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遗存的相对年代,主要应用层位学和类型学的手段。考古学中的地层,由于土质土色的不同而呈现出上下堆积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有早晚区别的。即早期的堆积在下,晚期的堆积在上,晚期的堆积叠压或打破早期的堆积。所以,通过这种探讨堆积时序关系的层位学手段,无疑可以确立遗存之间的相对年代关系。梁思永先生1931年在后冈遗址的发掘就是按土质土色区别出“三叠层”,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商代、龙山文化、仰韶文化之间的相对年代序列”[⑩]。如果说层位学的考察最适用于确立一个遗址中遗存之间的相对年代,那么类型学在确立相对年代方面却要比层位学有着更广泛的功能,因为在层位学基础上通过类型学手段所确定的典型遗存及其序列,往往具有文化标尺的意义,它可以跨空间地衡量异域的遗存。如二里头文化四期遗存的相对年代关系确立以后,不但解决了二里头遗址本地遗存的年代关系问题,而且远至山东的岳石遗存甚至更南部的上海马桥遗存,也都因器物类比的相似性,而解决了所处的年代问题。由此可见,即使互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层位关系,但只要确立了一个典型遗存的时序标准,并以类型学的比较为途径,哪怕只有一、二件器物或一、二个组合,也可以标识遗存的相对年代。 类型学不但具有确定遗存相对年代关系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对遗物和遗迹进行排队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为确立考古学文化乃至于更大时空范围内的遗存的区、系服务。俞伟超先生主编的《考古类型学的理论和实践》和张忠培先生的《地层学和类型学的若干问题》,就是用类型学方法来研究遗存的具体实践和科学总结,颇值得一读[(11)]。而本文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类型学的作用不仅应当反映在收集和解释遗存的过程中,而且更应当贯穿于整理遗存的始终,并使其操作结果呈现在遗存整理的最终形式--考古报告或简报中。 如果说近代考古学的水平,在相当意义上取决于运用层位学和类型学的程度,那么,作为记录这种运用程度的载体--考古报告或简报的编写来讲,也反映出编写者是否具有科学的整理意识和手段。所谓科学的整理意识和手段,就是严文明先生在读过《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后引述尹达先生的话,即“使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较全面、较系统地反映出某一类型文化遗存的社会面貌”,以及严先生在评述《姜寨》报告时进一步指出的“逻辑紧密,结构合理,文字简洁,插图、图版和表格等配合得体,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姜寨遗址的发掘成果”。[(12)]虽然这些话是针对新石器时代遗存而言的,但其提出的基本原则却应当是共通的。应当承认,尽管经过整理而形成的考古报告或简报有利于考古学本身以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研究,但目前仍然有很多遗存的整理者所编写的报告或简报不尽如人意。如:不区分地层堆积和遗迹堆积,只是零星地而非全部地公布所有单位的器物组合关系;只公布器物的探方号,不公布器物的单位号;只说明单位的所属层位,不标明单位的开口层位;一味描述墓葬而置灰坑等遗迹于不顾;沉溺于人骨鉴定但却忽略动物、植物的鉴定;等等。凡此种种,如果仅仅是整理水平或收集遗存的原因所致,尚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学科发展进程的加快而得以提高或改进,但如果是有意地藏头去尾或据为己有,则就是学风和人品的问题了。所以,有人提出要点评《考古报告中常见错误一百例》,实在是有益于遗存整理的一个极具胆识的设想。 四、解释遗存的过程及其方法 苏秉琦先生指出:“考古学是一门科学,发现(包括一些重大发现)仅仅是它的一个环节,它能给我们以启发,却不允许我们满足于现状。如何解释这些发现,或者说用什么样的理论、方法来指导我们正确地解释这些发现,才是最重要的”[(13)]。