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周超]民俗与法律:烟花爆竹作为一个“中国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04:11:23 中国民俗学网 周星 周超 参加讨论
二、法律与民俗的博弈:从“禁放”到“限放” 作为传统民俗的烟花爆竹和现代社会的冲突或调试关系,最早从晚清时就已经开始了。晚清政府的北洋新政每每以天津为示范区,其中之一就是建立新式警察制度,并试图干涉一些社会习俗,促其“改良”。1902年天津设立巡警总局,负责城区治安;1907年2月3日,巡警总局在《大公报》发布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特先晓谕,广为劝告,父戒其子,兄为弟导,子弟有犯,父兄枷号,倘敢故违,决不宽饶”[15]。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官方禁止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从此,禁放烟花爆竹就成为中国社会各界持续不断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民国成立之初,改旧历为新历,废除旧历年节,也曾禁放烟花爆竹。袁世凯政府曾派出督察小分队沿街巡视,不许贴春联和放鞭炮,但禁令没维持多久就不了了之了。当时在北平,“燃放爆竹,本为官厅所禁止,自民国九年始,警厅忽取放任主义,于是家家户户,每至年底,争先购置。当子正初交时,乒乓之声,即不绝于耳”[16]。1928年,南京政府亦曾严令将“旧历年节”之娱乐、赛会及习俗上点缀品、销售品一律加以指导改良,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过年民俗予以干涉[17],但大约到1934年以后也就默认了官民二元、二重的新年(春节与元旦)了。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烟花爆竹依照“民用爆炸品”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结束了长期的“文革”动荡,进入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现代化的新时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发展经济为主,也指向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在逐步通过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的过程中,1979年恢复地方立法权以后,地方立法机关开始尝试对普通百姓的鞭炮习俗也予以限制乃至禁放。1984年,国务院颁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北京市则在1986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由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这项出于“安全”考量而将烟花爆竹视为“危险品”予以严格管控的地方行政法规,明确了对烟花爆竹“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基本方向。由于烟花爆竹在制造、运输、储藏和燃放过程中频繁发生事故,导致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1),同时也出于节俭过年和移风易俗的主张,1987年在北京市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有114名代表提出了7项议案,要求重点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8] 1988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禁放令”,深圳市、珠海市和广州市迅速跟进。1992年3月19日,广州市人大颁布《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6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个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越秀等8个区范围之内燃放烟花爆竹。1993年春节过后,北京市先后有308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相继提案,要求立法严禁烟花爆竹;当时,北京市政府通过调查获得的反馈是大约80%的市民赞成禁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破天荒地将拟定的法规(草案)登报公开征求意见,来自市民的反馈也呈现“一边倒”的赞成。于是,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地方性法律《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在市内8个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但农村和远郊区县暂不列为禁放区。虽然北京市的禁放在上海和广州等城市之后并受其影响,但由于其首都地位,很快就引起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竞相仿效。据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相继有280多座城市,或采用行政法规手段,或采取地方立法形式,均对烟花爆竹作出了程度不等的禁放(2),从而形成了全国规模的“禁放潮”。 1994年,北京市民过了一个据说是安乐、祥和、平静的春节;从1994-2000年间北京市各种相关指标(火灾频次、财产损失、伤亡人数、噪音分贝、违禁行为、处罚人数)均有大幅度改善来看,可以说禁放取得了成功[19]。