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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谷梁传》所反映的社会和国家政治制度(2)

除了天子之宰之外,《谷梁传》还出现过“诸侯之主”。这些所谓的诸侯之主,在天子之丧时,主持丧事以及政务。新天子未即位,所以权力就暂时地集中在他们手中。不过这种情况不会持续时间很长,新天子一即位,权力就又回到了天子手中,“诸侯之主”的使命也就完结了。
    《谷梁传》把诸侯分成两大部分,一是寰内诸侯,一是列土诸侯。列土诸侯指的就是那些有分国、有分民的诸侯。寰内诸侯指的是在王畿内有采地者。《礼记·王制》也将诸侯分为县内诸侯和外诸侯,县内诸侯即《谷梁传》的寰内诸侯,外诸侯即列土诸侯,二者名称虽不同,所指是相同的。《王制》说:“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也就是说,县内诸侯以采田为官禄,列土诸侯却可以世相继嗣。孟子说:“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孟子·万章下》)《礼记·王制》也有类似的说法。以天子之卿大夫受田地如诸侯的说法,未必是社会的真实反映,不过它们将天子的卿大夫与列土诸侯置于同等地位,却与《谷梁传》异曲同工。《谷梁传》虽然将天子的大夫置于“诸侯”的地位,与列土诸侯并论,但又对其加上许多的限制,《谷梁传》隐公元年记曰:“寰内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会诸侯……聘弓鍭矢不出竟场,束修之肉不行竟中,有至尊者不贰之也。”寰内诸侯与列土诸侯虽然都受命于天子,列土诸侯的权势要比寰内诸侯大得多,地位也尊贵得多,并有较大的自主性。寰内诸侯始终只能以天子之命而出行,和诸侯之大夫卿的地位相差无几,不过后者是奉诸侯之命而已。徒有其名的寰内诸侯,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地位的象征,其实根本不能同列土诸侯相比。将天子之大夫与列土诸侯相提并论,无非是为了突出天子的至尊,确认天子居于太上的地位。
    《谷梁传》与《礼记·王制》虽然都将诸侯分成内外诸侯,但二者的叙述却互有不同:《谷梁传》论寰内诸侯不奉王命不得外交,《王制》论其“禄”等,所以,很难说谁依谁立说。但从用字上看,《谷梁传》可能早一些。《经典释文》说:“寰,音县,古县字。一音环;又音患。寰内,圻内也。”认为寰、县是古今字,寰是古县字。以天下为县官的说法,在汉代以前极少见,而在汉代比较流行,以县内为寰内指称王之所在,大概也是在这个时候开始的。
    天子除了分土给诸侯以外,还要给诸侯以及卿大夫以爵命,从名义上给以确认。《谷梁传》隐公三年记曰:“武氏子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天子之大夫,其称武氏子何也?未毕丧,孤未爵。未爵使之,非正也。其不言使何也?无君也。”武氏子就是一个未受天子爵命的大夫。庄公四年说:“倪,国也;黎来,微国之君未爵命者也。”是记未有天子爵命的小国之君。《谷梁传》还认为:诸侯的大夫也要受诸侯爵命。桓公十一年记曰:“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隐公九年说:“使者,所侠也。弗大夫者,隐不爵大夫也。”都是记述诸侯的大夫要受诸侯爵命的事。诸侯的大夫,也有受天子爵命的。《谷梁传》庄公元年记曰:“单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谷梁传》关于天子爵命诸侯、以及诸侯爵命大夫的记述,同《礼记·王制》基本上是相同的,不过《王制》的记述更具体、完整而已。《王制》说:“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爵命从天子而出,爵命从诸侯国君而出,诸侯、大夫以爵命的形式维系在天子周围。接受爵命,意味着对天子任命诸侯及大夫的最高权力的承认。以天子为至尊、太上,以诸侯、大夫领受爵命组成下层等级,一个官僚体系,就是这样构成的。
    对爵命的形式,《谷梁传》也有一定的限制与规定。《谷梁传》认为,天子爵命诸侯,只能由接受爵命者去领受,而不应该由天子来赐予。庄公元年记曰:“王使荣叔来赐桓公命。礼有受命,无来赐命。赐命,非正也。生服之,死行之,礼也;生不服,死追赐之,不正甚矣。”领受王的爵命,表示恭敬;王来赐命,是王命不重,诸侯不恭,是对王的蔑视。爵命应于生时赐予,“生服之,死行之,礼也。”死追赐命,“不正甚矣”。《谷梁传》认为这是不许可的。
    天子地位既然最尊,就不可屈尊聘问诸侯,“聘诸侯,非正也”(隐公九年),与《周礼》“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殷以除邦国之慝,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归脤以交诸侯之福,贺庆以赞诸侯之喜,致禬以补诸侯之灾”(《周礼·大行人》)不同。在《谷梁传》中,只有天子归脤致禬诸侯是许可的,聘诸侯是不许可的。天子可以出行巡狩,诸侯朝王,王却不可以聘问诸侯。天子也不与诸侯谋宗庙大事。
    朝聘天子是诸侯的职责。诸侯作为天子之臣,应恪守为臣之道,事奉天子。只有在天子无戎、祀及巡狩之事时,诸侯才可以互相朝聘,处理自己的政务。“天子无事,诸侯相朝,正也。”(隐公十一年)诸侯于天子有时献、有贡。《谷梁传》桓公十五年记曰:“古者诸侯时献于天子,以其国之所有,故有辞让而无征求。”诸侯以其国之物品献于天子,天子不能征求,也无须征求,除了时献之外,还有贡职。如庄公三十年记曰:“燕,周之分子也,贡职不至。”贡即“菁茅之贡”的贡,职大概指诸侯向天子述职,“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取也。”(《孟子·梁惠王下》)诸侯朝王,应于宗庙行之,“于庙,礼也;于外,非礼也。”(僖公二十八年)
    除了爵命诸侯、分封诸侯之外,天子还以告朔的形式密切与诸侯国间的联系,以巩固、加强天子对诸侯国的控制。“天子告朔于诸侯,诸侯受乎祢庙,礼也。”(文公十六年)天子以每月朔政班于诸侯,诸侯受而纳之于祢庙。诸侯每月朔以特牢祭告祢庙,乃北面受朔政。天子告朔,表明政由天子出;诸侯视朔,表明诸侯对天子的臣服。告朔、视朔,使诸侯国的政务在天子的直接控制下。告朔,实际上是王命下达诸侯的一条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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