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马克思对“欧洲中心论”的批判在方法论上已经杜绝了上述在世界历史研究过程中所出现的简单化倾向。当然,在19世纪50年代初马克思关于印度和中国问题的论述中曾出现过“西方式的社会”的提法,但这与“西化”不可同日而语。其一,这一提法是在马克思从“世界历史”的高度上对东西社会的特点进行比较以及对东西方社会的相互作用进行考察的过程中出现的。其二,这一提法从属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时代的总体把握,而不是相反。 我以为,从方法论上看,持上述观点的人把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时代混同于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把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混同于国家的资本主义社会体制了。按照他们的观点,只能作这样的推导:如果存在着“世界历史时代”的话,那也是不具有任何生产方式性质的“世界历史时代”;否则,他们关于“马克思当时认为东方资本主义还没有发展起来的国家将通过西化或资本主义化汇入世界历史的巨流”的论断,首先在形式逻辑上就讲不通。而在马克思的视野中,“世界历史时代”是具有一定的生产方式性质的世界历史时代。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讲得很清楚了。现实的世界历史进程也无可辩驳地证明了马克思这方面思想的正确性。 如果笔者的上述论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就不难昭示马克思讲的“……采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那句话的真实含义。我以为,其真实含义是:被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时代所“覆盖”的落后国家都必然相继地在不同程度上发展或“采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至于对一切落后国家是否都必然会转变成为具有资本主义社会体制的国家的问题,马克思当时并没有作明确的回答。这一方面反映了他对回答重大社会历史问题所持的谨慎、科学的态度;另一方面又反映出当时他对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时代的结构及其发展规律等方面问题的认识还存在某些局限性。 4.关于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是否是“单线论”或“多线论”的问题。 这是与上述问题直接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在目前学术界有些人看来,马克思认为全世界各个民族和国家都要通过资本主义这条道路而走向世界历史,这实际上就是“单线论”。这里需要展开探讨的是:何为“单线论”和“多线论”?实际上,无论“单线论”还是“多线论”,其方法论的基本点都是相同的,即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历史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道路”、作为整体的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与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之间的区别及联系。 “单线论”强调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历史都严格地按照同一的序列模式演变发展,而“多线论”则强调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发展道路间的区别。在对“历史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道路”关系的认识上,“单线论”是把“历史发展规律”混同于“社会发展道路”,从而把社会历史发展的统一性简单化,而“多线论”则把“历史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道路”截然分开,从而把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绝对化。例如,汤因比就是“多线论”的典型代表,他把斯宾格勒的八种文明发展模式“扩展”为二十几种互不影响的文明社会的发展线条。在对作为整体的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与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关系的认识上,“单线论”把某些民族和国家具体的社会历史发展道路“世界历史”化,似乎一切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历史都必然在这种被“泛化”了的发展模式内运行,而“多线论”则把世界历史视为多种社会历史发展模式的简单堆积或机械相加的总和。显然,这两者都是“失真”的,都不可能真正地从“世界历史”的高度来考察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作为整体的世界历史过程是由各个民族和国家社会历史发展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总和构成的。因此,科学的世界历史理论在方法论上既要求人们必须从世界历史的整体去把握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历史发展道路,又要求人们必须从各个民族和国家社会历史发展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去把握作为整体的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唯其如此,人们才能真正地以科学的世界历史理论为指导来考察社会历史的演变发展。 那么,在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中又是如何解决“历史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道路”、作为整体的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与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间的关系的呢?目前学术界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所体现的方法主要在于:着眼于交往,而不在于规范;着眼于规律,而不在于道路。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它却忽略了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交往本身就是一种动态的规范,规律本身就体现在道路中。历史发展规律并不等于作为整体的世界历史的演变发展阶段,但却体现于其中。正因为如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其所揭示的历史发展规律,用包括发展道路内容在内的“历史的例子来加以说明”。作为整体的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与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间的关系,是系统和其各个构成部分的关系,而不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作为整体的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并不等于各个民族和国家具体的社会历程,但前者对后者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性质及其总的趋势或方向的规定性上,而不是表现在对各个民族和国家社会历史发展的具体道路的规定上(注:参见拙文《马克思的“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论”》,载《学术界》1992年第2期; 《关于“东方社会发展道路”说的证否》,载《学术界》1996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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