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融合与历史书写:《元史》蒙古列女形象“汉化”问题刍论(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10:11:24 《史学集刊》 肖超宇 参加讨论
《元典章》里收录了许多汉人收继婚的案例与法律条款,首先是至元八年(1271)十二月忽必烈曾下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28)成为公开允许汉人实行收继婚的重要依据。接下来至元九年(1272)刑部本拟通奸罪处的郑窝窝案,由于郑窝窝兄奴奴死后,嫂王银银年少守寡,窝窝遂与银银私合,本被官府拿获问罪,中书省以“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的法律规定,最终宣告两人无罪,并准许郑窝窝收继其嫂为妻。(29)对于夫亡之妇,元朝政府虽然允许“听妇守志”,(30)并规定“守志妇不收继”,但也明确指出,如果守志妇“却行召嫁,将各人断罪,更令应继人收继”,(31)反映出以蒙古贵族为中心的统治阶层对待元代社会各色人采行收继一事的默许态度。 蒙古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收继婚的顺利施行,因此一定程度上对妇女守节造成了冲击。如《柏朗嘉宾蒙古行纪》记载道:“有人在拔都面前状告斡罗思的契尔尼戈洛夫(Cherneglov)王公安德烈(André),指控他把鞑靼人的马匹偷运出了境外和将之出口,尽管缺乏佐证,他还是被处死了。当其弟风闻这一消息后,便与受害者的妻子前来拜见拔都,乞求他不要没收他们的土地。拔都却命令青年人按照鞑靼人的习惯聘娶其亲兄嫂为己妻,并且也命令夫人把其弟作为自己的丈夫。女子回答说她宁可以身殉节也不肯违背自己的法规。虽然二人竭力拒绝,但拔都还是把她配给了那位男子。”(32)与之相似的是《南村辍耕录》里的一则材料,其文曰: 中书平章阔阔歹之侧室高丽氏,有贤行。平章死,誓弗贰适。正室子拜马朵儿赤说其色,欲妻之而不可得,乃以其父所有大答纳环子献于太师伯颜,此物盖伯颜所属意者。伯颜喜问所欲,遂白前事。伯颜特为奏闻,奉旨命拜马朵儿赤收继小母高丽氏。高丽氏夜与亲母踰垣而出,削发为尼。伯颜怒,以为故违圣旨,再奏命省台洎侍正府官鞠问。诸官奉命惟谨,锻炼备极惨酷。时国公阔里吉思于鞠问官中独秉权力,侍正府都事帖木儿不花数致语曰:“谁无妻子,安能相守至死,得有如此守节者,莫大之幸,而反坐以罪,恐非我治朝之盛典也。”国公悟,为言于伯颜之前,宛曲解释,其事遂已。帖木儿不花,汉名刘正卿,后至监察御史而卒。(33) 此段文字出自杨瑀《山居新语》,内容较有增添。杨氏称正卿乃蒙古人,且自言其“与余至契”,其说当不误。(34)表面上看,帖木儿不花虽为蒙古人,但其有明显汉文化烙印,其举以“守节”乃“莫大之幸”来为高丽氏辩护,并最终得到了元政府的认可,这似乎隐约反映出该文作者的文化倾向,即接受汉文化的蒙古人站在道德伦理的高度反过来对蒙古传统习俗进行批判,同时也表现出直至元末,蒙古传统收继婚俗与汉文化里贞节观念始终存在冲突。 关于《元史·列女传》的史料来源,有学者曾做过梳理。陈高华、方龄贵两先生提出该传分两次修成,其中第一卷记天历以前史事,作者为明人高启,第二卷则述元顺帝时事,作者是明人贝琼。(35)王慎荣先生在《元史探源》中指出《列女传》内容除引自《经世大典》外,还可能参考了元人文集,并考察了其中七位女性的事迹。(36)在此基础上,杭素婧通过梳理元人文集中所载列女事迹与《元史·列女传》进行对比,认为《列女传》内容以《经世大典·礼典·旌表》为参照,并结合了部分元人文集的内容。(37)无可争议的是,这些材料固有所本。然而一方面暂时我们尚未找到《列女传》中蒙古节妇的史料来源,另一方面无论其史源出处如何,该传终究反映的是明初史官们的剪裁取舍标准与道德判断,否则元代文献中的大量列女材料,为何没有被全盘收入?《元史·列女传》序文曰:“后世此道既废,女生而处闺闼之中,溺情爱之私,耳不聆箴史之言,目不睹防范之具,由是动逾礼则,而往往自放于邪僻矣。苟于是时而有能以懿节自著者焉,非其生质之美,则亦岂易致哉……元受命百余年,女妇之能以行闻于朝者多矣,不能尽书,采其尤卓异者,具载于篇。其间有不忍夫死,感慨自杀以从之者,虽或失于过中,然较于苟生受辱与更适而不知愧者,有间矣。故特著之,以示劝厉之义云。”(38)可见“懿节”“贞烈”是该文强调的重点,这与明初统治者的政治需求有密切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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