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成都召开“中国历史学规划会议”。会上,有一组发言,其中《关于历史研究中阶级斗争理论问题的几点看法》、《关于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只有农民战争才是封建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吗》,嗣后都整理成文,分别发表在《社会科学研究》1979年第2期、《教学与研究》1979年第2期、《历史研究》1979年第4期。这些发言或文章,一方面没有否定阶级斗争对社会历史前进的动力作用,另一方 面都对我国思想理论界长期流行的阶级斗争、农民战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唯一真正动力 的观点提出异议,认为阶级斗争、农民战争不是推动历史的唯一动力,而生产力、生产 斗争或社会的基本矛盾等也都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并且还强调指出它们同阶级斗争 相比,乃是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这些文章的发表,很快引起全国史学界、哲学界的强 烈反响。由此,围绕着社会历史发展动力问题的一场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便迅速地展开了 。讨论中提出的几种主要观点有:生产力和生产斗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或最终 动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真 正动力;社会发展中各种因素的合力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人们的物质利益是社会历史发 展的根本动力[36]。 讨论中涉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阶级斗争与生产力两者之中,究竟哪一个对历史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正确理解阶级斗争和生产活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关系的问题。刘大年认为,历史的前进最后决定于社会生产力,阶级斗争是它发展的直接动力。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生产力推动历史前进,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表现为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社会关系体系在这个斗争中显示作用,也跟着这个斗争的演变而演变[37]。罗荣渠以《略论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与终极原因的内在联系》为题,撰文指出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变动是历史发展进程中归根到底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而谈到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时,以往人们常常强调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推动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考察中国的历史,可以说农民战争是推动中国封建社会前进的动力之一,在有些时期甚至起主要作用。但如果把这一特点无限夸大,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自始至终都是靠农民战争推动的,那么就是说,在中国封建时代,政治暴力始终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始终单向地作用于经济运动。这样,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律在中国封建社会岂非完全颠倒了么?事实上,中国封建社会尽管有自己的某些特殊性,但它的发展并没有改变“伟大动力”和“终极原因”的关系,中国农民战争尽管次数频繁、冲击力强大,归根到底也仍然受经济条件的制约[38]。 历史发展动力的问题,引发历史的创造者的讨论。1984年,黎澍发表《论历史的创造者及其他》,指出长期以来被人们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提法,是苏联哲学家尤金在1939年对联共布党史一书中某些论点的引申,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而苏联学者提出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中国变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他强调,准确地领会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应该认识到所有的人都在制造自己的历史。物质资料生产者、劳动群众、各国人民在创造历史,非物质资料生产者、非劳动群众、各国统治者也在创造历史。不能说,所有的历史全都是物质资料生产者、劳动群众、各国人民创造的,而非物质资料生产者、非劳动群众、各国统治者是不参与历史创造的。而且,无论谁是创造者,都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根据他的动机、观念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39]。黎澍的上述观点,在史学界引起很大的反响,有人支持或部分支持,有人反对,有人认为“人民群众是否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样来进行争论,答案就只能直接归结为是或否,机械而单一。其实,事实比这远为复杂。把问题改换为人民群众如何或怎样创造了历史,讨论就会掘进一层,增加深度和广度。”[40]虽然意见分歧,但问题的提出,促使人们对这个理论问题作更深入的思考。 五种社会形态说,也引起讨论和反思。讨论初期,分歧涉及五种生产方式是规律还是规律形态。一种观点认为,五种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即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大体上”的或“粗略”表现形态的序列,而不是规律本身。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把五种生产方式仅仅看作普遍规律的表现形式,而应看作普遍规律的一部分,不能因为有例外和变异,而否认其为规律,因为任何规律都是会有例外和变异的。在讨论中,对人类历史上究竟经历了几种生产方式几种社会形态,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有人坚持通常所说的五种生产方式五种社会形态的观点。有人提出“三阶段”说,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原始社会、阶级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在阶级社会中又有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有人提出“四阶段”说,即人类社会经历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这种意见提出的依据是,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无论在生产力,还是劳动者的身份地位上很难区分清楚,故在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中,只存在封建制(广义的)一种社会经济形态[41]。 讨论的深入,推进了人们的认识。何兆武指出,马克思确实提到五种社会形态的相续,但他的这一提法只是对西方历史发展历程的一番描述性的说明,并无意以此作为一种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亦即“非如此不可”的)普遍必然的规律。它只是对已往历史的一项描述,而不是一种规定,或者说一种先天的立法。及至20世纪30年代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节中把它体系化并传入中国以后,它就由第一种意义上的规律日益转化为第二种意义上的规律,亦即与自然科学规律一样的规律。由此出发,便在逻辑上先验地得出了一系列的历史定论。其中之一便是它断言一切民族都必然会自发地产生出资本主义,中国当然也不例外。但这一点并没有史实的根据。因为在全世界历史上,只有西欧自发地步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孤证不足为例。虽然随后有些国家也已经步入了资本主义,但都是由于外来因素的激发,而非由于其本身内在发展的成熟。但是研究者们却先验地认定它们也非走入资本主义不可,并由此引申出一系列想当然的论断,例如要到处去寻找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42]。田昌五认为,用五种生产方式斧削中国历史,是不适宜的。首先,五种生产方式是按照欧洲的历史提出来的,所以只适用欧洲的历史,与中国历史是不切合的。其次,五种生产方式只是一种逻辑概念,与实际的历史是有出入的。马克思着力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破坏了或改造了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把这些生产方式按历史顺序排列下来,就构成了五种生产方式。其实,任何社会的经济形态都不是由单一的生产方式构成的,而是由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分配方式构成的。例如,马克思还提到过一种手艺人或小农的生产方式,就未包括在五种生产方式中。再说,马克思对生产方式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上述生产方式,另一种是劳动力和生产手段的结合方式和方法。如用不同的工具和技术进行生产就有不同的生产方式。现在我们所说生产方式多半具有这种含义。因此,不能简单地用五种生产方式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甚至社会经济形态的工具。第三,我们现在所说五种生产方式的含义是由斯大林定下来的,未必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例如,马克思、恩格斯说的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就不能和奴隶制划等号,更不能把古代社会简单地说成什么奴隶社会。诚然,古代社会中包含着奴隶制,但由此称之为奴隶社会,那就错了。这种说法出自列宁,而尽情予以发挥的则是斯大林,严格地说,斯大林的奴隶制定义也是不准确的。此外,斯大林对农奴制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解释,以及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解说,也是大成问题的。例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力原本包括劳动力、生产手段、生产资料、生产管理、科学技术等诸多因素,他却简化为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两种因素。这样,当我们用他说的五种生产方式解决中国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时候,歧义百出,久拖不决,也就不足为奇了。有鉴于此,我们必须放弃用五种生产方式套改中国历史的做法,另行考虑解决中国历史发展体系的途径和方法[43]。田昌五认为,解决历史分期问题应采取以重大政治事件和政治变革为分期界标,主张将中国历史分为三大时代,即洪荒时代、族邦时代和封建帝制时代[18]。王家范的《中国历史通论》,认为中国并不曾有过“奴隶制社会”(不是说没有奴隶或奴隶制度的存在);所谓“封建”,实是“天下共主”名分下的“封(邦)建(国)”制,也决非西方意义上的“封建制”(即欧洲中世纪领主庄园制形态),所跨时段最多也只能延展到秦统一之前。他把中国古代社会分为部族时代、封建时代和大一统帝国时代三个阶段。帝制结束前后,则以“现代化进程”统而括之[4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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