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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奴隶制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商讨

奴隶制是否是人类普遍必经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个作为五种社会形态说需要论证的核心问题,现在再一次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从过去和现在的讨论看,问题之所以得不到解决,除了思想方法上的原因以外,很大程度在于对有关奴隶制社会形态的一些基本概念或基本理论问题存在着严重分歧。这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是马恩关于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概念,以及这个概念是否对于各种类型的奴隶制都具有普遍意义,二是农奴制是否可以继原始公社制之后产生,以及这种农奴制的性质;三是奴隶制社会的概念,以及如何理解奴隶制社会形态的差异性。笔者曾致力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探讨,对于以上问题持有与坚持“普遍”、“必经”说的同志不同的看法,愿借此机会就教于关心此问题讨论的同志们。
    
    对“奴隶制”这个概念的不同理解,看来是许多不同认识的出发点。有的同志似乎不大喜欢马恩对奴隶制生产方式所做的理论概括,却对斯大林在《列宁主义问题》中给奴隶制所下的定义很感兴趣,他们强调“奴隶的唯一标志,就是他们的人身为主人占有”,或者引用苏联史学家的论述,强调“奴隶占有制关系的实质”,仅仅是“基于被降到生产资料、会说话的工具水平的社会主要生产力——人的占有”。这个自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就为许多人信奉不疑的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唯一标志”是否合适,我认为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原理看问题,奴隶主对于奴隶的人身占有只是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一个侧面。单凭这一个方面,是无法表现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殊方式的,更不能反映剥削者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这个最本质的特征。
    众所周知,一切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剥削者对劳动者无酬剩余劳动的攫取,但攫取的方式各有不同。马克思指出:“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①也就是说,攫取无酬剩余劳动的方式决定着各种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反复论证了文明时期的三大奴役形式攫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经济方式。他在《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这一章里说道:“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好象是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②类似的论述还见于马克思的《工资、价格和利润》这篇著作。此外,恩格斯在为《民主周报》所作的《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中也强调了马克思的这一论点,他说:“在一切时代,被压迫阶级都必须提供无偿劳动。有一个很长的时期,奴隶制度是劳动组织的支配形态,奴隶被迫做的劳动,比以生活资料的形式所还给他们的劳动,要多得多。在农奴制度下,直到农民徭役劳动废除为止,情形也是这样。不过,在这里,农民为维持自身生活而工作的时间和为地主工作的剩余劳动之间的区别是极清楚的,因为后者和前者是分开的。”③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马克思恩格斯是将奴隶劳动全部表现为无酬劳动这一点作为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最本质的特征的。这也是他们将奴隶制同其它类型的剥削方式区别开来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志。这个论点,应该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组成部分,是应当加以肯定并坚持的。
    围绕着奴隶制生产方式的这个最本质的特征,马恩还从其它角度谈到了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另外一些环节,或者说是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
    1.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也包括直接生产者本身”④,因而“每个奴隶是特定的主人的财产”⑤,是主人“会说话的工具”⑥。
    2.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没有自己的经济,“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⑦。
    3.表现在社会产品的分配形式上,奴隶主掌握着所有社会劳动产品,包括“掌握用来维持奴隶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⑧,奴隶则必须以从生产资料所有者那儿领取生活资料的形式,领回自己的必要劳动⑨。
    以上内容是互相关联的整体,而奴隶的劳动全部表现为无酬劳动这一点,则体现在上述每一个环节中。脱离开这个根本点来看奴隶制的单个的表现形式,便不能准确而明晰地表达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内涵。例如许多同志喜欢用奴隶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因而必须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这个特征来表述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概念,就不十分准确。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指出,不仅是奴隶,就连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也是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因此,这个特点不能作为给奴隶制下定义的依据。又如在分配形式上,奴隶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者那儿领回自己的必要劳动,这在雇用劳动者那儿也是如此,虽然他们是以工资这种使自己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的形式领回必要劳动。至于说奴隶的人身被奴隶主占有这个特点,也应作如是观。这个特点如果不与奴隶没有自己独立的生产条件,尤其不与奴隶的全部劳动表现为无酬劳动这个特点联系起来看,也是很难准确而完整地表达奴隶制的真正内涵的。因为奴隶制首先是一种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的特点,首先要求用劳动方式,用人们获取物质资料的特殊方式去加以说明,而人身占有或人身隶属关系,只是实现这种生产方式的一个手段。并且采用这种人身占有或人身隶属关系的,也并不限于奴隶制,还有农奴制。因为这两种剥削方式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以人的依赖”为特征的社会形态。列宁也说过“最粗暴的农奴制,同奴隶制没有什么区别”⑩,就是指人身占有关系而言的。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应该说根本还在于它们的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是否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别开来这一点上。斯大林为了区别奴隶制与农奴制,使用了“完全占有”与“不完全占有”这两个概念,并以劳动者是否可以被买卖和被屠杀作为他们的人身是否被“完全占有”的标志。然而正如人们经常谈到的事实那样,在世界历史上,中世纪的农奴同样有被买卖(并不一定连带土地一起买卖)、被交换、被任意处置的例子,而古代雅典和古罗马的法律则不乏明文规定杀害奴隶与杀害自由人同受杀人罪审判的例子,我国秦朝的律文也有奴隶主不得擅杀奴隶的规定。就民族学的例子来看,凉山彝族的“阿加”是被许多人视作奴隶的,可是阿加自己的谚语说:“我们一只手是自己的,一只手是主子的”(11),请问这到底是“完全占有”还是“不完全占有”?可见斯大林的定义的确有些局限。应该说,奴隶的人身被“完全占有”离不开奴隶劳动的性质,假如一名奴隶能够用自己的生产条件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为自己进行必要劳动,这已经意味着他有了某种支配自己经济行为的自由,即如彝族阿加所说的已经有“一只手是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说他的人身被奴隶主全部占有呢?现在一些同志不再使用“不完全占有”这个词汇,改说农奴制只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以与奴隶制下的“人身占有”区别开来,并为此试图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找到依据。其实这种文字上的功夫是不必要的。因为就在这些同志引述的《资本论》里,马克思已明确指出了农奴制下的超经济强制采取的也往往是“把人也占有”(12)。在这里,马克思并且谈到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区别也仅仅是“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因此,我们认为必须把奴隶制下的人身占有关系与奴隶制生产条件下实现无酬剩余劳动的经济形式结合起来考虑问题。奴隶制下的人身占有关系是实现奴隶制经济剥削的手段,而奴隶制剥削的经济形式则是这种占有关系的具体体现和归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完整地表达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完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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