与此同时,1994年的北京春节市场出现了各色灯笼、气球、拉花、挂件、年画等同样可被用来渲染节日喜庆氛围的商品格外畅销的现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那些用塑料或纸片等各种材料作成的大小不一的“假鞭炮串”。从民俗学的立场看,禁放烟花爆竹与各种其它吉庆商品的走俏之间存在着某种结构性的关联。原本的功能同属渲染节日气氛的一组、一丛或一群民俗文化“事象”,即将消失的那种,其功能便由其他各种来分担,以产生出新的组合或结构,满足因时代推移导致民俗生活之变迁的需求。春节市场上吉庆商品的走俏,乃是都市民俗对禁放烟花爆竹的一种反应或调适。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可能性,例如,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出新的替代物,以补充因为一种因素的消失而造成的空缺,像“假鞭炮串”不外乎就是一种“鞭炮替代物”;抑或催生出全新的民俗,例如,1994年春节前夕,广州市场出现了“欢乐彩带”(又称“疯狂的枪”)热销的现象,它不对环境构成污染,也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算是一种理想的“鞭炮替代物”。这种由高分子树脂、容剂、抛射物和喷雾器构成“欢乐彩带”,最早大约是1950-1960年代出现于欧美,如今传入中国被用来满足鞭炮禁放后人们对节日氛围的心理需求。但并非所有的“替代物”都能被接受,例如,在房间里堆满气球,进入踩爆气球,听取一些响声的做法,就如昙花一现;再比如,禁放后北京曾有一种“鞭炮录音带”上市,但经销此替代性商品的新华书店因违背政府有关规定,而遭到查处。 但好景不长,大约从1998年春节起,市民的违法燃放明显增多,之后连年呈增加态势,每年春节都或多或少地在警方和市民之间围绕禁放形成了“猫捉老鼠”游戏之类的现象。虽然媒体话语是“过年方式千万般,何必独钟这一种”[20],但也承认没有鞭炮是少了一点气氛。北京市在1993年实施禁放前的民意调查,主要是以中老年人和离退休人员为对象,对于有较高燃放欲望的年青人有所忽视,故对民意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 其实,从一开始,禁放就面临分歧、争议和质疑。为数众多的市民因此感到失落、不满,甚或通过燃放行为表达抵触。1999-2004年间,每逢春节,总是形成大面积的越轨性违反,为维护“禁放令”的法律权威性,地方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北京市每年除夕之夜,即便是警察全出,再动员社区居委会人士参与防范,辅以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的配合呼吁,仍无法杜绝烟花爆竹在全城范围内络绎不绝地炸响。2005年春节,北京市动员13万人的监督员,680多辆机动车辆,由公安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在街巷路口严防死守,仍有252人因燃放受到行政处罚。深究部分市民在禁放区我行我素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最突出的是感到过年不放炮,觉得没“年味儿”。同时,由于对违反行为的罚则不具威慑性,即便有市民因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或拘留,考虑到除夕夜的特殊性,执法机关也倾向于释放被拘留者,先让他回家过年,不然,就显得不近人情。于是,就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令当局头疼不已。若要严格按照法律取缔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就必须有更多执法成本投入,但这个成本甚至大到地方政府承受不起的程度;若对市民违反行为熟视无睹,则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威信就会大打折扣;哪怕是稍微严格执法,大年三十除夕夜,市内各拘留所都将人满为患。显然,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政府无法落实的法律,它大大低估了民众的不合作乃至抵触情绪,低估了一种普遍的民俗可被法律所改变时的难度。虽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并没有多大瑕疵,但事先的民意调查和专家咨询方面却有些粗糙,并没有摸准基本民意的走向。 贯穿于整个禁放时期,民间反对意见一直不绝于耳,但这些意见通常较难为官方媒体所报道,事实上,也很难形成对政府的压力。但伴随着1990年代后期互联网的崛起,中国社会的舆论环境发生了结构性改变,每年一度的春节期间,针对禁放总是会异论喷涌而出。另一方面,传统节日文化的价值在1990年代之后,日益成为中国公众彰显文化自觉和自我主体性的路径,其中对春节“年味儿”因禁放而缺失的抱怨与日俱增,几乎成为一种标准性的说辞。根据2005年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抽样调查,在6000名受访市民中,约有八成赞成开禁;在8个城区30多个街道办事处的座谈调查,征求了大约1500名市民的意见,也是约六成市民希望开禁。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开禁改为“三限”,亦即在限定的时间、地点,可以燃放被确认为是安全的有限品种的烟花爆竹。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规,对禁放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交通枢纽、党政机关驻地、军事要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限放区(五环路以内,除夕至初一,初二至十五每天7点至24点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不可)、准放区(五环路之外,但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划定限放区)进行了划分;和此前的禁放相比,禁放区由8个城区缩小为五环路以内地区[21]。