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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封建(6)

马克思说:“那些家庭公社是奠基在家庭工业上,在手织业、手纺业和用手进行的农业底特殊结合上,这种结合使它们都能够自给自足。……这些淳朴的村社不管外表上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一直是东方专制制度底坚固基础。”(注:《马克思论印度》第13页,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恩格斯说:“古代的公社,在其继续存在的地方,于数千年中,曾经是最残暴的国家形式(东方君主统治)的基础,从印度到俄国都如此。只在公社崩溃的地方,人民才以自身的力量,沿着发展的道路前进。”(注:《反杜林论》187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马克思说:“这种自足的共同体,是不断以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如偶然被破坏,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树立起来。它的简单生产有机体,给了我们一个解决这样一个秘谜的钥匙:为什么亚细亚诸国不绝解散,不绝重建,王朝也不绝变更,但与此相反,亚细亚的社会却是没有变化。社会的经济基本要素的结构,在政治风云的浪潮中,是依照旧样。(注:《资本论》第1卷第432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这种“东方专制制度”应当有一个发展过程,当家庭尚只是氏族的一个细胞的时候,在社会上起作用的只是氏族,国家与家庭之间还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在这个时候,“专制”尚不能出现,因为它不能建筑在天然民主的氏族的基础之上。在第二阶段,氏族瓦解了,家庭成为像口袋里面的马铃薯一样的社会细胞,这时候,它才成为专制制度的“坚固基础”。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即“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4页,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所谓的“共同体”应当就是部落和部落联盟。在中国上古时代正是由于氏族的长期存在,所以在社会上层建筑方面不可能出现专制主义,而只能是较为“民主”的政治形式。
    按照我的看法,我国夏商时代正是氏族封建制形成的时期(注:我曾有两篇小文专论于此:《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及夏代社会性质研究》、《周代社会性质研究》,分别载《史学理论研究》1996第3期和1999年第1期,烦请参阅,故而在此不再罗列史料进行讨论。),而到了周代,由于社会形势的需要,氏族制则进入一个更高级的阶段--宗法封建制。宗法封建制与氏族封建制是没有本质区别的,而只是后者巩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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