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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丹民族华夷同风的社会观(3)

辽朝中期以后,在景宗保宁八年实行科举制。学校的设立,科举制的实施,为辽朝培养了众多具有汉文化素养的士人。辽圣宗时期至辽道宗时期,是人材辈出的时期,也是辽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的辽代社会,“学唐比宋”“华夷同风”成为时代风尚。以致有宋朝使者惊叹:“谁将家集过幽都,逢见胡人问大苏”(注:[北宋]苏辙《栾城集》,《神水馆寄子瞻兄四绝》。)的赞语。
    在辽朝廷的积极倡导下,上至当朝皇帝,下至普通百姓,都热心学习中原文化。辽道宗宣懿皇后, 作《君臣同志华夷同风应制》一诗(注:《全辽文》卷3。),真实地反映了契丹民族华夷同风的时代精神:
    虞廷开盛轨,王会合其琛。到处承天意,皆同捧日心。
    文章通蠡谷,声教薄鸡林。大寓看交泰,应知无古今。
    这首诗颂扬了辽朝的国威及辽文化发展的盛况。辽文化继承、发扬中原文化传统,并影响、传播到北部边陲地区,极大地促进了北方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华夷同风”反映了契丹民族及其它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的共同趋势,即由多元逐渐走向一体。正如辽道宗所说:“上世獯鬻,猃狁荡无礼法,故谓之‘夷’。吾修文物,彬彬不异中华,何嫌之有?”(注:洪皓:《松漠纪闻》。)。辽代契丹人并未把自己视为夷,而是把自己视为中华一份子。“华夷同风”的社会观念,已经深入到契丹民族的心目之中,成为契丹民族的共识。
    三、从与宋朝的关系看契丹南北平等的民族观
    契丹民族视炎黄为自己的祖先,视自己为中华民族的一个成员,因此认为契丹与汉族及其它民族之间的关系为兄弟之间的平等关系。在辽朝与宋朝的书信往来中,彼此以兄弟相称:“弟大契丹皇帝谨致书于兄大宋皇帝阙下:粤自世修欢契,时遣使轺,封圻殊两国之名,方册纪一家之美”(注:《续资治通长编》卷135、卷151。)。“虽境分二国,克保于欢和,而义若一家”(注:《续资治通长编》卷135、卷151。)。宋真宗死,辽圣宗对臣下说:“吾与兄皇未结好前,征伐各有胜负。泊约兄弟二十余年,兄皇升遐,况与吾同月生,年大两岁,吾又得几多时也?”(注:《契丹国志》卷7《圣宗天辅皇帝》。)下诏为宋真宗建资福道场,百日而罢。
    辽朝认为它与宋朝之间的关系为兄弟之间的关系,且“义若一家”,所以认为南北政权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在辽道宗朝发生的“华夷正闰之辨”,就是当时契丹民族南北平等观念的直接反映。辽道宗时,太子洗马刘辉上书给道宗:“宋欧阳修编五代史,附我朝于四夷,妄加贬訾,且宋人赖我朝宽大,许通和好,得尽兄弟之礼。今反令臣下妄意作史,恬不经意。臣请以赵氏初起事迹,详附国史”。上嘉其言,迁礼部郎中”。(注:《辽史》卷104《刘辉传》。)辽汉人史官对于宋朝修史书时,把契丹附于四夷很为不满,要以同等的方法,把赵氏(宋朝)初起事迹,详附国史。说明当时辽朝的汉人、契丹人都有南北平等、华夷皆可为正统的民族平等观念。从而认为:南、北各民族都为中华的一员,都有权力建立本民族的政权,有权力做中原(中国)的皇帝,有权力继承中原的正统。
    但是,由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着站在华夏族立场上而提出的:“内诸夏而外夷狄,“夷不乱华”等正统观念的影响,某些汉人把汉族看做中原王朝的正统继承者,少数民族不能入居中原,更不能在中原作皇帝。少数民族既使建立了政权,也不能成为正统。这种观点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有人提出疑义和批判。韩愈在《原道篇》中进一步指出:“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入中国则中国之”。已有了华夷皆可为正统的民族平等的观念。这种民族平等的观念后来被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汉族史学家和少数民族史学家所接受。把北魏、辽、金、元、清等朝皆作为中国正统王朝而收入正史。由于少数民族陆续入居中原,建立起本民族的政权,以至到建立全国性的政权,这样,中华与中国不仅仅单指汉族与他们在中原建立的政权,也包括所有入居中原的少数民族和他们在中原建立的政权。历代各族统治者为夺取天下,均以黄帝的嫡系、传人自居,逐鹿中原。原来的中原制度为汉族所独有,现在则为多族所共有。原来的华夏文化为汉族文化,现在则变为多族共有的文化。中华各民族相继进入中原,建立了周、秦、汉、唐、宋、辽、金、元、明、清等奴隶制或封建制、汉族或少数民族政权,并且逐步由地方政权走向统一的全国政权(注:张博泉等著《中国地方史》中的《正统论和乱华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辽朝契丹族的各民族平等,均可入居中原建立政权的意愿,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实现。
    四、从移风易俗看契丹封建文明的道德观
    契丹民族在迈入文明社会的门槛前以及建国初期的一段时期内,一直保有较为原始的道德观。其一为“好为寇盗”(注:《契丹国志》卷23《国土风俗》。),其二为“贵壮健,贱老弱”(注:《史记》卷110《匈奴列传》。)。其三为“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注:《契丹国志》卷23《国土风俗》。)。被史家称为“其无礼顽嚣,于诸夷最甚”(注:《契丹国志》卷23《国土风俗》。)。
    契丹民族原始、落后的道德观,与其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有直接的联系。
    契丹民族在建国前,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低下,基本上是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军事活动。在部落联盟组织与邻族间的战争中,是以武力的强弱来决定胜负。掳掠被视为正常的行为和荣誉的事情。而进行战争的目的也多为争夺土地、人口与牲畜。因此契丹民族有“好为寇盗”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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