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1996年召开的“第一次亚洲法制哲学研讨会”的论文集《变化中的亚洲的法 与哲学》(今井弘道、森际康友、井上达夫编)中,沟口雄三《礼教与革命的中国》、寺田浩 明《满员电车的模特儿》、梁治平《国家与社会》(角田猛之译)等论文对明清时期的秩序形 成以及“国家与社会”等课题发表了有益的议论。沟口认为,民国初年对礼教的批判是以欧 洲市民社会为基准的,在历史阶段上处于半开化阶段,具有落后性;在批判内容上,将矛头 集中到了身份制、父家长制等特定的封建伦理上,因此,礼教的批判带上了浓厚的时代和社 会 的色彩,其实他们并没有弄懂礼教的真正面貌。指出,在以流动性为特质的明清社会中,礼 教--传统的民众的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所起到的相互扶持、相互协助的作用是应该值得 重视的。对沟口提出的问题,寺田认为,如果强调礼教中相互扶持、相互协助这个侧面的话 ,那么,我们对礼教中的上下秩序这个侧面以及这两个侧面之间的关系又应该如何理解呢? 沟口提出上述观点的论据之一是“勿倚强欺弱”这个训导,认为这是认识礼教社会的一个关 键词。从而,沟口指出,在认识礼教社会时,与其将重点放在强制下对上的绝对恭顺上还不 如将它放在亲属间相互扶持上。对沟口理解的“勿倚强欺弱”的礼教社会,寺田用“满员电 车”(满载乘客的火车--译者)和“互推赛力”(以推倒对方为胜的游戏--译者)等比喻展 开了极其明快的阐述。指出,谈到礼教秩序的社会,我们往往想到的是构成和维持这一秩序 的当事者之间的互助和礼让,这种互助、互让当然有其必要性;但是,这样的社会同时又是 指责个别主体的利益主张是“私欲”,为了维持全体秩序,极力阻止这种“私欲”的社会。 礼教社会是在这样一种逻辑下形成的世界。因此,寺田认为沟口对民国初期批判礼教运动的 异议一下子还很难接受。梁治平的文章对起源于西洋的“国家-社会”二元论、“国家-第 三领域-社会”三元论这种框架概念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认为,“国家”与“社会”这个概 念是从清代的民事裁判研究中导出来的,交错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裁判制度之间的中间领域 --“第三领域”的概念,也只不过是将哈伯马斯的公共领域论不经心地用于非西方文明而 已。梁文提出,能够代替以上这些概念的,是“家-国家-天下”、“公-私”、“政府( 官)-民”这三个系统。只是,梁文对岸本美绪的“机能上的同型性”等学说完全没有涉及 ,不能不说在掌握、梳理研究动态方面存在着缺陷。 除上述几篇以外,1999年的法制史研究中,我们还读到了其他很多有分量的论文。陶安And o(A.H.Hafner)发表了两篇力作,《中国刑法史中的明代赎法》(《东洋史研究》57-4)和《 律与例之间》(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38)。在前一篇里,通过与唐律赎刑概念 的比较研究,认为,明律的刑法体系,不是对唐律旧制的复归,仅仅是在刑名上沿用了五刑 的理念体系而已;具体的刑名之下规定了具体的刑罚条例,但洪武三十年律中却只有死刑和 罚役;伴随着纳赎的进展,增加了财产刑,刑罚体系才趋于完备。在后一篇里,陶安以“依 律 科断”和“照例发落”这两个用语为中心,对明代赎法观念上的侧面和现实中的作用这两方 面的关系作了探讨。认为,“依律科断”是对罪犯所犯下的罪状依照法律条文来确定相应的 刑名,“照例发落”是指执行与刑名相应的刑罚。将律与例区分开来,并且在“照例发落 ”上,在明初以来杂犯和真犯的不同概念之上加上了赃罪和非赃罪的区分,促使了纳赎与罚 役的分化。陶安的大作,把明代的赎法在中国刑法史中进行了定位,其敏锐的意见随处可见 ,值得首肯的地方很多。不过,在杂犯死罪以下的场合下,现实中到底是怎样选择罚役、财 产刑或者杖、笞刑(所有的刑罚是否都可以用罚役、财产刑来替代这一点必须首先弄清楚), 将成为今后的课题。谷井阳子《明律运用的统一过程》(《东洋史研究》58-2),作者曾经在 不久前发表的论文中理清了明代裁判机构的内部机制,这次力图解决的问题是实际的监督 机能问题,也就是说,作为裁判审核基准的核心--明律,是怎样达到统一运用的。据谷井 的解释,明代中期确立的会审、差官审录,其目的是想将审查的结果进行再次审查这样的做 法制度化,这就要求在律文的运用(技术性问题)中必须有共通的知识和认识,因此也出现了 要求给律文附上固定的解释的主张。但是,这样的主张在当时被朴素的律文至上主义否定了 。这种现象到明后期开始发生变化,条例、律注的编撰、颁布、重修都趋于活跃。与谷井的 关注有相通之处的高远拓儿的《清代的秋审制度与秋审条款》(《东洋学报》81-2)列举了秋 审的判断基准的“秋审条款”,在制度的理念上要求对每一个案进行灵活的对应;而另一 方面 ,在秋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亲临现场的人们为了能够公正地运用制度,又希望有一个明 文规定作为依据。对处于这两者夹缝之间摇摆不定的秋审制度的实际情形,高远在文章中作 了明快的描述。