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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戎:中国文化与政治交往史中的“蛮夷”“入主中原”(2)


    一、元代的体制承袭与文化变迁
    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是我们分析边疆异族“入主中原”之后体制建设与文化变迁的重要案例。1227和1234年蒙古军队先后灭西夏和金,作为来自漠北草原而征服中原地区各政权(金、西夏、南宋、南诏等)的蒙古人政权,它不可避免地被打上“蒙古人”的族群特征与草原传统游牧文化的烙印,例如“一直存在分别以蒙制和汉制两种形式标志的用来表明本朝统治权力合法性的双重符号体系,包括蒙汉并行的国号、纪年形式、两种官方语言、两种即位仪式和祭祀仪式等等”。
    但蒙古统治集团不久就意识到吸收中原文化的必要性。元世祖忽必烈在治理华北的过程中很快认识到“北方之有中夏者,必行汉法,乃可长久”。忽必烈1271年正式“改国号为元,一切典章文物皆仿中国”,“尊崇儒学,在上都、大都诸路府州县设立孔庙”,并命“有司岁致祭,月朔释奠,禁诸官员使臣军马毋得侵扰亵渎,违者加罪”,中华文化传统得以重新在中原占据主导地位。忽必烈采用“大元”的汉语国号,就是为了“绍百王而纪统”,在中原王朝谱系里获得一个正统地位。忽必烈特别关注之前“入主中原”的北方“夷狄”政权治理华北的经验教训。1264年他仿效中华历朝传统“初定太庙七室之制”,尊成吉思汗为“元太祖”,上谥号为“圣武帝”,给成吉思汗之父也速该把阿突儿上谥号为“神元帝”。而北魏始祖拓跋力微的谥号是“神元帝”,力微之父诘汾的谥号是“圣武帝”。北魏政权接受中原文化和治理中原民众是比较成功的,忽必烈为先祖定的谥号与北魏皇帝先祖谥号完全相同,很难说是一种巧合,也许显示了忽必烈对北魏政权融入中华文化的统治策略与政绩的认可。
    元仁宗的年代(1311-1320年)被称为元朝的“儒治”时期,“尊尚儒学,化成风俗,本朝极盛之时”。1313年,元仁宗下诏恢复科举,诏书中规定:“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同样以朱熹集注《四书》为所有科举考试者的指定用书。在“乡试”中选300人参加“会试”(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75名),“会试”中选100人参加“御试”(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取25名),最高级别“御试”的考试办法:“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这种限制字数的试卷,所用文字应是汉文。忽必烈设立的国子学,基础读物都是《四书》《五经》,而且元廷“举遗逸以求隐迹之士,擢茂异以待非常之人”,曾多次征召汉人知识分子入朝为官。1287年,元朝正式立国子学,“广增生员,完全按照理学要求规定课业……四年后,元廷又下令在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立小学,不久推广到全国。理学的地位,就是这样随着元朝完成统一、逐步加强对全国的思想统治而扶摇直上,基本上在全国学术界取得了支配的地位”。
    元朝除先后使用八思巴文、畏兀儿体蒙古文外,汉语文成为当时朝廷和社会上通用的工具性语言。元人许有壬指出:“各道监司大率多通汉人语言,其不通者虽时有之,而二十二道之中,盖可屈指而知也”。“朝议以蒙古色目氏参佐簿书曹官”,说明他们已多能处理汉文的文书。在中华文学宝库中,元杂剧与唐诗宋词明小说并列,元朝既有关汉卿、王实甫、马致远等汉人杂剧、散曲作家,也涌现许多杂剧、散曲的蒙古作者如杨景贤、阿鲁威,留存下汉文诗词的蒙古文人也很多。元曲吸收了许多北方曲调与唱腔,许多曲牌名称是蒙古语,唱词中夹杂蒙古语音训语词。文宗、顺帝等元代帝王的汉文诗赋也达到很高水准,可见中原文化对蒙古士人民众的影响浸润之深。
    元代时期,不仅蒙古人与汉人之间有大量的文化交流与融合现象,在元朝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文化政策影响下,各族群(色目人,被归类为“汉人”的原北宋汉人、原金国女真人、辽国契丹人、西夏党项人;被归类为“南人”的南宋汉人、西南各少数族群)之间出现大量的文化渗透与相互交融,在中国文学史上留下许多瑰宝。陈垣先生在《元西域人华化考》中特别列出《元西域人华文著述表》,元代回回的“华化”主要表现在改用汉语文、采用汉姓、回汉通婚等。《元史》记载1274年云南设立行省后,赛典赤在云南“创立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所以,元朝时期中华文化被推广到许多偏远地区,使中国的族群文化交融进入一个历史新阶段。特别是元朝在广西、贵州、云南等西南诸省推广汉字、儒学与科举,历经元、明、清三朝,中华传统文化在西南地区已浸润几百年,当地各族精英已逐渐认同中华文化,这与蒙古、西藏、新疆等地的情势有很大差别。近年来西南各省族际相对和睦、社会比较稳定,历史上形成的当地多元文化生态结构是一个重要原因。
    元朝臣民被分为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对于这四等人在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规定,带有明显的族群歧视成分。如地方机构中的达鲁花赤掌握实权,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在科举考试中对这四等人考试内容及难度也有不同要求,蒙古、色目人仅考两场,汉人、南人则需考三场;四种人的录取名额虽然数目相同,但从人口比例上差距悬殊。尽管如此,如前所述,科举制度的恢复仍然有力地促进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对汉语的学习和吸收中原文化。
    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元代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历朝相同,是在吸收和继承前代的传统汉地法制基础上,又根据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它进行部分地调整、修改乃至增创的过程”。1234年金朝灭亡,1279年南宋灭亡,但是直到1302年元朝才正式颁布《强切盗贼通例》,实施统一的刑法体系,历时近70年。蒙古人与汉人的伦理风俗不同,传统法规惯例不同,“元朝前期对种族畛域和种族防范的意识还十分浓厚,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是很难把蒙古法和汉法纳入一部统一的刑律之中的”。“法之不立,其原因在于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要将多元转变为一元,可见元朝要把北方(辽、金、蒙古)惯行之法与南宋(汉人)惯行之法融合在一起加以实施难度之大。
    尽管在元朝占据主导的蒙古人在体制与文化上与中原汉人存在差异,经过近百年的交流与融合,仍然在汉人知识分子心目中建立起对元朝的一定程度的认同意识。所以在阅读《明初开国诸臣诗文集》时,钱穆先生发现当时人们大都“仅言开国,不及攘夷”,“心中笔下无华夷之别”,认为明朝取代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只不过是一般意义上的“改朝换代”。再回顾南宋被灭后汉人的情感,显示出“大多数人对元的抵制,还是出于忠诚于旧王朝的动机”。
    我们无法也不应该用现代“民族”(nation)和“民族主义”(nationalism)的概念来解读历史上的中原人群和边疆地区人们群体所持有的认同理念,也完全无法用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观念来理解中华政治?文化共同体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在分析这些“入主中原”的“蛮夷政权”时,一方面要看到这些异族统治者如何努力保存自身的传统社会组织和文化,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其最终不可避免接受中原地区深厚的文化传统,接受中华文明的主脉儒家学说,从而最终完成“化夷为夏”(其实应称为“化夷入夏”并在一定程度上“夷”也改变了原有的“夏”)的历史蜕变。我们看到的是,不仅这些入主中原的“夷狄”集团自认为已成为中华文化共同体生命史中的正统王朝,同时这一历史定位也被中原群体和后续皇朝所接受。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