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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时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格局中的共同语言需求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近20年来,中国各民族人民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程度呈现了日益扩大和深入发展的态势,从农村牧区到城镇、城市,从西部到内地、东部,汉族和少数民族的人口在全国范围不断流动,从每十年一次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不难看出,各省、市、自治区人口的民族成分持续增多成为一个重要特点。
    这表明,定居乡里、聚居一隅的传统族别性人口分布正在发生显著的变化,各民族人民社会化的接触、民间性的交流、城镇化的汇聚不断扩展,共同语言已经成为各民族人民的共同需求。可以说,没有哪一个民族对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心存抵触,共同语言是通达各民族人民守望相助、民心相通的心灵钥匙;也没有哪一个民族对自己的母语、方言毫不珍重,母语乡音是各民族人民留住乡愁、热爱生活的情感依托。因此,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保护各民族母语、方言,也成为维护统一、包容多样实践中必须处理好的关系。
    推广普通话与保护母语乡音并行不悖
    中国语言资源的多样性,是体现中国文化多样性、中华文化丰富性的重要载体。虽然汉语只是一种语言,但是其内含的诸多方言则承载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丰富知识。同时,中国少数民族的语言种类繁多,系属多样,体现着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谱系和文化多样。这都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都是需要精心呵护的人类文化资产。因此,国家于2015年启动了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以“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为宗旨,展开了少数民族语言、汉语方言、语言文化、地方普通话的调查。这一大规模的国家工程,将对我国的语言资源保护和国家通用语言推广的情况,提供立足新时代发展的科学依据。
    语言通过使用才能得到保护和发展。国家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通过教育体系、社会传媒等系统深入到全国各地,推进“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的法律实践。同时,国家法律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这些法律规定都立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在切实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保障了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发展。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落实的法律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文化认同的深层性包括了语言认同的基质,学好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母语”——普通话与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母语乡音不是相互矛盾或相互折损的关系。
    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成就显著、任重道远
    在推广国家通用语的实践中,200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显示,全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53.06%,能用汉语方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86.38%,能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5.46%。城镇的普通话比例为66.03%,高出乡村21个百分点。在55个少数民族中,40个民族会讲汉语的人口占70%以上,其中18个民族会讲汉语的人口达90%。当然,讲汉语不等于国家通用语言界定的汉语普通话。
    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东部、中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化的进程加快,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率达到70%以上,可谓深入人心、成就显著。但是,也必须看到,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相差了20个百分点,大城市普及率超过90%,许多农村和民族地区只有40%左右。其中包括了人口数亿的汉族,虽“书同文”但“语异音”,甚至一些方言之间无法沟通。就少数民族而言,虽然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能够讲汉语,但也大都是区域性的汉语方言。一些方言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中仍存在难以融通的问题。国家通用语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母语”,是多元一体大家庭各个成员之间相互交流的语言工具,汉族和少数民族都要学、都要学好,才能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语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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