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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研究在验证上的困境(2)


    历史哲学家沃尔什在《历史哲学导论》中写道:“我们应该把历史学想象为一种特殊的游戏,如果我们要想好好地玩它,我们就必须按规则来玩。因此之故,人人都会认为是宣传品的那些历史学,其困境就在于;凡是写历史的人都在制订着或在破坏着规则,以适应于自己想要造就某种效果的最终目的;而有声望的历史学家则认为以这种欺骗方法所获得的结果是没有价值的。我们可以参照艺术活动的类似情况来说明这种局势。一个艺术家只求达到某种效果而不问他达到效果的手段,就会被他的同行们谴责是个江湖骗子或者是个哗众取宠的人。一个真正的艺术家,是不会满足于不按照他的艺术的规则来解决他的问题的。在历史学中也是一样:真正的(与假的相反)历史学家是会承认某些客观规则的(尊重证据就是一个例子),那是他进行论证所必须遵守的,而且他就可以由于坚持这些规则而被人所识别”(注:沃尔什著、何兆武译:《历史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页。)。
    历史学确实存在着许多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且是否遵守规则也确实可以被同行所衡量、所识别。如秦始皇是男不是女;淝水之战发生在383年,而不是382年或384年。这里的规则是“硬邦邦”的,对其进行识别,也是可操作的。不过,谁也不会说历史学的任务就是在说出“秦始皇是男的”,或考定“淝水之战发生在383年”,它还要将诸如“秦始皇是男的”,或“淝水之战发生在383年”之类的历史事实加以联结,使之成为一个可以叙述、同时也是可以让人理解的故事。历史学一旦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甚至到“立体空间”,情况就不同了。比如:对明代“胡惟庸案”,历史学家就可以有这样两种不同的叙述方式。
    事例一:明太祖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过程中,对某些地区的豪强地主进行了打击,他曾经籍没苏州、嘉兴、松江、湖州等地的豪族地主,……又在南京抄杀了豪民一百七十余家,这些人在京城与官府勾结,私设公堂,隐匿逃犯,这当然是与专制主义政权不能相容。为了扫除君主集权的障碍,明太祖对功臣曾两次大肆杀戮。洪武十三年丞相胡惟庸一案,……洪武二十六年蓝玉一案,……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等吞没浙西秋粮事发,官吏数百人被处私刑……这一系列的措施,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和皇帝的权力,打击了豪族势力,整肃了吏治,也起了抑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注: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78-179页。)。
    事例二:明太祖朱元璋对全国大小政务都要自己亲自处理,唯恐大权旁落,他不仅大权要独揽,连小权也要独揽,在面临皇权与相权、将权的矛盾时,他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加以处理。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擅权植党”罪处死了胡惟庸。……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指挥出面诬告蓝玉谋反,……胡蓝两人固然咎由自取,但牵连之广令人震惊,胡蓝之狱使开国功臣几乎一网打尽。这既反映了新王朝建立后皇权与相权、将权的矛盾,也反映了朱元璋对开国功臣的疑忌。(如还有朱升、徐达、汤和)……一个游方僧出身的人当了皇帝,权力欲如此强烈,大张旗鼓地杀戳功臣,实在为历史上所罕见……(注:樊树志:《国史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317页。)
    同样的“胡惟庸案”,由于与其他事件的不同组合,产生出不同的效果,以至于好像是两件不同的历史事件。在事例一,由于与“打击豪强”、“整肃吏治”相组合,给出的是一种正面的叙事,一种“正剧”式的效果;在事例二,由于与“蓝玉案”、其他处置功臣的事例以及朱元璋的心态相组合,给出的是一种反面的叙事,一种“悲剧”式的效果。如果我们把“胡惟庸案”简称为“A”,那么,它既可以与“B”、“C”相组合,也可以与“D”、“F”相组合;我们可以组合成“A、B、C”,或“A、D、F”,也可以处理为“b、A、c”,或“d、f、A”。这样,同样的事实,经过不同的组合,可以组合成不同的新事实。在这里,历史学家就会碰到一个如何将历史事实组合起来的问题。“胡惟庸案”应该与哪些历史事件相组合?应该是一种怎样的组合?历史学家通常是按照怎样的规则、或原则来进行组合?这里有什么规定、规则是必须遵循的?遵循不遵循、犯规未犯规,我们能否做出确实的识别?看来大有问题。
    卡尔在《历史是什么?》中曾说:“历史包括一个确定了的事实的主体。历史学家可以从文献、碑文等等获得事实,就像获得鱼贩案板上的鱼一样。历史学家搜集它们,把它们拿回家,按他们所喜欢的方式加以烹调,摆上餐桌”(注:卡尔著、吴存柱译:《历史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页。)。换言之,同样的一条鱼,经过历史学家的加工,可以烹饪出不同风格口味的菜肴--有红烧的、有清蒸的、有糖醋的。我们不知道历史之“鱼”,究竟应该烹饪成是“粤式”的,还是“鲁式”的,或者是“川式”的。回到上文的“胡惟庸案”,我们不知道应该组合成一种“正剧”,还是“悲剧”。我们没有办法对此进行实证,也无法识别这里有什么规则。或者,我们干脆承认,历史学在这里如同文学虚构,只是一种艺术,这就是后现代主义提出的新问题。
    海登·怀特认为,历史学从本质上说,与文学一样,只是一种虚构。这种极端的看法,似乎还没有哪一位实践的历史学家会表示赞同。但是,历史学家从确实可靠的特殊事实出发,进而建构历史过程、历史整体,其结果却没有办法获得实证,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我们会说,将“胡惟庸案”与“打击豪强”、“整肃吏治”等事实相组合更好些,或者说将“胡惟庸案”与“蓝玉案”、以及其他处置功臣的事例相组合更符合历史事实。但是,所谓“更好些”、“更符合历史事实”,如何进行实证呢?哪怕是间接的证实似乎也做不到。我们不能说历史学家在组合历史事实时,完全可以不遵守规则而随意进行,至少我们没有见过将“胡惟庸案”与“古巴导弹危机”相组合的叙事。但是,历史学家为了达到某种效果而组合历史事实、尤其是组合大量的事实群时,他享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或者说他所受到的制约,或约束相当小。问题是:除了那些低劣的政治宣传品,历史学家何以能在不违反“游戏规则”的条件下,将历史写成正剧、喜剧,或悲剧。我们自然不愿接受海登·怀特的说法,但我们需要合理地解释这一事实及其问题:将有事实依据的历史事实建筑成的历史大厦却不具有实证性,为什么?文学是“非事实”中存在着“事实”,史学似乎是从“事实”走向“非事实”。难怪有人说:文学除了时间、地点是假的,其他都是真的;历史除了时间、地点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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