由此可见,前已述及的收集遗存和整理遗存的过程,事实上都是为解释遗存服务的。然而,服务不等于解释,或者说不等于解释的全部。换言之,经过收集而得到或经过整理而完善的遗存材料,其本身是否就能表述某种历史上的事件、场景和发生、发展过程等等问题,还要由遗存的内涵而定。 应当说,历史时期有文字的遗存,有些是直接记录了历史上所发生的事件的,如郑和下西洋时所刊刻的《太妃灵应之记碑》,就记述了郑和下西洋的时间、出发和到达地点等过程;再如甲骨文中也有某一个王在某次狩猎前的卜问和狩猎后收获的刻辞;等等。但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什么?他的船队为什么选择该时该地出发?为什么要至此地而不至彼地?另外象商王为何要狩猎?等等诸如此类的疑问,却是遗存本身没有回答或者未予解释的。有文字的遗存尚且如此,那么本身无文字的遗存也就更加不言而喻了。事实上,即使是有文字的遗存,往往也不过是证明了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什么事情,以及发生在何时、何地而已。至于说为什么会发生和怎样发生的问题,实在是包括有文字的记录在内的所有遗存都难以回答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仅凭遗存本身是很难复原历史的。 既然遗存本身在复原历史上有相当大的局限性,那么是否就等于说,复原历史就主要是以文献为研究对象的历史学的任务了呢?这个问题的提出,似乎又回到了一个老问题,即历史学与考古学的关系上来了。然而下述的讨论结果将证明,这个问题的澄清和辨证,的确有助于考古学乃至历史学研究的深入。 通常认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往往具备三个构成要素:一、研究的对象,二、研究的方法,三、研究的目的。在中国,考古学比起历史学来,还是一门本世纪初才出现的新兴的学科。只不过在过去,鉴于二者都是以复原历史为目的的共同性,所以考古学一直是一门分支学科,隶属于历史学。但近年来,由于考古学研究的目的逐渐明确,特别是研究的方法不断更新,取得的成果日益丰富,其作为一门一级学科,已从历史学中独立了出来。其与历史学在某些方面的区别也就更加明显:首先,是研究方法上的区别。考古学以田野发掘为手段,历史学以文献整理为方法。其次是研究对象上的区别,即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遗存资料,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是文献资料。历史学和考古学各所依存的遗存资料和文献资料,互有不同的特性。首先看文献资料:第一,以纸张为载体的文献是不断地在破损、消失的,并且在传抄过程中,讹点日增。第二,文献是主观记叙的产物,故相当程度地融进了撰写者本人的观念、意识和价值取向,主观性较强。第三,文献偏重于记载历史上的大事件和有名的人物。第四,文献记录了许多非物质形态的事物,如音乐、舞蹈、意识等。其次看遗存资料:第一,遗存是不断地被发现、不断地增多的。第二,遗存是实物制品,客观性较强。第三,遗存更多地反映了一般人的生产和生活状况。第四,遗存的实物属性使它具有了形象化的特点。以上对比告诉我们,遗存和文献的区别“在于各自均依据自身的不同研究对象,而猎取不同类别的信息。因此,狭义历史学只是研究反映研究对象的那一部分文献史料”“考古学所研究的只是物质遗存中反映其对象的那一部分信息”[(14)]。换言之,尽管二者共同之处都是以复原历史为目的的,但研究的方法和对象不一样。考古学所要和所能复原的历史并不完全是历史学所要和所能复原的历史,考古学是从遗存角度而历史学则是从文献角度,考古学是从田野发掘角度而历史学则是从文献整理角度来复原历史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遗存本身是能够复原历史的,只是这个历史是遗存所能够解释的那部分历史而不是全部人类历史,这就是考古学的局限性。同理,历史学实际上也有此局限性,所以郭沫若就针对历史学的研究说过“文献上的资料是不够的,必须仰仗于地下发掘资料”[(15)],这种办法也曾被王国维称之为“二重证据法”。互为补充,各具功能,殊途同归,历史学和考古学的关系当是如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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