系。相对封闭的世居和人们在生活中的各种来往和联系强化了有关家族的意识和观念,在农村中经常发生的人们为争夺各种资源而产生的斗争和冲突则明确了家族或宗族的边界(杨善华、刘小京:2000)。我们发现,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家族仍构成农村社会的主要基础,并影响新的基层政治形态的结构。在很多地区的多姓村里,基层领导(县和公社的领导)都会在安排生产大队这一级领导班子时注意村中各个姓氏之间的平衡。家族意识还表现在农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农民与“亲戚”之间婚丧嫁娶、迎来送往的活动中。从众多的调查看,家族的关系网络一直是农民寻求资源和帮助时的首选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中的政治意识形态开始淡化,基层政权在农村的组织作用有所削弱,在不少地方的农村中出现家族(宗族)组织公开恢复活动或重建的现象(南方农村与北方农村的表现方式有所差异)。这是因为,以血缘关系(有的还辅以姻缘关系)为主的家族关系网络在中国社会一直存在。 由此,我们在观念、行为规范和行动层面确认了家族(宗族)作为社会制度和私领域中社会组织的持续存在,如果略过“器物”这一层面(家族的外显表现形态,例如祠堂、族谱、族田等),上述观念与行为规范就可能如林语堂所说“含有一种宗教的意味”,已形成“家族文化”。在1949年以后,这种家族文化依然在基层乡土社会中延续,并成为新的国家建制与各种政治运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或隐或现的维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与家族存在这样一种关系:个人的生命,包括躯体,直接来自父母,间接来自祖先,个人必须珍惜。个人及其家庭在尘世的生活有赖于祖先的荫庇和保佑才能顺利与兴旺,个人活在世上的意义就是完成祖先或家族赋予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延续香火(“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和保住家业。作为个体,虽然生命短暂,家族生命靠世代绵延却获得了“永恒”,生与死,阳与阴于是都得到中国式的解释。如此,一个普通人可以坦然面对即将到来的死亡。对个体而言,死只是改变了与他在一起的亲人而已,并没有改变其存在。 个人与家族的此种关系也决定了这种文化是家族至上,因而也是集体主义的。因其在中国人生活中的重要性,笔者称之为“家本位”文化。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这一文化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家庭成员与作为整体的家庭的关系方面,强调家庭高于个人,个人利益应服从家庭利益(当然,家庭也必须考虑满足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但这是次一级的考虑);第二,强调每个家庭成员对家庭所负有的责任,并且认为这种责任应伴随家庭成员生命的始终;第三,“家本位”既包含“家庭本位”,也包含“家族本位”,即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负有对家庭所归属的家族的责任与义务,“光宗耀祖”即为此义。 这种文化对中国社会的深远影响,就是中国人总有在正式关系(比如上下级)之外形成非正式关系的趋向,如“拜把子”、“认干亲”这种低成本的“拟血缘关系”成为民间社会的首选。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新的社会道德秩序并未建立起来时,这一现象往往会成为构建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关系可以看做是家内人际关系的“外化”,其首要目的是为了生存。此外,这一关系还为传统社会的“家国同构”形态在现代社会的演变提供了新的理解路径。 如前所述,我们在调查中寻求在社会制度与普通民众之间的互动过程中,新的制度形态与新的社会人是如何被塑造的。我们发现,国家力量在进入基层社会时,与地方传统纠缠在一起。在传统的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中,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既是君主,也是臣民的父亲,被尊称为“君父”,而百姓则为“子民”。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年代,政府教育农村群众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时,提出这样的口号:“大河有水小河流,国有社有家才有”。正是在这样一种新型的家国同构体系中,传统家族文化的伦理在现代化变迁过程中被隐秘地保存下来,并以新的形态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