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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与经济外交(2)

总之,冷战的出现和美国对日赔偿政策的转变,给日本带来了把战争赔偿用作外交手段的机会。日本紧紧地抓住了这个机会,避免了撤走国内工业设备充作赔偿的惩罚,并把战争赔偿额压到最低的限度。这对于战后初期日本经济的恢复和重建来说,如一位日本经济学者所说的,起了“消极的援助”的作用。②
    最大限度使用赔偿:对日本输出产业的“积极的援助”
    日本赔偿外交目的不仅在于争取尽可能地少赔,而且还在于最大限度地利用赔偿外交来为日本的经济利益服务,具体地说,为振兴日本输出贸易服务。
    首先,让我们看看日本赔偿的对象国情况。除了韩国及南太平洋的美国的托管领地米克罗尼西亚外,日本战争赔偿的对象国均为东南亚国家。而且,在1965年日本和韩国建交并向后者提供准赔偿之前,日本的战争赔偿全部流往东南亚国家,其中又以菲律宾、印尼、缅甸三国最重要,三国获得的赔偿和准赔偿合计为11亿多美元,占日本赔偿和准赔偿总额的四分之三。显然,50、60年代的日本战争赔偿的对象国的选择,完全是在东西方阵营划分的范围内选定的。作为日本战争赔偿的对象国的,或者是美国在东亚的盟国,或者是在东西方冷战中保持中立的国家(如苏加诺政权下的印尼)。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的受害者中国,被排除于日本的赔偿对象国的范围之外,显然是极为不公正的。东西方冷战以及作为冷战后果之一的中国大陆与台湾的两岸分裂状态,客观地限制了中国向日本索赔的途径。而日本也有意识地利用这一点,为自己解脱了对中国赔偿的义务。
    日本把东南亚地区作为赔偿的重点地区,除了该地区是日本侵略战争的主要受害地区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由于战后日本由于冷战难以同中国大陆开展贸易的情况下,东南亚成为日本最有必要也最有可能开辟的海外贸易市场。战前,中国大陆是日本最重要的海外市场。从1930年到1939年,日本对中国的输出占其总输出的21.6%,自中国的输入亦占总输入的12.4%。③所以,战后日本的财界、舆论界很自然地认为,日本的复兴和发展仍然不可脱离与中国大陆的贸易。例如,1950年,由东京大学教授等组成的“和平问题谈话会”发表声明,以日本经济复兴离不开同中国的贸易角度为根据,说明撇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的片面媾和路线是不可取的。“同中国、东南亚各国的贸易,事关日本自立经济的生死存亡。如果单独媾和,必将使日本同这一地带的贸易成为不可能,或者极其困难,从而使日本经济自立的机会消失殆尽。所以,全面媾和,对于日本经济的自立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条件。”④然而,当时的吉田茂政府追随美国的反共冷战政策,选择了片面媾和的道路,日本同中国的正常的通商之道,随着中日分属冷战下两个不同的国际社会阵营而被隔断了。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对日占领当局颁布向中国大陆禁运令。在这种情况下,战前也同日本有着密切经济关系的东南亚,就成了日本开辟海外市场唯一的选择。美国占领当局也于1951年5月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将帮助日本同东南亚国家建立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
    但是,在赔偿交涉和实施的时机选择上,日本选择了以自身经济利益为重的实用主义态度。尽管旧金山和约要求日本立即同受害国进行赔偿交涉,然而,日本迟至1955年起才陆续向缅甸、菲律宾、印尼等东南亚国家支付赔偿(参看表1)。这一时机选择的奥妙在于,旧金山和约签定和生效时期,正值朝鲜战争,日本每年能从朝鲜特需获得七八亿美元的收入,并不急于开拓东南亚市场,因而对东南亚国家政府提出的进行赔偿的谈判交涉的要求的反应,是能拖则拖,唯恐有限的国内资源分流。但自1952年底,日本的态度发生急剧的变化,在战争赔偿的外交交涉问题上,由消极转向积极。导致这一转变的根本原因是,随着朝战停战来临,“朝鲜特需”也随之减失。日本必须另找外贸出路,而东南亚市场则是当时日本唯一的可能的选择。正是在这一压力背景下,日本展开了一系列的对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偿交涉外交。
