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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1922年日本在山东的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2)

山东地方当局和北京政府对此出曾采取了一些防禁措施。1916年11月18日,山东督军署发布禁令,命山东各县严行查禁日人收买制钱。(15)并多次照会济南日本领事林久治郎,要求对查获的日商予以严惩。北京政府外交部也多次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1917年后为代理公使芳泽谦吉),要求转饬山东日军当局严切禁阻,以维睦谊。(16)1916年5月,北京政府又训令天津、青岛各海关,实行新订铜块出口办法。规定:凡出口铜块,如查出有制钱痕迹,则没收之。又报运铜块出口之人,于出口之前,应先向卖出之人,领取该铜块并非由制钱熔毁之证明书,交海关查阅。
    在上述背景下,济南日领林久治郎虽不得不于1915年11月19日发出了禁止日人贩卖制钱的告示,(18)但实际上不仅未予切实禁阻,反而采取了纵恿、包庇的态度。在山东的日本驻军更明目张胆地为虎作伥。如1917年3月,日商偷运制钱七、八十车到济南,不服军警检查,并纠集日本陆军胆敢行凶,轰毙我岗警,扣押我军人。(19)在日本领事和山东驻军的庇护下,日商更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国际条约不准贩运的明文规定和中国政府的防禁措施,在恃强凌弱的侵略者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由于日商的大肆掠购,山东以至于河北、河南、山西境内流通的制钱大量被运往日本。据日人统计,仅1915至1917年的三年间,日商运到青岛的制钱及熔铸铜块合计达101,094.5吨。(20)而1917年后,直到1922年底交还山东前,日商的这种违法活动从未停止,究竟又从山东掠走了多少制钱,则难以计数了。通过这种非法的贸易,无论是在山东从事制钱收购、还是从事制钱熔化、制钱输出业的日商,均攫取了丰厚的利润。
    日商私贩制钱,给中国造成了严重危害。制钱是当时中国货币流通的主要承担物,在山东,“铜元本不敷用,向赖制钱以为辅币”(21),日商的大肆掠购,致使山东以至邻近各省的制钱日少,严重影响了市面流通。制钱行情的上涨,又间接引起了银元价格的昂贵,导致了金融恐慌。(22)某些日本浪人为获取制钱,结伙抢劫,甚至焚烧房屋,残害居民,伤毙巡警,不仅破坏了国际公法,侵犯了中国主权,而且严重危害了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
    二、公开贩卖与走私鸦片日俄战后,大连是日本向中国大陆走私鸦片、吗啡等毒品的最早基地。1914年日本占领青岛和胶济铁路后,青岛又成了与大连并驾齐驱的鸦片走私基地。
    日本在山东的毒品贸易,最早是由日本的奸商、浪人依恃已攫取的殖民特权,在日本占领军的庇护下秘密进行的。最初,他们是以邮包的形式,免于青岛海关的检查,通过日军占领当局在胶济沿线各地设立的邮便局,发送到各地的“药房”或店铺销售。因为日本在华所设邮便局的邮包一概不许中国海关查验,故而日军邮便局成为输入毒品的主要机关,小包邮寄成为日本奸商最初的贩运方式。
    从1916年起,日本商人更与日军占领当局相勾结,并在其庇护下,手执青岛日本军政署(1917年后改称民政部)的输入许可证,明目张胆地用轮船运入青岛港。该年1月,大阪商船平安丸持青岛军政署的输入许可证输运鸦片途中,被上海税关扣押。由此可见,青岛日本军政署从这时起已直接参与了输入鸦片的活动。(24)由于青岛税关为日人把持,且根据1915年8月6日中日双方签订的《会订青岛重开海关办法》的规定,日人继承了德国在青岛海关的一切特权,凡军用物品均可免税入港,不受海关检查。据此,日本的不法商人在青岛日本军政署的庇护下,更多地将鸦片装入木箱,贴上“军用物品”的封签,用轮船“合法”地运入青岛。以致在胶济铁路沿线各地的日人药房中,贴有“军用物品”字样的木箱随处可见。(25)日人私运到青岛的鸦片和吗啡,最初来源于台湾总督府制造的烟膏。台湾总督府向青岛输出自制烟膏的收入额:1915年为5万日元,1916年为22万日元,1917年为21万日元,1918年为21万日元。(26)后来也从印度直接输入生鸦片。他们将在印度加尔各答的市场上收购的鸦片,先运到日本的神户港,然后再转运青岛。仅1918年1月初至9月底,通过这一途径运入青岛的鸦片至少不下2,000箱。(27)1918年日本陆军出兵西伯利亚后,更强行收购西伯利亚沿海州出产的鸦片,用军用船只运入青岛。
    青岛日本军政署作为日本鸦片商的后台和鸦片贸易的直接参与者,不仅负责保护鸦片的安全进港,而且负责庇护鸦片的公开推销。“当中国警察在胶济铁路沿线对贩卖吗啡的日本商店突击检查时,日本宪兵竟把被捕的日本人救走,并且强行对执行公务的中国警察处以罚款”,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种庇护的有效程度可以用从来没有一个日本人曾经因为贩卖吗啡及其它违禁品在中国受到惩罚的事实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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