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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4)

(二)嫡庶制、宗法制的出现与“家天下”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家天下”是中国政治社会特有的组织形式。其自夏代以来,在中国一直延续了数千年。它的核心就是王者以“天下”作为自己的一家之私,由一家之姓世袭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对国家实行专制家长制的统治。
    在过去几千年中,这种“家天下”的国家制度无疑也经历过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即是王位继承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这种继承制度一开始并不是像我们在以后社会中经常看到的那种嫡长子继承制,而是相当一部分王的直系近亲都拥有继承王位的权利。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古代的家族制度。王位既然是在家族内部作为私有财产被后世子孙所继承,它就不能不受到家族内部财产关系的制约。随着家族制度的发展,也随着古代政治社会的演进,王位继承制度也一步步改善。特别是人们看到由于前此以往的王位继承制度的不善曾经导致统治阶级内部的长期政争,并由此给社会政治经济秩序造成巨大的动荡。在总结这些动荡带给社会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人们自然要对王位继承制度不断地进行改革。
    夏代的王位继承制度,由于史料的欠缺,目前尚不能说得很清楚。按《史记·夏本纪》和古本《竹书纪年》所列,包括大禹在内,共传14世17王,其中传子者14例,占了绝大部分。但是这个世系看来是不确切的。因为按古本《竹书纪年》给出的夏、商、周三代的积年计算,夏代每个王世的平均历年明显地偏长〔14〕,这其中肯定有失其代数的情况,很可能是没有将许多非直系先王记入世系之内,如史籍所载商人与周人的先公一样。有学者据《史记》上述记载简单地断言夏代主要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此结论看来是下得草率了一点。
    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由于有了甲骨卜辞与《史记·殷本纪》及《三代世表》相互对勘,已经能够做出较好的说明。然综观目前学者依据卜辞修订而后列出的商王世系表,却并不见得完全一致。在比较诸说之后,我们觉得,倒是日本学者岛邦男依据卜辞祀次所得的商王世系更为符合实际一些,今稍作修正〔15〕,转录于下:
    除各家共同对《史记》作出的修正外,此表与我国部分甲骨学者的歧异点主要有二〔16〕:一是第4位国王外丙(卜辞作卜丙),部分甲骨学者据《殷本纪》以之为大丁之弟、大甲之叔,但殷墟卜辞周祭先王的祀谱却把他排在大甲之后,这说明他不当是大甲之叔,而当是大甲之弟,因为卜辞祀谱尚无叔父排在侄儿之后的例子。再则是第6位国王小甲,《殷本纪》以之为大庚之子,但在《三代世表》中他却是大庚之弟。考虑到他在商的先王属中属于旁系,且在祀谱中排在大庚之后,故应改从《三代世表》所记。这两点,都以岛邦男所列为胜。
    从这个新认定的商王世系表可以看出,商代29王中,由父传子的共计10位(包括大丁),由兄传弟(包括传与叔伯兄弟)的共计12位,此外尚有将王位传与兄之子(包括堂兄之子)的计6位。不难看出,商代王位继承制度中兄终弟及的色彩是相当浓厚的,此外,还有由最后一位弟弟将王位传与其兄之子的特色。王国维当年强调商的继承制度“以弟为主而以子继辅之”的说法,从总体上看应当是站得住脚的。
    当然这只是大的轮廓。如果再进一步对此世系加以研究,又可以看出商代前后的继承制度是有所变化的。它首先可明显地分为两段:(1)自汤至于祖甲,王位的传袭基本上是“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17〕。(2)自康丁至于帝辛,实行父死子继。而在自汤自祖甲阶段,其作为辅助手段的子继之法,又有前后两期之区别:前期至南庚为止,实行的是最后一位继位的弟弟将王位传与长兄之子的制度〔18〕,后期则改为最后一位继位的弟弟直接传位与自己的儿子。这几个阶段的王位继承制度呈有规则的变化,各阶段的王位继承方法互不紊乱,说明商人是在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有意识地对王位继承制度做出调整和改进的。
    对于商代前期和中期实行的这种兄终弟及的王位继承制的原因,学者曾提出过多种解释。有人把它归诸偶然的或特殊的社会因素(如说是诸弟及其子违反继承法对王位的争夺),这显然是不足取的。王玉哲先生认为这是母系氏族制的残余留存于父系氏族社会中的反映〔19〕,其说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但我们更认为,这种母系残余之所以能留存于商代社会,又是与商代的家族形态,特别是王室家族形态有密切关系的。王国维说:“商人兄终弟及,凡一弟之子,无嫡庶长幼,皆为未来之储贰”,实际便指出了商代王室实行的是大家族制度,据学者研究,作为商代亲属组织基层单位的大家族,一般都是由近亲三数代人的几个核心家庭组成的,而王室家族的规模又要比一般家族大得多,它当是“由时王与其诸子为骨干,结合其它旁系近亲(如未从王族中分化出去的亲兄弟、亲侄等)组成”〔20〕。既然商王诸亲子、诸兄弟乃至诸亲侄都包含在一个家族之内而未独立出去,则商王的位置在其诸子或诸兄弟中轮流传承,也就不足为怪了。甚或从祖丁到阳甲几个王世期间,王位更在堂兄弟或从叔侄之间传承,也是与此家族制度不相违背的。
    然而社会总是在不断进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家庭的利益总要突出在大家族的利益之上。“兄弟之亲不如父子之亲”这一父系制度的原则也不可避免地要在王位继承制度中发挥它的影响力。在它的冲击下,首先产生的一个问题便是“特如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欤,弟之子欤?”按照传统(如商前期所示),当然是兄之子;按父子之亲,则最后一位继位的弟弟当然愿传给自己的儿子。这个矛盾自不免要引起商代统治者在王位继承问题上的争议,这大概也就是自仲丁以后“比九世乱”的根本原因。经过一段时间两种势力的反复较量以后,也经过商人对王朝势力盛衰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人们终于选择了由弟之子来继承王位的做法。这大概也是盘庚以后商朝政局趋于稳定的主要原因。再经过以后几代人的过渡,到康丁以后,商人遂终于抛弃了兄终弟及的传统,而完全确立了父子相继的王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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