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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长制(2)

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过把奴隶和仆从包括在家庭之内的父家长制家庭,即家长制。如甲骨文中的“我家旧老臣亡它我”(前,4、15、4);有的金文也将仆驭、百工、牧臣妾均包括在“我家”之内;《易·家人》中有“家人嗃嗃”与“妇子嘻嘻”,同属一家;此外,《诗经》中的《常棣》、《既醉》、《节南山》、《十月之交》、《思齐》等篇所描写的家中,都分别提及“妻子”、“妻孥”、“有仆”、“其仆”、“家父”、“家伯”、“寡妻”、“兄弟”等等,并都当作家庭成员。这些材料表明,先前确曾存在把奴隶与仆从包括在家庭之内的家长制家庭。
    父权是夫权发展与强化的产物。当个人财富开始积累而且希望把财富传给子女的想法导致把世系由女系过渡到男系时,便第一次奠定了父权的坚固基础。为确保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力罢了。特别是当妻子来自抢劫或战俘的时候,更是如此。
    父权表现在家长支配全体成员并对其握有生杀予夺之权。这使他成为这种家庭的核心,也是人们把它称作父权家族、父家长制家庭的原因。
    在中国的家长制家庭里,父权的表现尤为突出。手持斧杖形的“父”字本身,就是权威的一种象征。“尧杀长子”⑦、“象为舜弟而舜杀之”⑧,这正是家长对家庭成员握有生杀之权的一个表现。《诗经·思齐》中的“刑于寡妻,至于兄弟”;《礼记·坊记》的“父母在,不敢有其身”,是家长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表现。《易·家人》中的“厉,吉”、“威如,终吉”;《礼记·坊记》中的“家无二主”和“家无二尊”等等,当是家长权威的写照。凡此,都是家长制中父权的继续与发展,在阶级社会中的延续。据此,对家庭父亲的专制及其生杀之权的种种怀疑或否定,似可排除。
    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并行且向后者过渡,是家长制家庭的婚姻特征。家长及其悍子,多过一夫多妻的生活。特别是在俄国,家长不仅对家庭内的年轻妇女,而且包括他的儿媳,并且往往把她们当作后房。从古文献上看,帝喾有一个元妃,三个次妃⑨;尧妻舜以二女⑩;舜“以娥皇为后,女英为妃”,且与弟“并淫”(11)。这当是家长“一夫多妻”在历史传说中的反映。与此并行的,是同处于婚姻关系中一般家庭成员、奴隶和仆从,则过着一夫一妻的生活。一方面是家长的“一夫多妻”危及“一夫一妻”,另一方面是一般家庭成员的“一夫一妻”抵制家长的“多妻”。两者之间的对立与矛盾,使这种家庭内部产生确立一夫一妻制的强烈要求,推动了家庭的发展。
    这种婚姻家庭的过渡性表现在:从以氏族为单位的群婚,经以家庭为单位的家长制向个体婚发展;从不稳定的对偶婚,经家长制向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发展;从随意同居,经家长制向独占的同居发展。
    传统看法认为,一夫多妻并不是家长制的主要特征,理由是并不普遍。但从中国情况看,从多夫多妻经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这一发展序列看,笔者认为,它同样是家长制的主要特征。因为家长制是婚姻家庭的一种过渡形式,如果把婚姻特征排斥在主要特征之外,就失去立论的依据,家长制便不再是婚姻家庭形式而是别的什么事物了。
    二、家长制的实质及其过渡性
    家长制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家长个人的某种品质与是非功过。因为个人不管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但在社会意义上,他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总是一定阶级关系和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所以,抽象、孤立、脱离社会的纯粹个人是不存在的。
    从婚姻家庭角度来看,家庭始终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家庭始终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没有脱离社会制度的家庭,当然也不会有脱离社会制度的家长制。
    从家长制主要特征的形成根源上看,情况也是这样。正是田间耕作和放牧牛羊,才使获得劳动力价值的俘虏转化成可供剥削的奴隶,才使奴隶成为家庭成员。正是奴隶和仆从的劳动,才维持家庭的生活和存在,才形成家长制的首要特征。父权,即家长的生杀予夺之权,同样源于社会经济。恩格斯说:“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后果。”(12)父权恰恰是基于家长对家庭“一切财富的绝对所有权”(13)。
    家长制的实质是什么?用一句话来回答,那就是家长支配其财产和成员的绝对权力。摩尔根认为,这是“这种家族的重要特点”(14)。马克思则明确指出:“家长支配其成员和支配其财产的权力是这种家族的实质。”(15)笔者认为,马克思的意见是精确的。
    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化,其间有无一个过渡时期或阶段,以及它是什么?这是史学界许多争论问题中的一个。孙淼同志认为:“父系氏族社会,就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父系氏族社会的结束,就是过渡时期的完成,也就是奴隶社会的开始。”(16)马克思的看法是,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17)恩格斯则认为:“实行土地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也是一个过渡阶段;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就是从这个过渡阶段中发展起来的。”(18)怎样看待这些意见呢?笔者认为,父系氏族公社,是血缘社会组织形式;家长制家庭公社是婚姻家庭的一种过渡形式;只有农村公社才是社会形态意义上的组织形式。因此,只有农村公社才能完成“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农村公社是在家长制家庭中发展起来的,且两者一度并行到文明时代,从这个意义说,家长制不仅是婚姻家庭的过渡形式,“也是一个过渡阶段”。本文就是从这个角度,探讨家长制的过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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