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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士訚: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族际合作治理以亚非发展中国家为例(2)


    三、族际合作治理的类型
    在多民族发展中国家,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其中国家与由多民族群体构成的社会之间的强、弱状况对族际合作治理具有重要影响:
    第一种是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所谓的“强”国家,主要指以一定的强势力量为核心的国家,所谓的“弱”社会主要指社会处在对国家的依附状态下。在这里有两类形态:一是国家以全权代表而对待社会,使国内的少数民族群体处在被同化或排斥的状态下。在这种状况中,国家以同质化取代差异和多元。
    第二种是强社会—弱国家关系。在这种形式中,社会被部落、教派力量所充斥,国家不过是诸多群体中的一个力量。强大的民族群体或宗教群体与地方军阀间相互制衡并结成一定的联盟,政府和支持自己的某些民族群体和派别结成一定的合作关系,这种状况在家族、部落和教派严重的中东国家、非洲国家大量存在。
    第三种为强社会—强国家关系。表现为,一方面社会内部存在着多元的文化群体,但这些文化群体彼此之间相互制约,但已经开放;就强国家而言,国家已经强大,并拥有一定的力量保持对社会的控制。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制衡,决定了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了某种合作治理的局面,这种状况在今天的印度、南非等国家均为代表。由于上述三种不同的形式决定了三种不同的族际合作治理形式。
    (一)强中心族际合作治理
    强国家—弱社会格局又是强中心格局。在这种格局中,某个主体民族长期居住一地,形成了一个国家支持性力量。主体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之间在长期的交往中已经共处一体,不仅如此,由于主体民族的支持形成了各自的王朝国家。在强中心的合作治理模式中,一定的政党权威、宗教权威凭借着优势民族群体的支持占据了中心位置并控制了官僚机构,面对国内存在的不同的民族和宗教情况,国家依然采取了纵向的并有一定官方价值影响的合作。
    (二)中心与多元制衡性的族际合作治理
    在多民族发展中国家中,有不少国家是在民族主义的浪潮中建立起来的。。在这些国家中,各种部落组织、地方势力集团或宗教教派组织依然保留着自己的传统体制。。在这样的国家中,中央政府缺乏自主性,严重的多元制衡环境使其中央权力难以深入到民族地方。这种局面不能不使政府和地方或民族群体之间就共同性事务采取合作治理的方式。制衡性合作中的各方面并不是静止不动的,当各方力量发生变化,原有的均势打破后,制约性条件发生了变革,合作治理也就面临危机。
    (三)多元向心性族际合作治理
    在发展中国家,不同民族群体由于共同的利益和命运的驱使促进了民族群体较为容易形成共识与合作,并由此建立了一定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现代民主政治与传统的伦理政治结合起来,尽管存在着不同民族群体及其政党的竞争,但一种向心性的族际合作治理机制已经建立并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论
    当代多民族发展中国家是在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相当脆弱的条件下开始起步的。随着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启动和群体性的崛起,国家也从过去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仿效,追求民主的转型和民主巩固中走了出来,通过提升本国的国家治理而实现发展。发展中国家由此在政治上变得更加自主起来。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族际合作治理是不少多民族国家实践的结果。尽管在各国的实践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发展的程度高低不同,但它均反映了一种新的认识和新的视角。,为什么基本的政治秩序建立后,民族问题依然连绵不断?从制度的角度看就是有宏观制度而缺乏中观或微观协调机制。宏观的制度难以对复杂的民族问题做出反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治理措施。由此决定了多民族发展中国家除了要加强和完善其宏观制度的建构外,更需要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共生和共存上安排相应的治理机制,以应对族际政治风险。而在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族际合作治理机制正可以弥补治理上的存在的不足,缓和族际政治中存在的问题。当代多民族国家身处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各种国际力量深入多民族国家中,挑战着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而族际合作治理尽管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但无论对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统一和国家认同建构,还是对这些国家的族际政治文明的建设都是一个新的实践。
    (摘编自《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多民族发展中国家的族际合作治理--以亚非发展中国家为例》,马爽/摘编)
    (作者简介:常士訚,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