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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封建(4)

庶民之所以能够踊跃地给周文王劳作,实际上是把他当作父家长来看待的。这种情感的因素,直到战国时期才逐渐消失,而代之以赤裸裸的财产与金钱关系,《吕氏春秋》讲庸者为博取金钱而精细耕作,战国后期秦俗认财而不认亲,是皆为例。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封建制的基础,这是毫无可疑的。对于封建土地占有的特征,马克思曾经从行政司法权的角度有过如下的说明:“在封建的土地占有(Feudalgeundbesitz )之下已经存在着一种作为对人的外在力量的土地的统治。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Akzidenz)。土地属于宗子(Majoratsherr),即属于长子。土地是归他继承的。私有权的统治主要随着土地占有而开始,土地占有是私有权的基础。在封建的土地占有之下,主人至少表现得象地产的君主。……土地显得象它的主人的非有机的躯体。所以有成语谓Nnlle te-rr sans maitre(没有无主的土地),这句话就表明领主权和土地占有权的结合。”(注: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此处引文见侯外庐先生《中国封建社会史论》第3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侯先生于此曾参考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论文集》德文第兹1955年版,对译文进行了校订。)在发达的典型的封建制度下,可以认为农奴是土地的附属,但在封建生产关系出现的早期,与其说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勿宁反过来说土地是农奴的附属。在封建关系早期,对于劳动者人身的占有远比对于土地的占有重要,这种情况历夏商西周,直到春秋时期还隐然可见。贵族首先注目的是对于人的控制,而不是对于土地的占有。所以马克思又说:“决不要忘记,就连农奴也不仅是他的住宅所附属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有纳贡义务的所有者),且还是共有地的共同所有者。(注:《资本论》第1卷第906页注191,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的生产, 都以土地分给尽可能多数的臣属这件事为特征。同其他一切主权者一样,封建领主的权力,不是依存于他的地租折的大小,而是依存于他的臣属的人数,后者又依存于自耕农民的人数。”(注:《资本论》第1卷第906-907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马克思说明在欧洲的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必须由众多的下属臣民组织军队,否则就自身难保。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封建主来说,依附农民与土地是密不可分的。这在西方如此,在古代中国也是如此。所以在周代既有“土田附庸”的说法,又有“附庸土田”的说法(注:周宣王时器《召伯虎簋》载“余考止公附庸土田,多债”。《诗经·口宫》载“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现代专家多以为此“附庸”,即附着于土田上劳作的农民。“附庸土田”和“土田附庸”之载具体地说明了劳动力与土地密不可分的关系。),生产者与土地密不可分地结合为一体。在封建制形成的初期,地租不是采用超经济的强制来“榨出”的,而主要是在温情脉脉的氏族纱幕下由农民按照传统而“自愿”地奉献出来的。严格说起来,这也是一种超经济的手段,但这和地主、贵族手中的皮鞭下的超经济“强制”毕竟有所区别。
    封建制的本质何在呢?它的基本特征当然是封建的土地占有关系、地租形态和超经济的强制等,但其最本质的内容不在于地主、贵族与农民阶级的两大阶级的对立,而在于劳动者可以以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身分与劳动的条件相结合,从而生产出社会物质财富,产生出可供剥削的剩余价值。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社会的进步常常表现在劳动者有了更多的自由的空间与时间,有了更好地创造物质和精神财产的客观条件。所谓“自由”,在这里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概念,是指人的身份而言的。氏族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但同时又是一种思想上和经济上的传统束缚。在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在氏族封建制度下面,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摆脱了氏族制度与传统的束缚,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自由,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地支配自己。然而,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充分的自由,他们还必须自愿或不自愿地“奉献”出徭役劳动和一定的劳动产品给氏族(实即氏族贵族),封建的剥削就是在这种形态里面萌生的。马克思说:“封建主义也有过自己的无产阶级,即包含着资产阶级的一切萌芽的农奴等级。封建的生产也有两个对抗的因素,人们称为封建主义的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可是,却没想到结果总是坏的方面占优势。正是坏的方面引起斗争,产生形成历史的运动。”(注: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4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氏族封建制和宗法封建制也有其“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它们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但又不自觉地给劳动者套上了新的枷锁,使劳动者处于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夏商周三代的历史表明,这后一个方面在不断发展而占据优势。
    四、论氏族封建制
    中国上古时代的社会自从进入文明时代开始,亦即进入了封建时代,并没有经过一个所谓的奴隶制时代。中国的封建制可以称为氏族封建制和宗法封建制。这种称呼不见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可是,虽然于经典无征,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却有不少相关的论述,足可为我们的认识提供间接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关于氏族及氏族成员的劳动特点,曾谓“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至整个共同体的生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6页, 490 -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在分析“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再次强调氏族“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 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马克思和恩格斯常把野蛮与文明之际的人类社会组织形态称为“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实即以氏族为基础的按地域划分的氏族成员的居住地。也可以说最初的共同体就是氏族。马克思所强调的并非个人--单个的劳动个体--对于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的关系,而是人只是氏族的“一个肢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马克思所论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部落”一词,实即氏族。“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公社的单个成员对公社从来不处于可能会使他丧失他同公社的联系(客观的、经济的联系)的那种自由的关系之中。他是同公社牢牢地长在一起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共同体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特别强调了氏族在进入文明时代初期的重大作用,他说:
    我们越是往前追溯历史,那末,个人,因而也就是进行着生产的个人似乎越不独立,越是隶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起初,极自然地,是在家族和发展为氏族的家族中;后来,在由于氏族的冲突和混合而产生的各种形态的公社(Gemeinwesen)中。 (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政治经济学批判》附录一第147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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