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 >

中国古代灾害志的演变及其价值(2)

二、《五行志》反映国家的灾害物异奏报职能
    “史书体裁的问题并不完全是技术问题,这里有一个如何正确反映客观历史的问题。……内容也往往决定了体裁。”(注:白寿彝主编《史学概论》第137-138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典志体史书记载典章制度,反映国家职能,白寿彝先生指出:“《史记》八书和《汉书》十志,基本上讲的是国家的职能。”(注: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导论卷》第28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五行志》中, 不乏虚枉迷信色彩,但它记载的正是灾害物异雨泽奏报制度,反映了国家执行其救灾、指导生产的职能。
    先说物异奏报制。《周礼·春官·宗伯》有冯相氏掌年月日以辨四时之叙,保章氏掌天象之变异。后世太史、司天监或钦天监继承了这些职责,其观察记录就保存于史书里。地方官员有责任向中央报告各地出现的物异,如《后汉书·五行志》载:“永宁元年七月乙酉朔,日有蚀之,在冀十八度,辽东以闻”。有些异常还可获得经济利益,如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规定:“今后一产三男者,令本处酌量减免差役,若是军站户计,亦合令本官司定夺存恤,省府议得准免三年差役,仰照验施行”(注:《元典章》卷33《一产三男免役》。)。故《元史·五行志》记载有11例一产三男或四男的情况。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由地方上报,才由史官记录下来。
    其次说灾害雨泽奏报制度。甲骨文中有地震记录,西周太史伯阳甫记三川震,《春秋》记5次地震, 当是地方报告后鲁国史官才加以记载。《后汉书·张衡传》载张衡发明地动仪,在验证陇西地震后,“京师学者……皆服其妙。自是以后,乃令史官记地动所从方起”,记录地震成为史官的一种职责。
    雨泽奏报制度可能始于殷周,甲骨中的求雨雪卜辞及记晴雨的记事刻辞,当是祈雨和雨泽奏报的记载。《周礼》地官之州长掌祈报,春官之小祝掌小祭祀以祈福祥、顺丰年、逆时雨、宁风旱。后代逐渐产生了雨量器,雨泽奏报制也日益完善。秦九韶《数书九章》中计算雨量器容积的算题(注:《竺可桢科普创作选集》第36页,科学普及出版社1981年3月。),证明至少南宋就有完备的雨泽奏报制度。 元朝中统五年(1264)八月诏书要求:“雨泽分数,每月一次申部。”(注:《元典章》卷26《户部十二·物价·月申诸物价值》。)《至元新格》规定州县官要“劝农桑,验雨泽……月申省部。”(注:《元史》卷5《世祖纪二》。)明朝永乐和清朝康熙、乾隆时均颁发量雨器到全国各县(注:《竺可桢科普创作选集》第36页,科学普及出版社1981年3月。)。 顾炎武说到明朝的雨泽奏报制度:“洪武中令天下州县长吏月奏雨泽,……永乐二十二年十月,通政司请以四方雨泽奏章,类送给事中收贮。上曰:‘祖宗所以令天下奏雨泽者,欲前知水旱,以施恤民之政,此良法美意。今州县雨泽章奏乃积于通政司,上之人何由知;又欲送给事中收贮,是欲上之人终不知也。如此徒劳州县何为?自今四方所奏雨泽,至即封进,朕亲阅焉。’(今《大明会典》具载雨泽奏本式)呜呼,太祖时……长吏得以言民疾苦,而里老亦得诣阙自陈。后世雨泽之奏遂以浸废,天灾格而不闻,民隐壅而莫达。”(注:《日知录》卷12《雨泽》。)清朝,雨泽奏报制度更完备,康熙、雍正、乾隆都要求各地方督抚奏报雨泽,如康熙四十一年谕户部:“直隶各省,现今雨泽有无多寡,著该督抚即行具折奏闻”。康熙巡幸时观察各地雨泽,他说,江南浙江“风土、阴晴、燥湿及种植所宜,与西北迥异,朕屡经巡省,察之甚悉”;热河“麦熟之岁,往往雨水早而且多”;“去冬大雪,所以今春雨泽甚少。大约冬雪多则春雨必少,春雨少则秋霖必多。此非有占验而得知者也。朕六十年来留心农事,较量雨旸,往往不爽。且南方有雪有益于田土,北方虽有大雪被风,于田土无益”。根据雨泽多少,指示地方兴修水利,作物疏植以防风雹,预防蝗蝻,备荒等等。雍正根据官员报雨奏折,要求及时播种;乾隆批评官员“近日曾否得雨,俱未详悉奏闻,实为轻视民寞”(注:《授时通考》卷47、48《本朝重农》。)。雨泽奏折在皇帝阅览后才被收藏,最后由史官记录。故宫博物院藏有北京(雍正二年至光绪二十九年1724-1903)、江宁(1722-1785)、苏州(1725-1782)、杭州(1723-1773)的晴雨录。清朝地方官还要奏报雨雪分寸,直隶和内地十二省奏报较详而边区较略;最早奏报为康熙三十二年七月,嘉庆时平均每年七百件,以后各朝渐减。需要指出,虽然地方逐年月日奏报雨泽,但是史官修正史各《本纪》《五行志》及《实录》时,只记载异常气候变化如恒雨恒阴恒雪恒寒恒燠恒风等,这也是我国灾害物异志的特点之一。
    国家重视农业自然灾害的申报救灾,“古者以五谷不登之多寡,别灾伤之名目,后世灾伤之等,则履亩各有轻重。《周官》不著省灾之文,然乡师司救,巡国及野;司稼巡野,遂师巡稼穑,无不周知其数,是以均人,有丰年、中年、无年、凶札之别,当必几经审察而后行司徒之荒政也”(注:杨景仁《勘灾》,见《清经世文编》卷41。),说到古今的申灾救灾及其异同。唐初规定水旱霜蝗耗四分免租,桑麻尽耗调耗六分免租调,耗七分免课役(注:《新唐书·食货志一》。),后世承唐制而有所变化。元朝的申灾检灾救灾制度比较规范,申检体覆中的文册如申灾文册、检踏灾伤文册、赈济文册等,大致包括灾伤州县、灾伤种类、受灾户数人口、实损田禾顷亩分数、实核税石、拟住催税粮、赈济粮钞数量等。这些文册或其汇总文书,是元英宗时编修《经世大典》的原始依据:“其书悉取诸有司之掌故,而修饰润色之,通国语于尔雅,去吏牍之烦辞,上送者无不备书,遗忘者不敢擅补”(注:《元文类》卷40《世纪大典序》。)。明初又依据《经世大典》和《十三朝实录》修成《元史》,这就是《元史·五行志》中灾害记载的历史依据。以此类推,他史《五行志》的灾害记载也是有其客观基础的。
    要之,国家有其职能,史书才有其相应的志书。《五行志》反映了国家灾害物异雨泽等的奏报制度,没有这种制度及其执行,就没有《五行志》中的灾害物异雨泽等等问题的记载。因此,灾害雨泽物异等情况的奏报制度是《五行志》产生并长期存在的历史基础。不然,我们就无法理解单凭史家的学术兴趣和知识结构,怎么能详尽地记载当代和前代的灾害物异?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