另外,作者还著有《秋审勾决考》(《社会文化史学》40)一文,从制度史的 角度对朝审、秋审后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的手续--勾决的演变进行了探讨。高桥芳郎《明律 “威逼人致死”条的渊源》(《东洋学报》81-3),对“威逼人致死”条到明代才出现这种学 术界的一般说法提出了疑义。认为,从《唐律》、《宋刑统》中关于处理致使自杀案件的实 际运用来说,“恐迫人致死伤条”可以作为“威逼人致死”的渊源,只是在元朝没有将致使 自杀看成是犯罪行为。不过,南宋至元代事实上存在着利用自杀或乘人自杀而进行要挟或诬 赖的风气,这种风气也成为明代制定“威逼人致死”条的前提。谷井俊仁《大清律辑注考释 (一)》(三重大学《人文论丛》16),是为了阐明中国法制思维的历史性展开而做的一个基础 性作业,作者依据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对清律(顺治律)进行了探讨。 徽学。去年的徽州文书研究(徽学),成果涉及裁判、宗族、商业等多个领域,就地域研究 而言,可与江南三角洲的研究热潮匹敌,就文书研究而言,已逐渐与敦煌文书研究比肩。中 岛乐章《明末徽州的佃仆制及其纷争》(《东洋史研究》58-3),收集了徽州文书中与主仆纷 争相关的事例,对明清时期徽州的佃仆制进行了考察,是一篇相当有分量的论文。作者认为 ,16世纪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佃仆的经济独立性,也给佃仆在社会地位上的提高提供 了机会。但是,这并不一定与佃仆身份、主仆关系的改变直接联系起来,因此,在一定程度 上造成了主家与佃仆之间的紧张气氛。熊远报《清代徽州的地域纷争》(《东洋学报》81-1) ,试图通过江西省婺源县图书馆所藏《吁控拆毁婺城西关石坝案卷》来复原地域纷争的构造 。只是文中对引起地域纷争的原因只讲到了风水一点,而潜藏在这一原因背后的水运、水利 等真正与“地域”问题密切相关的因素却没有充分说明,这一点非常遗憾。铃木博之发表了 两篇关于徽州文书的研究文章,《徽州的“家”与财产继承习俗》(山形大学《史学论集 》19)、《徽州商人的一个谱系》(《东方学》98)。前一篇是为阐明商人地主的土地所有形 态而做的一个基础性研究,文中以黟县瑞村胡氏为例,对商业利润的运用、同族内部的土地 买卖以及阶层的分化作了考察。后一篇以歙县溪南吴氏为例,探讨了宗族形成与商业活动之 间的关系。商业利润的回流,虽然促进了宗族组织的形成,但宗族组织作为商业活动后盾的 事实却无法确认,商业性的提携也仅仅限于以一个一个的“家”为中心的副层次(分支)上。 铃木得出来的结论,可以说给徽州商人与宗族关系研究中过分夸大宗族作用的人们敲响了警 钟。臼井佐知子《中国江南的徽州商人及其商业活动》(载佐藤次高、岸本美绪编《市场的 地域史》,《地域的世界史》9,山川出版社。以下简称《地域的世界史》9),站在最新的 高度,对活跃于明清时期徽州商人的商业活动、职业伦理、宗族关系、科举考试等情况进行 了概述。 政治、地方行政、军制。政治史研究中,阪仓笃秀的《洪武十八年吏部尚书余熂诛杀事件 》(《关西学院史学》26)颇富启发性。此文以吏部尚书的诛杀事件为切入点,对明朝皇 帝与中央统治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挖掘。作者对朱元璋重建国子监体制的强烈愿望 ,以及对吏部尚书人事权的警戒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川越泰博有《明代的奴军与火 者》(中央大学文学部《纪要·史学》44)和《蓝玉案与文人王行》(北海道大学《史朋》32) 两篇。前者着眼于蓝玉案中罪人审讯记录--《逆臣录》中的奴军和火者,认为两者都带有 皇帝恩赐给功臣的性格,在功臣家的家政处理上他们的存在是不可缺少的,但另一方面也担 当着对功臣家进行监视的任务。在后一篇中,作者对在蓝玉案中被连坐的王行的生平履历作 了考察。王行是江南富豪沈万三家的家庭教师,文中认为,王行是蓝玉和沈万三这两人之间 的中介,沈万三被卷入到蓝玉案中去,王行是关键人物。新宫学《迁都北京研究序说(一)》 (山形大 学《史学论集》19)是作者基于1998年夏天明清史研究集训班上口头发言写成的,文中提 出有必要对永乐帝迁都北京的历史意义进行重新探讨。大野晃嗣《明代廷试合格者与初任 官》(《东洋史研究》58-1),是一篇运用统计手法分析进士及第后为了以后的交流按年齿顺 序编 集的“同年齿录”的好论文。作者认为,连中三甲以后,能够经推官、知县之职晋升为 科道官(御史、给事中),是官僚政治生涯中令人羡慕的晋升路线。这个总结颇有意思。不过 ,在轻视地方官的风潮中,为什么推官、知县的职务如此受到重视,这一点,希望作者能够 作出 积极的论述。沈野邦雄《李光地与徐乾学(六)》(和歌山大学《经济理论》288)是作者以李 光地和徐乾学为中心考察康熙年间中央政界的一系列成果之一。此文通过一件贿赂事件,描 述了当时的人际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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