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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的史料来源(4)

《历志》三卷,应当是本於韦述《唐书》。其序文虽然追述了肃宗《至德历》、代宗《五纪历》、德宗《正元历》、宪宗《观象历》,并称“其法今存”,但紧接着写道:“前史取傅仁均、李淳风、南宫说、一行四家历经,为《历志》四卷。”所谓的“前史”,既有《历志》,又包括一行历经的,只能是韦述的纪传体《唐书》。其傅仁均历经,是指高祖时《戊寅历》,行於太宗之世。李淳风历经,即《麟德历》,行於高宗之世。南宫说历经,即《景龙历》,为中宗时所造。一行历经,即《大衍历》,行於玄宗之世。由於《景龙历》“不经行用,世以为非”,後晋史官“略而不载”。他们“但取《戊寅》、《麟德》、《大衍》三历法,以备此志。”本志的史源,序文交待得再清楚不过了。《新唐书·历志》较本志大增,通记唐代二百九十余年八次修改历法,还备录了一行《历议》十二篇,补充了反映中外历法交流的《九执历》及翻译情况。有关“三历法”的记载,两书志当互校。
    《天文志》二卷,大部分内容、文字都与今本《唐会要》卷四二、四三、四四的相关记载同。《志》上自“玄宗开元九年,太史频奏日蚀不效,诏沙门一行改造新历”,至“无几而铜铁渐涩,不能自转,遂收置於集贤院,不复行用”的大段文字,与《唐会要》卷四二《浑仪图》载(开元)“九年,太史频奏日蚀不效”以下文字全同。志中所载“诸州测景尺寸”,自林邑国至蔚州横野军,除无河南府外,其余与《唐会要》卷四二《测景》相关部分,不仅正文相同,连小注也都一样。《志》下“灾异”中关於日蚀的文字,与《唐会要》卷四二《日蚀》的记载同,只是无宣宗以下的情况。这更加证明,本志是采自宣宗初年以前成书的《会要》、《续会要》了。其中的小有不同,当是辗转钞录中的疏略所致。关於彗星、五星临犯、星聚、流星、杂灾变等,大体与《唐会要》卷四三《彗孛》、《五星临犯》、《星聚》、《流星》等类目前半部分的记述相同,是采自苏氏《会要》相关文字纂成的。《志》下的“灾异编年,至德後”这一部分,则超出《唐会要》所记,不少内容都见於各帝纪。这一部分内容,极可能是後晋史官以肃宗至武宗各帝实录为线索,再参照《续会要》及司天台有关记载,综合编纂而成。说到《志》下一定参照了《续会要》,还有一条铁证未曾被人注意过。在志的结尾部分,有一项叙述太史局、司天台沿革、设官的内容。这本来是《职官志》的内容,在《职官志》二秘书省有详细记述。何以《天文志》下会有此一项叙“旧仪”的文字呢?原来,《唐会要》卷四四在记述各项灾异之後,专有《太史局》一目。稍加对照,便知《天文志》下的“旧仪”,是直接节录《太史局》之文而成。《新唐书·天文志》虽多一卷,但两书志互有详略,可以彼此补充订正。
    《五行志》一卷,记地震、山崩川竭、水灾、雷电风雪、虫灾、火灾及杂灾变等,大体见於《唐会要》卷四二《地震》,卷四三《山摧石陨》、《水灾》上,卷四四《水灾》下、《木冰》、《螟蜮》、《火》、《杂灾变》及卷二八《祥瑞》等目类。除火灾有一条“大顺二年”事外,其余各事下限都无超出“大中七年”《续会要》成书这一年的。据此,本志也当是以前後《会要》为主要史源,并参取各帝实录、有关奏疏而成。《新唐书》增为三卷,所记灾害现象超过本志。
    《地理志》四卷,篇幅最长,虽其序文称“今举天宝十一载地理”,但志中记府、州沿革,一般都是起武德,至乾元,然後列“旧领县”、户、口,再举天宝户、口。以这样的体例推测,最有可能采录於韦述《唐书·地理志》,起高祖,至代宗。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本志与《通典·州郡典》、《唐会要·州县改置》以及《元和郡县图志》,写法都不相同。而贾耽的《贞元十道录》虽然也是四卷,与本志分道、卷数相同,但却不见於《贾耽传》,後晋史官似未见其书,甚至不知有此书。两个方面的推测,都无法排除本志以韦述《唐书·地理志》为史源的可能性。志中个别地方记事,有至唐末者。如《志》一陕州大都督府,自隋义宁元年,写至唐哀帝即位。这是因为,广德元年(763)十月吐蕃犯京师,“车驾幸陕州”,以为大都督府;天祐初,昭宗“驻蹕陕州,改为兴德府”;哀帝即位后,又复为大都督府。这些都与皇帝的行踪直接关联,因而破例记述,并源於实录,取材最方便。《新唐书·地理志》更为完整地反映唐代地理沿革情况之外,主要是在地志编纂体例方面的成就。就考察唐代地理沿革而言,两志谁也无法取代谁。
