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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大昕“实事求是”史学(上篇)(7)

根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钱氏指出《宋史》所记张浚对待李纲很成问题,说:“纲罢相在建炎元年(1127)七月,其落职在是年十月(原注:落职者,削观文殿大学士之职也。),鄂州居住在是年十一月,皆出殿中侍御史张浚之论劾,史于《浚传》既讳而不言,此传但于罢相时一言浚劾,余亦略不及之,盖史家为张护短,非直笔也。……浚于纲罢相之后,抨击不已,甚至指为国贼;又谓纲于蔡氏门人,虽误事乱政,力加荐引,非窜殛不足以靖天下,而于汪、黄之奸邪,则缄口不言,斯诚变乱黑白之甚者矣。”[3]
    钱氏又举《宋史·张浚传》所载“连日南军小不利,忽牒报敌兵大至,显忠夜引归,浚上书待罪”为例,指出:“符离之败,陵阳李伯微甫载其事甚详,云符离之役,军资器械,失亡殆尽。……浚有恢复之志,而无恢复之才,平居好大言,以忠义自许,轻用大众,为侥幸之举,故苏云卿料其无成。史家以其子为道学宗(按:指张栻),因于浚多溢美之辞,符离之败但云‘南军小不利’而已,岂信史乎?”[3]可见,钱氏表扬直书,而反对曲笔。他认为颠倒是非,溢美饰非的做法,不是直笔,不是信史。他讥刺:“上下其手”,手段恶劣,也是“无识”的表现[3]。同时,钱氏也反对有的史家对历史人物“增饰”[4]。所谓增饰,即涂脂抹粉。写史传人,笔头生花,也非信史。
    依据《太师太平王德胜庙碑》,钱氏论及《元史》之不直。他叹道:“呜呼!天历之君臣乘国有天丧,大都空虚,挟其权谋诈力,以夺人主之嫡嗣,虑天下议其后,因诬晋邸以恶名,而当时倾危阿附之徒作为文词,大书深刻,谓奉天时以致天讨。然万世之公论俱在,其可欺乎?《元史》于泰定、天历之间多徇曲笔。”[12]
    钱氏强调:“史家纪事,惟在不虚美,不隐恶,据事直书,是非自见;若各出新意,掉弄一两字以为褒贬,是治丝而棼之也。”[2]意思是,史家纪事,首要的是直书纪实,不能随心所欲,耍新花招,玩小聪明。钱氏此论,缘于宋吕夏卿《唐书直笔新例》而发。吕夏卿于宋仁宗朝曾预修《唐书》,故有此作。钱氏将其书与《新唐书》对照观之,觉得“殊不相应”,指出“夏卿虽有此议,而欧(阳修)、宋(祁)两公未之许也”。接着又说:“欧公本纪,颇慕《春秋》褒贬之法,而其病即在此。夏卿《新例》益复烦碎非体。”[2]
    有人认为,据事直书,写了当代君王的短处或不体面的事,有“谤书”之嫌。钱氏则认为,据事直书君短,不等于诽谤。他说:司马迁著《史记》,“成一家言”,有人“以谤书短之”,这是不了解他著作之旨。并说:“史家以不虚美、不隐恶为良,美恶不掩,各从其实,何名为谤?”[4]对于君王、有的奉为圣明,当作神灵,以为只能颂扬,不能轻议是非;而直书实录论者则以为,无论何人何事,皆当直书其事,明其是非,显其优劣。钱氏是否定前者而肯定后者的。他以为,司马迁著《史记》,总的说来是“尊汉”,但也写了不少景武之世的缺点错误,这是“实录”,不是诽谤,明确地否定了“谤书”之说[4]。
    钱氏曾参与乾隆年间官修《续通志》,写了一篇《续通志列传总叙》,提出编撰史传的准则,主要的是“实事求是”、“悉从其实”[4]。
    应当指出,钱氏应人请求,写了不少墓志铭、人物传、家传行状,等等[4],其中大多是扬善隐恶,难免有过甚之词,甚至有不实之处。但就其写当代一些学者之传来看,基本上是抓住了要点和特点的,记述中寓论断,或有点睛之笔。其写阎若璩,曰“平生长于考辨”;写胡渭,曰“笃志经义,尤精于舆地之学”;写万斯同,曰“博通诸史,尤熟于明代掌故”;写惠士奇,曰“晚岁尤邃于经学”;写惠栋,曰“年五十后,专心经学,尤邃于《易》”;写江永,曰“读书好深思,长于比勘,于步算、钟律、声韵尤明”;写戴震,曰“实事求是”,“其学长于考辨”;写钱塘,曰“考辨精到,议论风生”[4],都是切实适当之笔,无好恶抑扬、怀私褒贬之意。非真正了解写作的对象,是不能作出这样朴实可信的人物评价的。
    钱氏曾撰《记侯、黄两忠节公事》一文[4],记述明末嘉定事件始末,具体真实,使得义军英勇壮烈,清军屠杀酷虐,形成鲜明对比。作者未置一字之评,然叙事中实有思想倾向。这就是他所强调的“直书其事”乃“褒贬之正”的具体表现。他在另一文中提到“黄忠节公文章气节,照映千古”[4],这足以旁证他记侯、黄领导嘉定民众抗清的事件,是充分肯定其正义性的。