    1952年10月,外相冈崎胜男在外交演说中,首次表明日本将以积极的态度来解决战争赔偿问题。紧接着日本展开了一连串赔偿外交访问活动。1952年末,日本政府派遣外务省亚洲局局长历访菲律宾、缅甸、印尼三国,就赔偿问题同东南亚国家展开正式的接触。1953年9月10日到10月中旬,冈崎外相历访菲、印、缅三国,就赔偿问题同东南亚国家展开高级别交涉,这也是战后日本现任外相首次出访。从1952年底开始赔偿交涉,到日本与缅甸、菲律宾、印尼签定赔偿条约,耗时短的两年(与缅甸),长者5年(与印尼),可见谈判之艰难。日本谈判官员在交涉中的表现,“同日本人对待任何生意和交易一样,斤斤计较地讨价还价,对受赔国没有丝毫感情上的歉意。”⑤
    日本政府的谈判用意是通过战争赔偿,达到多重目的。第一是通过签定赔偿协定,同东南亚国家恢复邦交,为日本企业界进入东南亚扫清外交障碍;第二是利用赔偿,把当时在国际上尚无竞争力的日本的机械产品输出到东南亚,以此促进日本经济的发展。为此,日本政府一再启用财界要人作为政府代表参与赔偿谈判和交涉。例如,吉田茂首相就启用矿业巨头永野护作为对菲律宾交涉的政府代表,并对此举的动机作了如下的解释:“不仅仅限于菲律宾的场合,我以为,关于赔偿的付出,虽然从国民负担的面上考虑是很重要的,但同时还应着眼于如何通过赔偿加强日本与赔偿对象国的将来的经济关系。……所以,我才麻烦有长年的实业界经验的永野护君,几度就赔偿问题到现场考察,这样,就有可能从大局出发,研究如何有意义地实施赔偿。”⑥
    旧金山和约在赔偿方式上做出了对日本极为有利的规定:允许日本以劳务(如打捞沉船和加工产品)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经过谈判交涉后,形成以资本物资特别是机器设备为主的赔偿方式。据日本半官方的研究报告《日本的赔偿》,日本政府之所以采取资本物资赔偿的赔偿方式的理由是:1.为受偿国的长期经济建设做出贡献;2.作为赎罪的表示,能够留下长久印象的资本物资,比用完什么也留不下的消费物资更合适;3.通过提供迄今为止未输出到东南亚的成套设备等资本物资,加强同该地的经济关系;4.日本民间输出到东南亚的产品以消费品居多,提供资本物资不会同通常的输出发生冲突。⑦笠井信辛在《赔偿与贸易促进》一文中指出,日本战争赔偿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赔偿打开因失掉朝鲜特需而出现的国内生产的停滞状况,开拓输出新市场。之所以以资本物资作为赔偿,一是因为资本物资的附加价值高,作为赔偿在经济上合理;二是想通过赔偿为当时尚缺乏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备打开输出之路,借输出构造的升级,推动日本产业构造的升级;三是由于资本物资主要用于受偿国的资源开发,这又将有助于日本海外原料市场的建立。⑧
    说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的是,按照日本官方的观点,战后日本对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的援助事业,始于战争赔偿。其主要理由有:一、日本用作赔偿的物资大部是机械设备,它们不是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发展经济的;二、战争赔偿如果不考虑动机,同无偿援助一样属于对对象国的无偿的转移支付。从这个角度看,日本的战争赔偿,在某种程度上,是日本政府掌握的以资源无偿转移为内容的经济外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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