    《职官志》三卷,主要记述代宗以前设官情况,但又未取韦述《唐书》。《志》一“录永泰二年官品”,《志》二、《志》三的许多文字直接录自《唐六典》及当时尚存的《宫卫令》、《军防令》等。代宗以後的制度,以德宗朝的变革补入最多。在“武官”一项中,记左右神策军、左右神威军、六军统军、十六卫上将军,基本都是补述的德宗贞元年间的制度,主要采录的是诏敕等文献。《新唐书·百官志》较本志有增也有删,所增者虽为新的补充,却又嫌过简;而所删改处不仅不应该,还有重要失误。两书志各有特点,须当相互参校。
    《舆服志》一卷,记玄宗以前制度,采自《大唐开元礼》各相关部分。其中,显庆元年长孙无忌与修礼官上奏、开元十一年冬中书令张说奏、开元二十六年肃宗升为皇太子以下的文字、仪凤〔二〕年太常博士苏知机上表以及崇文馆学士校书郎杨烱奏议,均与《唐会要》卷三一《裘冕》所记同。志中景龙二年七月刘子玄进议,又见《唐会要》卷三五《释奠》。志末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上疏,亦见《唐会要》,只是前半段文字在卷三八《葬》,後半段文字在卷八三《嫁娶》。据此,则本志采录《大唐开元礼》的同时,还以苏氏《会要》为另一重要史源。《新唐书·车服志》对本志有所增减,互为详略,当以本志参取新志,作为补充。
    《经籍志》二卷,节取毋煚《古今书录》,即其序文所说:“今录开元盛时四部诸书,以表艺文之盛。”《新唐书·艺文志》扩为四卷,在每一部类都用“著录”、“未著录”来表明两书志著录图书的区别,颇有意义。
    《食货志》二卷,与其它各志不同,没有前密後疏的问题。就其所记内容而论,代宗至宣宗之事详於玄宗及玄宗以前。在纂修《旧唐书》最初的总体计划中,只提到礼、乐、刑法、天文、律历、五行、职官、郡国及经籍等九个志。〔15〕後来,在纂修当中以“礼志”为《礼仪志》,以“律历志”为《历志》,以“郡国志”为《地理志》,增《舆服志》、《食货志》。《舆服志》可以说是从原计划的“礼志”分离而成,《食货志》的增立,则是唐代注重“食货”思想的反映。後晋史官在纂修《旧唐书》的进程中,对於唐代社会逐渐有较深刻的认识,加之最後一任监修宰臣刘煦在後唐、後晋都以宰相判三司,总管盐铁、户部、度支,必然要注意唐代中後期以来的钱豰、货物。因此, 增立《食货志》。食货制度变革最明显,不在唐前期,而在德宗前後,故其序文叙述到德宗,强调“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连焉,有仓廪焉,有杂税焉。今考其本末,叙其否臧,以为《食货志》云”。这就是本志详於唐中後期的原因。其取材之源,主要是苏氏《会要》和崔铉《续会要》。《志》上记税制,自开元八年正月敕以下,二十二年五月敕、二十五年三月敕、天宝元年正月一日敕、广德元年七月诏、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建中三年五月增税钱、贞元八年四月加税、元和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大和四年五月崔戎奏,均同今本《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卷八四《租税》下两卷书所记。叙钱币,自建中元年九月至会昌六年二月,与《唐会要》卷八九《泉货》所记同,尤其是元和三年五月以下,除宝历元年八月一事外,一条不差。《唐会要》中,会昌以後尚有天祐二年事,自是王溥所补。而本志钱币事只到会昌六年,显然是迻录於崔铉《续会要》。《志》上所记其它制度,依次见於《唐会要》卷八八《盐铁》、《盐铁使》、《盐池使》等类目。《志》下依次对应於《唐会要》卷八七《漕运》、《转运盐铁总叙》,卷八八《仓及常平仓》,卷八四《杂税》,卷八八《榷酤》所记。对应於《转运盐铁总叙》的记事,自建中元年三月至大中六年,《志》下所记基本上是一条不差。该项下,《唐会要》尚有大中十年至天复中的记事,而本志则止於大中六年,表明也是源於《续会要》。统观本志记事,玄宗及玄宗以前,文字与《唐会要》多所不同;而德宗至宣宗,则与《唐会要》大都相同。这一事实说明,当後晋史官决定增修《食货志》之後,便取韦述《唐书·食货志》作为代宗以前底本,而取前後两《会要》作为德宗至宣宗间的主要史源,按照序文的思想纂集成篇。《新唐书·食货志》增多三卷,其俸禄制度为本志所无。而两书志都记述的基本制度,则异多於同,应细加参校,相互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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