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世致用是我国史学的优良传统。溯本求源,其形成与孔子的治史密不可分,而孔子首开的私人治史形式,实质上定形了这一传统的科学模式。 一 孔子的治史宗旨 孔子整理过《六经》。从广义上看,《六经》均可视为历史文献。但其中最具史书性质的,还属《尚书》与《春秋》。孔子对《尚书》的整理工作是“编次”,对《春秋》是“作”还是“删订”,说法不同,但均可归为治史活动。就此,我们可从前人所论孔子的治史苦心中,探讨其宗旨。 《左传》成公十四年总结《春秋》立典有五志,即“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而劝善”。前四点讲史事的处理与表述,后一点实则为前四点要达到的目的。如何起到“惩恶劝善”的作用?稍后的孟子与司马迁,作为孔子的追随者,其认识与体会,想必比他人更符合原意。孟子说:“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孟子·滕文公下》)这两段话说明:第一,孔子治《春秋》的时代背景,是时政衰败,出现了邪说暴行和种种僭越行为。第二,孔子治《春秋》的目的,是拨乱反正,实有干政的意向,其写“天子事”冒有政治危险,故有“知我”、“罪我”之叹。第三,《春秋》一书发挥了社会作用,致使“乱臣贼子惧”。以此可见,孟子初步揭示了孔子治史活动的宗旨,在着眼治国,即经世致用。 在孟子认识的基础上,司马迁做了进一步分析。他说孔子所处之时,“上无明君,下不得任用,故作《春秋》垂空文以断礼义,当一王之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也就是说,孔子要用《春秋》一书当作治国的统一大法,用之“拨乱世反之正”。司马迁分析说:“《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春秋》。”“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同上)这两段话意在提示:《春秋》揭示的“万物散聚”的道理,可以起到“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以及“补敝起废”的社会作用,这正是通过辨明是非的道德评判,来达到拨乱反正的治国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比孟子更能全面理解孔子的治史宗旨,即孔子针贬的矛头不只对向“乱臣贼子”,同时也对向以天子国君为代表的上层。其前提是“上无明君,下不得任用”,讲述的是“万物”之理,评定的是全社会的是非善恶。这一认识,更符合孔子治史的宗旨,即以史经世的广泛意义;这一认识,也更接近孔子推行仁政主张的意图,即建立一个君臣父子相对制约的新秩序。司马迁这一认识,很可能受其师董仲舒所启发。他曾引董氏言曰:“孔子知言之不用也,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同上)董氏认为孔子是通过“贬”、“退”、“讨”而为全社会树立“仪表”,以完成王道之治的。司马迁顺此思路作分析说:“桀纣失其道而汤武作,周矢其道而《春秋》作,秦失其政而陈涉发迹,诸侯作难。”(同上)这里,司马迁已将《春秋》的作用视作与汤武革命、陈涉作难一样的惊天动地,有刷新全社会、改变一个时代的意义。他已经领会到,孔子是将史著代表一种思想,一种法制,通过它对是非的权衡,对王道的阐明,对君臣上下的制约,对社会敝废的补起,来实现社会革新的;他也真切地感受到,孔子治史,实际上寄托着强烈的政治热情,深沉的社会理想,为之而投入全部身心以至整个生命。孔子是史学家,更是政治家,思想家。就这一认识看,司马迁显然没有停留在以孔子为文化领袖的层面上,而是将其比作创有基业的先代圣王,有着辉煌业绩的政治领袖来看待了。这一认识,将孔子治史与治国的思想统一了起来,使其治史宗旨有了更为深刻的底蕴。这一底蕴,能使史家历经坎坷,蒙受斧钺而其志不改;殚精竭虑,形容枯槁而其乐无穷。其视野极宽阔,审视的是全社会和全人类;其意志极坚定,身家性命可以全然不顾。这种视野和意志,形成了史家对治史工作的自觉认识,体现着他们的历史责任感,故而能撰著出一部部名垂千古的史著,而这些史著也正因为是理想与生命的结晶,故有着鼓舞的力量,滋润的温馨,因而其经世致用的作用,也就历久而不衰,成为史学社会功用最为显著的一条。就此看,由孔子治史宗旨所奠定的纪世致用的基调,经孟子、司马迁等后世史家的继承与阐发,其模式逐渐为世人所认识与接受,并使治史这一活动依循经世致用的原则而与经邦济国的大业密不可分,位居“国史”、久处显学而为全社会所重视。 但我们不可忽略一个关节,即史事活动由隶属于政事到升华为从学术层面指导政事的发展过程,却是经历了一个质的飞跃,这个飞跃的标志,便是孔子私人治史形式的出现。这一形式的出现,是社会变革、思想创新的产物,也是汲取以往优秀成分加以改进的结果。 二 私人治史的条件 私人治史,除了客观条件外,主要是史家主体条件的成熟,二者又必然是依存的。 从人类有了历史意识以来,人们就开始了治史活动。现今见到的卜辞、金文、官文书、史官记事等等,均为治史活动的成果。但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简单,官职分工还未周备。据文献记载,夏、商、周均有史官,周初史官已较完备,设有太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等。已有一定分工,但大致不外如下工作,即一,“掌官书以赞治”,即负责起草典制法令并监督执行。二,“掌书王命”,即记录传宣王命。三,管理图书,包括古今文献及诸侯志书。四,确定王国世系,辨别昭穆以维持宗法秩序等等。总之,他们是运用文字来协助君臣治国的,即起一种赞治的作用,他们的身份是国家官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逐步加强,立法司法各有专司,原来辅佐立法司法而进行记注的史官,逐渐摆脱了赞治的繁琐政务工作,向专司记录、保藏、整理、编辑等文字工作发展,并依据文献提供历史借鉴,进行道德评判、以宣传教化为己任,减少了执法的成分,而成为文化的代表,这可看作是原始史学向文化史学发展的重要过渡。如春秋前期晋史官董狐记赵盾弑君一事,实已属口诛笔伐,其执法性已被维护君臣大义的说教意义所代替,仅起一种道德评判的作用。这种文化逐渐从治国中分离的现象,是历史发展的自然之势,正如章学诚所云:“君师分而治教不能合于一,气数之出于天者矣。”(《文史通义·原道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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