2006年1月,国务院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三十条则明文规定了7类禁止燃放的地点。这些规定对北京的相关政策予以全面支持,同时也对全国具有指导意义。 虽然在此前沈阳、哈尔滨等城市已在全国率先开禁,但北京市的开禁依然具有示范性,随后,全国很快就约有100多个城市相继解除对烟花爆竹的全面禁令,或以尊重民意,照顾民俗的名义相继放缓了某些规定[22]。大批城市不约而同地从禁放改为限放,反证了曾经的地方立法因为没有充分考量风俗习惯对法律实施的影响、缺乏可操作性而成为“无效供给”[23]。事实上,中国包括年俗在内的传统文化长期以来处于被压抑状态,经常被视为封建或落后的“糟粕”,“文革”期间甚至还得过“革命化”的春节,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传统文化逐渐得到重新评价,政府对民俗的管理也逐渐宽松,人们对春节“年味儿”的追求也越来越有了正当性。结果是在这场国家与社会、公权与民意、法律和民俗的“博弈”中,从“放改禁”到“禁改限”,由于出现法律禁而不止的尴尬[24],政府不得已作出了让步。 烟花爆竹的解禁,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围绕着禁放烟花爆竹而在法律和民俗之间、政府和部分市民之间产生的紧张关系,并使相关争论一时有所收敛。但开禁并不意味着市民可以随时随地任意燃放。从全国各地的情形看,“禁改限”的具体规定在各个城市多有不同,例如,春节期间,杭州市区仅在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五及正月十五4天可以燃放;南京市区是除夕、初一、初五、十五等4天全天可以燃放,初二至初四、初六至初八等6天10时至22时可以燃放,初九至十四的6天全天禁放;郑州市区是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7时至24时可以燃放。从政府的立场看,限放应该可以满足市民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了,但或许是因为解禁后的“反弹”,北京和很多城市近些年的“限放”改革,其实并不顺利。 一是违反限放规定的现象屡禁不绝,仍使当局的执法疲于奔命。很多市民不愿专程前往可以燃放鞭炮的地区或地点,而是就近随时燃放。这种现象颇为普遍,形成了全城无处不放炮的局面,使限放区形同虚设。但要逐一取缔则成本过高。这意味着从禁放到限放,政府作出退让,但“民俗”仍不满足,民众的超限越界行为给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出了一道“难题”。 二是市民的燃放行为出现了朝更大规模、更长时间、更大威力和响声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持续的经济发展和初步实现“小康”,给广大民众带来富足的生活,很多市民对未来更好生活的期许往往也较为集中地通过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来表达。在一部分生活比较富裕的市民中,出现了“攀比性”及“炫耀性”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有意无意地通过燃放爆炸声更响、放飞更高、连续时间更长的烟花爆竹来彰显自我的非同凡响。燃放鞭炮原本只是一种象征性行为,如今则变得颇为夸张,成为一种高消费。因此,以前曾屡遭诟病的“问题”,诸如安全、环境(噪音污染、空气污染、垃圾增量)等方面的困扰再次突显出来。 三是伴随着一些年俗的复活或再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作为其民俗表征得到强调。例如,除了除夕、元旦、初五和正月十五这几个在各城市“限放”政策中均网开一面的日期之外,有些城市在年后首次上班或开门营业时,例如,初七或初八,还兴起燃放“开门炮”“开门鞭”或“吉利鞭”的新民俗,为的是取一个“好彩头”,图个“吉利”,寓意“开门红”。“开门炮”在过往的民俗文化中并非毫无依据,但如今,年后第一天上班的“开门炮”,除了临街业主、民企老板、个体商铺经营者之外,很多机关单位也参与进来,甚至同样出现相互攀比、暗中较劲的局面。因此,近几年,石家庄、杭州、南京、沈阳等城市不得不相继出台了不许燃放“开门炮”的禁令(1)。 未曾料想的是,公共舆论和民意导向很快又发生了新的戏剧性变化。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的特大火灾,2011年2月3日午夜,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特大火灾,以及2013年全国很多大中城市同时遭遇严重雾霾,而春节的燃放“狂欢”更使雾霾变本加厉,连续发生的上述若干涉及公共安全“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从而促使有关民意出现转向,社会舆论中支持禁放的呼声再次增强。与此同时,很多城市维持“限放”,但也相继推出更多倾向于严禁的新举措。北京市为应对雾霾制定了应急规定:当春节期间因空气重度污染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时,全市范围就将实行禁放。也有研究表明,从数据上看,实行“禁改限”主要是由于执法成本不断升高,但改为限放后的执法成本不降反升,伤害问题和环境问题再次突显,故有些城市再次回归禁放。例如,2015年南京市颁布《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重新实施禁放政策[25]。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大人常委会表决通过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规定在五环路(含五环路)以内实行“限改禁”,亦即禁止销售和鸣放烟花爆竹;五环路以外地区,由各相关区政府根据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上述区域之外,市民可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天七时至二十四可以燃放,其他时间则不得燃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