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首开史义的窃取方式。 孔子治史与以往史官治史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对史义的取舍主体不同。孔子自称其治《春秋》是“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孟子·离娄下》)。显然,孔子之外的史官治史,史义是公定的,并非出自著书者个人。史官遵循怎样的取舍标准?已无明确说法,但从文献的片言只语中,似可窥其端倪。《汉书·艺文志》说:孔子“以鲁周公之国,礼文备物,史官有法,故与左丘明观其史记”。此处之“史官有法”,显然是一种著史的成例。关于这种成例,《左传》中屡有提及,如庄公二十三年之“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僖公二十四年之“不书,不告入也”;成公三年之“非礼也,勿籍”等等,均说明古史官记事有一定成例。这些成例,既是记事的规矩,也是衡量史官的标准。如《左传》宣公二年孔子称赞董狐为“古之良史”,其衡量的标准便是“书法不隐”,此“书法”之内涵实由董狐敢于直书“赵盾弑其君”一事生发而来。赵盾身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讨贼”,董狐以之违背了维持等级秩序的君臣大义,按书法成例,便要负“弑君”之罪,这一记载,严明了为臣的职责,又尽到了史官的责任,故孔子称之为“良史”。此处之书法,显然指史官应当遵循的、对史事义理取舍的原则。 对古代书法义例,孔子既有继承的一面,亦有创新的一面。杜予在《春秋左氏传序》中说:“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这些“常制”、“垂法”、“旧章”,既包括“书”与“不书”的记事规定,又包括义理取舍原则的立典“五志”。杜予总结“五志”为“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劝善”。前边已提及这最后一点是前四点的落脚点,达到的目的,也就是义理之所在。孔子对以往义理的沿用,符合其继承传统的一面,他不是“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吗?当然要保留传统中的一些原则。但是,他又是时代的人,首先应当反映的是时代的需要,不可能全盘照搬故旧常例,必然更多地要体现“损益”关系中“益”的一面。故他所提出的“窃取”,正是突破旧例,抒发新意的表现方式。所谓“窃”者,个人私见也,针对的是“公意”、“官意”、“他意”,是纯属史家个人认识的一种发挥,这便把史官治史和史家治史做了区分,使原本为辅助治国执法的治史活动,升华为一种一家独断的学术活动。历史经常是在不经意之间,突发一种新状态,表现一种新性质的,孔子看似小心翼翼的“窃取”方式,竟然演化出一种大胆独立的文化活动,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确确实实堪称一场革命!它意味着,史家以其“窃取”的自主,成为了史学活动的主导力量,史家成了史学的主体。这样,由私人著史为标志的史学的相对独立,有了不只是形式,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义理上的独断的权力。就此,史学独立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具体到孔子“窃取”的现实意义,则应与第一部分所讲治史宗旨联系起来认识。他选取史著形式,对礼崩乐坏,臣弑、子弑的社会,进行“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的批判,通过“窃取”义理的方式,有了抒发己见的地盘,更重要的是,作为思想家的孔子,可以通过“窃取”的方式,将其一生为之推行的仁政思想,深切著明地融入于史著,使之代表自己的思想,起到“一王之法”的作用,成为权衡是非的标准,对社会补敝起废,拨乱反正以达到王道大业的完成,这正是孔子以史学经世致用的理想效果,而达到这一效果的关键还在于义理的“窃取”。章学诚曾在《文史通义·答客问上》说:“史之大源本乎《春秋》,《春秋》之义昭乎笔削。笔削之义不仅事具始末,文成规矩也已,以夫子‘义则窃取’之旨观之,固将纲纪天人,推明大道,……有以独断于一心。”此处之“笔削”与“独断于一心”,即指孔子治史中的“窃取”一事,而“窃取”竟能起到“纲纪天人,推明大道”的效果,即使去掉其拔高的成分,也还是能说明“窃取”之重要意义的。 就此可见,孔子对体例的整齐划一,对历史的分期与损益的认识,对史料的处理原则,虽然均高出于以往史官,大大推进了史著活动的成熟与发展,但比起史义“窃取”的大胆举措,其意义还在其次。就此可见,真正使史学性质发生深刻变化,赋予史学以内在生命力的,还在于“窃取”这一方式,“窃取”是孔子私人治史活动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综上所述,义理的“窃取”是孔子私人治史活动最为核心的内容。但是,如果没有我们前边讲到的私人治史的主客观条件,没有孔子对编写体例的整齐划一,对史观认识的提高和史料处理的改进,也不会取得“窃取”的成功。所以应该说,正是这几方面的有机结合,共同促成了私人治史活动的出现。而这一活动中,由于史家相对的人格独立,史学相对的学术独立,尤其对于义理“窃取”形式的取得,最终形成了我国史学从学术层面指导治国的经世致用的模式。其相沿两千多年,成果辉煌,被赞誉为中国史学最优良的传统。对此溯本求源,孔子正是这一优良传统的奠基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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