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启示 我们探讨并揭示了家长制的含义、主要特征及其实质,以及它的解体、变化、历史地位与作用。凡此,对我们今天有什么意义和启示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家长制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即原始社会野蛮高级阶段产生的;其性质是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转化阶段的一种过渡性的婚姻家庭形式;进入阶级社会后,家长制便逐渐解体、变化了。所以,认为家长制就是家长专制、或认为家长制是在奴隶社会时产生并一直贯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始终是不对的;把家长制与家长作风混为一谈,也是不对的;把原始社会的家长制与中国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和封建宗法制或族权混为一谈,同样是不对的。 (二)家长制是在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并共同劳动的基础上,氏族民主制度依然存在的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公有制和氏族民主制非但没能阻止私有制的产生和家长生杀予夺大权的形成,恰恰相反,倒是家长对私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支配权,以及对公有土地的管理使用权最终地破坏了公有制和氏族民主制。所以会如此,一是因为当时的公有制并不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的,而是生产力极端低下的结果;二是家长的生杀予夺大权直接控制并威胁着民主制的实行;三是家长手中的管理支配权既可使公有制驾空,又可以用管理权向所有权发动进攻,并最终导致私有制取代公有制。总结并认识这一点,对我们今天是颇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诚然,历史不能重演,但有时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在当代,苏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同样没能阻止个人权力的无限膨胀和专制的产生与强化,相反却助纣为虐,使专制披上民主选举的外衣而合法化。社会主义公有制被利用为个人独断专行的经济基础,民主集中制被异化为个人专权的工具和遮羞布。无独有偶,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民主制,同样没能阻止个人权力的过分集中,相反,“十年动乱”不仅使公有制经济频临崩溃的边缘,也使社会主义民主制遭到空前的破坏。类似情况,在其它生产资料公有的国家,也并非没有。可见,认为只要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认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开就会完成改革任务的想法也是值得研究的。“宏观失控”、“以权谋私”、“官倒”、“偷税漏税”、“法人犯罪”、“招聘即招亲”等等现象的实质,恰是利用得到的管理支配权向所有权发动进攻的表现,并对生产力起着明显的破坏作用。 (三)家长制的出现与解体,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而不是倒退的反映。但与这一革命或进步运动并行的,并不是精神文明的空前提高。恰恰相反,而是氏族社会纯朴道德的反叛与堕落。如前所述,“美人与战利品”是当时最为时髦的奋斗目标和口号。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无止境的权欲,以及偷盗、暴力、欺诈、背信等,都是被奉为无尚光荣的英雄行为和光辉思想。可见,这些思想和行为,并不是后来的封建地主或资产阶级首先发明的新产品,而是野蛮高级阶段早已广泛存在了。所以,把这些当作封建主义或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去批判、肃清,显然不妥。另一方面,上述思想和行为,在今天的中国还大量存在。可否说,这是家长制的残余流毒至今呢?或者说,家长制的意识形态是否具有一直长存的魔力呢?应当承认,今天的中国不仅存在着封建残余,有不少甚至是奴隶制的残余,乃至家长制的残余。但也应当看到,这并不是主要的。因为私有财产和私有观念的产生是直接源于客观物质财富的存在及其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刺激人们产生占有它的强烈愿望,当外在条件与可能具备或基本具备时,人们就会把这种强烈愿望变成现实。当正常方式与手段实现不了时,各种卑鄙行径便应运而生了。所以,现实生活中的争权夺利,以权谋私,少年犯罪等等,并非是继承并发扬了封建残余后才付诸行动的,其多数对历史近于无知。依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我们应该得出是中国现实的社会存在决定今天中国的意识。这是主要的,也是根本的。不看到或绝对否认意识形态的继承与延续性以及外来影响是不全面的,但对这些影响和渗透人们从来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利害得失进行取舍的。所以,过多的强调历史根源和外来影响,仿佛是历史上的社会存在与外国的社会存在决定今天中国的意识,是不妥的,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四)因袭的历史重担,是各个国家和民族都有的,家长制也不例外。但摆脱和清除历史沉积的束缚,从来都是后世继承者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把“权力过分集中”、“发展缓慢”、“人才外流”、“以权谋私”,乃至“官倒”的根源都追溯到“祖先”或“传统文化”那里去,实际上是为现实开脱,转移人们的视线。纵观古今中外,还没发现有靠责怪祖先而强大起来的民族或国家。况且,从中国历史上看,无论是家长制还是奴隶制,甚至封建制的大部分时期,都未曾把中华民族推入落伍者的行列,而是长期领先世界,成为文明大国。横向考察,英国的女王,日本的天皇,泰国的王室等等,其历史残余似乎并未挡住、也无法挡住经济发展的潮流。所以,恰如其分地追寻历史原因是应该的,但超越真理一步便是荒谬。至于用历史根源掩盖或转移现实根源,那就不足取了。因为唯物辩证法依然认为外因是条件而内因才是根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 一九八二年初稿于吉林大学 一九八八年十月定稿于汕头大学 注释: ①《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第3卷,第226页。 ②(15)(18)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文版,第544页;第36页。 ③④⑤⑥(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页;第54页;第53页;第52页;第55—56页。 ⑦《韩非子·盗跖》、《韩非子·说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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