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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丹民族华夷同风的社会观(4)

契丹民族必须在恶劣的大自然中进行生产和军事活动,以获取生存所必需的猎物与牧放牲畜,同时必须维护本部落的领地不受其它部落侵犯。因此必须要有强健的体魄,才能够抵御野兽的袭击并获取它,才能够战胜恶劣、严寒的气候的侵袭进行野外放牧的生产活动。青壮年是部落的生产和作战的主要担当者,老年人已丧失了生产与作战的能力,只有靠青壮年人来扶养。因此,契丹民族有“贵壮贱老”的风俗。
    严酷的自然环境培养了契丹民族勇敢强悍的性格,在大自然中与猛兽搏斗时,稍一踌躇犹豫,就会怡误战机以至丧失生命。因此,契丹民族把懦弱者和悲哭者视为“不壮”。
    建国后,契丹民族由于受中原儒家学说的影响,其道德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成为懂礼义、知廉耻、敬老人、爱儿童、讲信誉的民族。儒学中的三纲五常,成为契丹民族所遵奉的道德准则。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君臣、父子、夫妇之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为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辽朝把三纲五常作为衡量官吏升迁、罢黜、政绩优劣的标准,以及处理皇帝与臣下之间关系的准则。对皇帝忠心耿耿、效忠于皇帝的人得到升迁,而背叛或违背皇帝旨意的人则被惩治与罢免。例如耶律仁先在耶律重元反叛时,他率领卫士平乱,保卫了辽道宗的人身安全,从而避免了一场宫廷内乱。辽道宗亲自作诗文褒奖他,任命他为北枢密使,封宋王(注:《辽史》卷96《耶律仁先传》。)。而在辽太祖时期的诸弟叛乱事件中,“有司上诸帐族与谋逆者三百余人罪状,皆弃市”(注:《辽史》卷1《太祖纪》。)。
    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同时又成为辽朝普通百姓在社会上、家庭中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辽朝提倡儿子孝敬父母,妻子忠于丈夫,奖励民间的孝悌行为。“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注:《辽史》卷10《圣宗纪》。)。在《辽史》中记载了很多契丹族中有孝悌行为的人物。例如:耶律安抟“居父丧,哀毁过礼,见者伤之”(注:《辽史》卷77《耶律安抟传》。)。肃乌野“性孝悌,尚礼法,雅为乡党所称……寻以母老,归养于家。母亡,尤极哀毁”。(注:《辽史》卷32《萧乌野传》。)契丹民族由初期的“贵壮贱老”,到敬老养老,在道德观念上经历了很大的飞跃,发生了质的转变,即由原始、落后的道德观向封建文明的道德观的转变。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成为契丹民族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与道德修养。契丹枢密使耶律宗政,“……乐慕儒宗,诚信佛果。戚里推其孝悌,部下仰其宽仁。”(注:《全辽文》卷7、卷8《耶律宗政墓誌铭》。)。辽朝北院枢密使、于越耶律仁先也是以三纲五常为其立身行事的根本:“王之于国忠也,于家孝也,于民惠也,于官廉也,于人信也,而五德兼备”(注:《全辽文》卷7、卷8《耶律宗政墓誌铭》。)。
    契丹民族在建国后,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以及受中原封建文明的影响,逐步摈弃了本民族较为原始、落后的道德观念,学习、吸收儒家学说的伦理道德观念,在道德观念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成为“用夏变夷者”(注:《孟子》《藤文公上》。)。从而缩短了各民族间的差距。各民族间在制度、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学习与吸收,必然会加快民族大融合的步伐,为以后全国大统一准备了条件。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契丹族自古以来就是中华大家庭的一员,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所建立的政权是中国地方民族政权,因此,在其制度文化、思想观念等方面与中原王朝及中华民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契丹族在元朝之后,已逐渐融于中华民族的母体之中。而日本学者运用“征服王朝”的理论来说明辽朝的历史,从而得出“契丹国是胡族国家。”“这个国家是在中国史系列外存在的”结论,是完全不符合契丹族历史发展实际的。我们应肃清其影响,还辽朝历史以及北方民族政权史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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