    如果要说钱氏所写《记侯、黄两忠节公事》,是在乾隆(1736-1795年)年间普遍给明末抗清死难者赐谥以后,虽然是据事直书,是非已显然,已没有什么了不起的话,那么,他所撰《记加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4],直书不曲,用意显豁,就更耐人寻味了。它记述,江宁卫运军凭借权势,欲加征嘉定县月行粮,以发横财或供挥霍。县民申诉,反对这种不法的盘剥行为。知县潘师质也持反对态度,拒不征收。结果上级压下级,权大的欺权小的或无权的,潘知县下狱屈死,县民为首者倪拱辰、陆德秀被捕重刑身亡。倪氏申诉有这样的话:“以不堪加之具,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吸髓,徒资群蠹瓜分、酗酒、陆博之资,民实不服。”潘知县曰:“何用加行粮为!”故而抗拒。钱氏写到倪、陆两人惨死,“县人陆时隆作《二义传》”[4],戛然而止。细读此文,作者钱大昕的直书纪实,揭示是非,其思想倾向至为显然。其揭露江宁卫运军横征暴敛的恶行,同情潘知县的被害,首肯县民为首者倪、黄两人为义士,都跃然纸上,实寓论于史。
    直书纪实,即纪事实事求是,确实是治史基本的首要的标准和任务。
    原文参考文献:
    [1]钱大昕。廿二史札记序[A].附于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C].北京:中华书局,1984.
    [2]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9元史条,卷7李彦章言史学条,卷18士大夫不说学条,卷13胡五峰《皇王大纪》条,卷6,卷10,卷14元艺文志条,卷13唐书直笔新例条,卷6五代史条,卷13唐书直笔新例[A].嘉定钱大昕全集,第七册[C].南京工作苏古籍出版社,1997.
    [3]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6古今人表条,卷79宋史·冯条,卷19晋书地理志上,卷23宋书·武帝纪下,卷40北史·外戚传条,卷79宋史洪迈传条,卷2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条,卷9侯国考,卷83宋奉使诸臣年表,卷27陈书·高帝纪下,卷79-80[A].嘉定钱大昕全集,第二、三册[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4]钱大昕。潜研堂集,卷38,卷24,卷35答王西庄书,卷24东晋南北朝舆地表序,卷24东晋疆域志序,卷35,卷24二十四史同姓名录序,卷12答客问九,卷28,卷28跋元氏略,卷2,卷7答问四,卷13答问十,卷24史记志疑序,卷18续通志列传总叙,卷22-50[A].嘉定钱大昕全集,第九册[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5]施丁。读钱大昕的〈廿二史考异〉。史学史研究[J].1984,(1)。
    [6]钱大昕。三史拾遗·卷3汉书·刘辅传条,[A].嘉定钱大昕全集,第四册[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7]钱大昕。十驾斋养新余录[A].嘉定钱大昕全集,第七册[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8]李延寿。北史,卷25[M].北京:中华书局,1924.
    [9]钱大昕。元史氏族表[A].嘉定钱大昕全集,第五册[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10]钱大昕。三统术衍,卷7,附阮元序[A].嘉定钱大昕全集,第八册[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11]钱大昕。三统术钤,附李锐跋,附钱塘跋[A].嘉定钱大昕全集,第八册[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12]钱大昕。金石文跋尾,卷14徐州都督彦谦碑,卷19太师太平王德胜庙碑,[A].嘉定钱大昕全集,第六册[C].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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