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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谷梁传》所反映的社会和国家政治制度(4)

《谷梁传》庄公九年记曰:“公及齐大夫盟于暨。公不及大夫,大夫不名,无君也。盟,纳子纠也。不日其盟,渝也。当齐无君,制在公矣。当可纳而不纳,恶在内也。”《谷梁传》是认为诸侯国在邻国发生内乱,国内无君之时,应当审时度义,帮助邻国建立新君。所谓“当齐无君,制在公矣”,即指鲁君在齐无国君之时,可以专制齐国,使之听命于己(《谷梁补注》:“制,制义制命之制。”)而立齐君。也就是说,诸侯国君可以干涉别国政务,甚至于立君的大事,也可以“制”之。《谷梁传》的“制在公矣”之说,是与其“非天子不得专封诸侯,诸侯不得专封诸侯,虽通其仁,以义而不与也”之论相矛盾的(僖公二年)。《谷梁传》是认为天子至尊的,它要维护“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但春秋之时,礼乐崩坏,天子至尊的地位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天子的威权几不能行使于诸侯国,对诸侯国之间的侵伐、攻灭已经无能为力,再也难以征讨不义不臣之人,《谷梁传》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天子微,诸侯不享觐。天子之在者,惟祭与号”(昭公三十二年),但它仍然坚持:以义,“非天子不得专封诸侯”。虽诸侯之国相救亡,是仁,“以义而不与也”。而《谷梁传》庄公九年所说的“制在公矣”,已经完全把天子撇在了一边。《谷梁传》既想维护天子“大上”的地位,又不得不面对诸侯日益强大的现实,所以,在其理论中出现如此的矛盾,是不足为怪的。《谷梁传》理想中的天子,是天下一人的天子,这既是西周鼎盛时的天子形象,又是《谷梁传》设计的未来国家的天子,它既立足于过去,又瞻望于未来,但仍然不得不面对现实。
    按照《谷梁传》的理论,诸侯国的君、臣等都可以要求避难于邻国,邻国也应当给以庇护,即使出亡之人有死罪也一样如此。“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庄公九年),齐公子纠出亡鲁国,齐人取于鲁而杀之,《谷梁传》认为:“以千乘之鲁而不能存子纠,以公为病矣。”齐人如此作为,显然是对鲁君懦弱的蔑视,所以《谷梁传》认为鲁君“病矣”。邻国可以庇护出亡之人,出亡人之母国也有权征讨他,但如果出亡之国实力强大,即使母国征讨,也就可以逃难、隐死了。《春秋》三传所记出亡之人甚多,出亡之后为邻国之臣,参与邻国之政,根本无须隐名换姓。这当然与诸侯各自为政,令出多方有关,一俟天下统一,出逃之人便不得不隐姓换名,更不敢公然反抗国家的追捕,所以,“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决不是秦汉时社会现实的反映。秦汉以后多以郡县称,春秋战国时聚落式的十室之邑、百室之邑不再见诸典籍,因此,我们可以说,《谷梁传》所说的十室之邑、百室之邑,不是受自较早的传经之人,便是袭用古成语。
    《谷梁传》中的天子的官吏,是由有司举荐而来的(昭公十九年),不是世袭世禄的。有司举荐的标准,是其有无令闻。如果名誉闻于有司,有司就可向王举荐,“有司举之,王者不用,王者之过也”。《谷梁传》这种选拔人才的途径与方法,与《礼记·王制》所载不同。《王制》所载人才选拔,不是看其有无令闻,而是“辨论官材”,辨其论,而根据其材能高下建议授之以相应的官职,最后由王定论。这不是要求其有令闻,而是要求其有一定的材能。选拔人才的标准,已经由令闻、道德向以功利为目的转化。
    《谷梁传》把臣分为若干等级,等级不同,尊卑不同,所任也不同。文公十八年记曰:“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使举上客而不称介,不正其同伦而相介,故列而数之也。”公子遂、叔孙得臣尊卑、地位相等,而一个任主使,一个任副手,《谷梁传》认为这是不正。就一个国家来说,民各有所职,官各有所司,国家机器才能正常运转,国家秩序才能稳定。位同、尊同而相介,不仅使官不得其所司,而且使尊无所尊,卑无所卑,这样就令发而难行。当然,《谷梁传》的“不正其同伦而相介”,与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正名思想也有关系。维护等级制度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认为不同等级的人应该遵守不同的制度,行使不同的职权,而这一切,又都是以确定人们社会政治地位的等级区别和确定物质财富分配的度量分界的礼为规范的。礼实际上起着一种法式的作用,为人们的活动、行为规定界限和标准。这种礼的“正名”,与法家的“定分”是相通的,严格地说,法家“定分”的思想就是从儒家那儿来的。荀子提出的明分使群,认为人是一种有分工、分职、分等级而又能“群”的社会的人。《商君书·定分》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兔者满市,而盗不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圣人必为法令……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慎子、尹文子、管子也都论及定分。他们都强调了社会中的人以及他们的社会中的地位与名分。文明社会越发展,这种定分、明分的思想也就越明确、完善。《谷梁传》的“同伦而不相介”,当然不能脱离这个“正名分”、“明分”、“定分”的社会潮流。
    人既然生活在社会中,那么,每一个人都是有等级、名分的,这种等级、名分就是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如果他的名分等级不明确,就可以用和他地位相近的人来比拟。《谷梁传》庄公二十二年说:“陈人杀其公子御冠。言公子而不言大夫,公子未命为大夫也。其曰公子何也?公子之重视大夫。”公子的名分、地位不明确,就用与其“重”相同的大夫来比拟。当然,《谷梁传》的“公子之重视大夫”,并不是说公子与大夫完全相同,这一点是很明确的。
    《礼记·礼运》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记述了天子、诸侯、大夫家室的生活来源。春秋时期,大夫的食禄,一般都是以采的形式付给的,而公子未为大夫,不能有固定的采作为生活来源,只能依靠王室、公室而生活,或者以力自谋生路。《谷梁传》宣公十七年记鲁宣公弟叔肸,不满鲁宣公的篡位,而脱离公室,自谋生路,“与之财,则曰我足矣。织而食,终身不食宣公之食。”《谷梁传》襄公二十七年记卫侯之弟专出奔晋,“织絇邯郸,终身不言卫”。从《谷梁传》所述来看,这些无卿大夫之位的公子母弟,没有采田,所以只能依靠公之财。无公之财,就只能织织絇而维持生活。对西周、春秋时期卿大夫的采田,近人多有研究,而公室、王室的成员诸如公子、母弟的生活来源,因材料缺乏,研究很少,因此,《谷梁传》的“与之财”、“织而食”的记述是十分值得注意的。
    天子的财用,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诸侯的时献、贡职,这从《春秋》所记天子来求车、求金、求赙可以看出。天子的车、金都是由诸侯供给,“天子微,诸侯不享觐”,天子只好下求之。车、金是生活必需的财用,连此都要依靠诸侯进贡,其在财用上对诸侯依赖之大可以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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