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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1922年日本在山东的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3)

在青岛日本军政署的纵容、庇护下,居留在山东的日本奸商、浪人无不从事毒品的贩卖和销售。他们在青岛、济南和胶济沿线各站,以开设药房、商店或洋行、旅社、妓院为名,售卖毒品。日人在山东各地所设的药房“无一处不贩卖吗啡”,“凡日本娼妓所到之处,即吗啡所到之处”(30)。据日人统计,到1919年2月,日人在济南所经营的196家“新事业”中,有63家为销售吗啡的“药店”。(31)日本关东厅事务次官藤原铁太郎在1923年的《鸦片制度调查报告》中也透露,“在济南有2,000余日本人,他们大多参与违禁品的活动”。(32)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鸦片毒品贩卖网。有些日本商人甚至深入山东内地,四处兜售。1915年4月18日和5月22日,兖州镇守使署就曾连续查获了两起日人无照赴济宁卖“药”案。
    据“胶海关历年贸易报告”资料统计,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下的青岛港输入鸦片和其它毒品的数量十分惊人。1913年德占时期,鸦片输入已高达1,600余斤,而在日本统治时期,每年都远远超过这一数字。其中,1916年输入熟膏6,313斤、波斯土2,660斤,台湾土2,740斤,合计达11,713斤;1917年输入熟膏4,500斤;1918年为5,500斤;1919年为750斤;1921年为3,720斤。(34)仅五年的统计,共达26,183斤。事实上,日本走私运入青岛的鸦片远远超过海关报告之数。据当时的报纸揭露,1917年输入青岛的鸦片,“其确数则当50倍之”海关报告之数。(35)仅1921年,被海关查获没收充公的鸦片即达500多斤,被海关烧毁的吗啡为1,975英两,还有519英两的可卡因和吗啡赠送给了山东省内各医院使用。(36)至于那些装入木箱贴上“军用物品”标签的鸦片,其数目更无法计算了。据最低估计,用“军用”名义运入青岛的鸦片,不会少于海关进口统计数的3倍。(37)从青岛进口的大量鸦片,不仅行销于山东各地,而且辗转远销于江苏、安徽一带。
    日本帝国主义在青岛、大连等地的鸦片走私活动,曾遭到了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为蒙骗世人耳目,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加日军占领当局的鸦片收入,青岛日本民政部实行了鸦片专卖制度。1921年1月29日,以日军警备司令部的名义颁布的章程规定:“非得官方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口、制造或贩卖鸦片”(第4条);除持有医师证明,需要长期吸烟,并领有官方吸烟执照者外,任何人不得吸鸦片烟”(第6条);“任何人请求吸鸦片烟前,须向宪兵队提出申请,详列姓名、年龄、地址、职业等内容,并获得批准”(第7条);“领有营业执照的鸦片贩卖商人,须将每笔销售数量登记入帐,并供稽查人员审查,鸦片烟不得售与无吸烟执照的人”(第14条)。(38)依据上述规定,日军占领当局完全控制了鸦片的贩运和销售,确保了它从鸦片毒品的公卖中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据史料记载,日军占领当局将鸦片专卖业务委托给了中国的买办奸商、号称“烟土大王”的刘子山经营。刘交纳了20万元的保证金后,挂出了“大日本鸦片局”的招牌。该局为总局,下辖七个分局,批发、零售鸦片。日方与他约定盈利七三折账,日七刘三。(39)仅一年时间,刘子山便获利”一百万两”,(40)而日军占领当局获利之巨,也就不言而喻了。
    日人在青岛的大规模鸦片走私活动,造成了山东、江苏、安徽三省鸦片毒品泛滥成灾,严重摧残了中国人民的身心健康。据1921年底调查,仅青岛一地按章领有执照的烟民即达3,114人。(41)受害者之多,由此可见一斑。不知有多少人为此而倾家荡产或吸毒自毙。而日本的鸦片商人和殖民当局却从中攫取了巨额的利润。据记载,仅1918年1月至9月,日本便从购自印度、经神户运到青岛的2,000余箱鸦片中征税200万英镑。(42)据当时日人调查,青岛日本军政署的鸦片收益每年均超过300万日元。(43)通过这种可耻的毒品贸易获得的庞大利润,“就成为日本发展青岛和在那里建立日本商业霸权所用的资金来源”。
    还应当指出的是,1912年10月23日在海牙缔结的《国际禁烟公约》曾明文规定:缔约各国应会同中国政府制定切实办法,以阻止从各国在华租界及租借地内,将鸦片、吗啡等毒品私运进口。(45)而日本作为该约的签字国之一,此项活动,显系不顾信义、粗暴践踏国际公法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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