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龙岩矿务有限公司” 《福建白话报》第一年第三期(1904年十月初一)《纪事》报道: 龙岩州的矿产,算是顶旺的。今年正月里有个日本商人,名叫爱久泽直哉,想包去办。由日本领事照会闽督,请准了他。闽督得了外务部来文说,这个矿务应该归总公司开采的。那爱久一案毋庸置议。所以就下了札,叫厦门商政局赶紧妥议开办,免得外国人有所借口。刚好凑着龙岩州一个廪生,名叫谢汉潮,到局里递禀,说合了本地绅商,集股五十万元,开个龙岩矿务有限公司,州里矿产,都归他领办。拟了章程十八条,也狠(很)不错。商政局看这本地人办本地事,是狠(很)妥当的,就替他申上闽督,后来怎么办法,还没有听见。想这矿产,应该不会再到日本人的手里了。 上文提及的“总公司”,指1904年7月由闽浙总督李兴锐派员筹设的“福建全省矿务总公司”;批准“爱久一案”的则是李兴锐的前任崇善。 同期《福建白话报》上刊有《福建龙岩矿务有限公司章程》,其文曰: 一、本公司取名龙岩矿务有限公司,创办龙岩州属内煤矿。 二、本公司招集股本洋五十万元,每股重洋五十元,认股时每股先交小股银二十元即给单为据,余三十元开办时由公司传单限某月日交足,倘愈限二十天不交即将该股注销,收单作为废纸,若交足随将收单换给股票及息折为据,不拘官绅民人等均可入股,惟洋股一概不收。 三、本公司为有限公司,其总处所拟设在厦门或鼓浪屿。 四、各股友已领本公司股票,倘遇欠用,可将股票转卖,惟不得卖与洋人,并须向本公司报明改注册底。倘遇股票遗失,亦当报本公司,俟本公司登报,四个月内无人争较方准补给,惟将在某月日于某处遗失实情,逐笔写明交本公司存据,并有中间人号盖印作证。 五、本公司举职员杨国梁为总理,谢维岳为副理,代本公司办理一切事宜,帮理董事。续后公举。其以一人出名附有一百股以上者亦可到局当董事。 六、本公司经厦门商政局批准,札饬地方官保护,并示谕军民人等遵照即可开采。悉照外务部矿务章程及将来商部暨厦门商政局拟定章程办理。 七、本公司应用山地官地则照公例纳税,民业则照官价给买,无论何项人等均不得挠阻。 八、探苗矿师及优等工匠如无本国人,可暂用洋人,其余各色寻常工役均用华人。 九、本公司股本银如不敷用,由公司再行招股以满其额,如招股不及可自行揭借商款,商借、商还与官无涉。 十、本公司常年老本息六厘外尚有余利作十成计酌提一成作公积、一成作酬劳之外,再作十成分计,以二成半报效国家、七成半按股均分。 十一、本公司股本银拟存银行及殷实可靠银号钱庄生息,非本公司应用不得动支,仍须有董事三人以上签字方能作准。 十二、龙岩州辖内矿山在穷谷深幽之处,难保无匪徒撞扰,除地方官保护外尚有未周,请准由本公司雇勇自护,其需用铳枝器械件数,由本公司禀明商政局照会海关放行,惟该勇专为自护本公司而设,地方官不得征调。 十三、本公司办事悉照本公司定例,年终邀集各股友会议,将进支数目结册,呈众查核,并刊发各股东查阅以昭大信。 十四、本公司股友均可荐人,惟用否归总理审定,各友不得相强,至一切人役倘有私弊及亏空情事须由荐主赔偿。 十五、在事人役每月辛金定该月之十五日给领,不得挂名支借,无论何人不得另派干修以节廉费。 十六、本公司运煤到通商口发售,如遇山路阻碍,准开筑轻便车辆,或溪道阻碍准本公司凿通自设小轮驳船装运。 十七、请准本公司永远承办,无论利益如何,国家不能强行买回,亦不准他人续请顶换以杜争端。 十八、本公司订定章程十八条,实系始创,所有详细章程可随后补入,惟须邀集各董事筹议方能作准。 3.关于“福建船政” 《福建白话报》第一年第一期(1904年九月初一)《纪事》报道: 船政局里头,添设一个铜元局,房子盖在锅炉厂右边,一切机器统通由德国买来。赶在这年内开铸,因为免的法国人干预,所以厂中能够自制的东西也出去买,听见开办的经费,差不多用了十万两银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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