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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历史规律(4)

那么归根到底,“规律”究竟应该是什么呢?
    所谓事物的规律性,是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所具有的可重复的一一对应及多一对应的变换关系或概率性重复的变换关系的特性。
    而人们所说的规律,则是对事物的上述规律性的描述和归纳。因此,它归根到底,是人类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简言之,任何一种事物,只要它具有可重复性,那么无论是在它的“现象”或“本质”中,就都有某种“规律”可寻。一般来讲,由经验所得的规律多是“现象”的规律,而由理论揭示的规律则是“本质”的规律。因此,不是“本质”界定“规律”,而是“规律”包容“现象”和“本质”。
    关于究竟应当如何看待人所认识到的客体与客观实在本身二者之间的关系,夏甄陶同志的《论认识系统》一文(12)对此做了较好的阐述。他说:“认识论意义上的客体,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具有优先地位的物质、物质世界、客观实在。不能等同的界限在于:如果说物质、物质世界、客观实在具有不依赖于任何主体而独立存在的意义的话,那么,客体则恰恰具有同主体相关联的意义。在认识论意义上,客体总是同主体相关联的。”“因此,我们不是自然主义地从纯自然的意义上和从纯直观的形式上去理解客体,而是从主体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及其现实的作用方面,从主体的能动活动方面,从主体性方面去理解客体。”总的看来这一见解是相当精辟的。
    所以,我们认识到的规律,并不能等同于事物的规律性本身。因为当人们谈论某一事物的“规律”的时候,总是就他们当时所认识到的事物规律性而言的。随着人们对某一事物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所总结归纳的这一事物的“规律”也将会不断地被赋予新的、更加深刻的含义。因此,如果说某一特定事物在特定条件下的“规律性”是不变的话,那么作为这一规律性在人脑中的反映的“规律”则是可变的。科学发展的全部历史都证明这一点。
    二、什么是历史规律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哲学是各门具体科学的元理论,是对研究各门具体科学的对象理论的高度抽象。因此,哲学所反映的是所有对象理论的基本“共相”。从这个意义来说,在哲学所阐明的“规律”的内涵中,应当包括历史学理论中的“历史规律”的内容。
    但是另一方面,对象理论又并不等同于元理论,二者无论在内容、方法、原理、特点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作为历史学理论中的“历史规律”,除了一般地反映哲学意义上的“规律”的“共相”之外,还必然有着自己的“殊相”。
    哲学意义上的“规律”所阐明的“共相”,从我们前面对它的定义来看,应当包含两点。
    第一,“规律”研究的对象是重复出现的事物,研究的目的是揭示导致事物具有可重复性的内在联系和外部因素。这一点与“历史规律”的研究内容十分吻合。只要我们稍稍留心一下便会发现:我们以往所说的所谓体现了“历史规律”的事物,恰恰指的是那些在历史上反复出现过的现象及过程。例如: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是古代中国人总结的历史发展及家族兴衰与财富变迁的规律。
    “不同阶级的联合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说总是一切革命的必要条件,这种联合却不能持久--一切革命的命运都是如此。当战胜共同的敌人之后,战胜者之间就要分成不同的营垒,彼此动起武来。”(13)这是恩格斯总结的一条不同阶级的联合与斗争的历史规律。
    “陈旧的东西总是力图在新生的形式中得到恢复和巩固。”(14)这是马克思总结的另一条历史规律。马克思还总结过其它很多历史规律,黎澍先生在《马克思主义对历史学的要求》一文中曾作过介绍(15),兹不赘述。
    上述“历史规律”,所指的无不是在历史上反复出现过的现象及过程。但是,“历史规律”又有着有别于哲学的“规律”的特殊性。因为,如果说一般而言的“可重复性”是指“能够再现”的话,那么,在“历史规律”中则完全不存在这种严格意义的“重复”,因为历史是不可能再现的。所以,“历史规律”对所谓“可重复性”的研究,仅仅是指对那些具有相似性的同类历史现象和过程的研究。
    第二,作为哲学概念的“规律”,是人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同样,作为历史学理论概念的“历史规律”,是人对历史发展的规律性的认识。这是“规律”所阐明的另一“共相”。就“历史规律”在这一点上的特殊性来说,则是人对历史发展规律性的认识,较之人对其它事物规律性的认识,其不确定性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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