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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国主义复燃:《开罗宣言》与战后日本的履行(3)


     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显现胜利曙光:2月,德国军队在斯大林格勒战役中惨败,东线战场局势开始逆转;9月,意大利政府无条件投降;在太平洋战场,中途岛海战后盟军扭转战局,开始对日发动反攻。为了更好地协调对日作战、惩罚日本
     侵略罪行,11月2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签署并于12月1日共同发表《开罗宣言》。宣言确认了日本侵略和掠夺中国领土的事实,明确提出了战后对日本的处理决定,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大成果,是建立战
     后国际新秩序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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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罗宣言》及后继国际条法对日本作为战争发动者的惩戒
     1.《开罗宣言》及相关国际条法的承继性和法理性
     经中美英三国首脑商定的《开罗宣言》草案完成后,送斯大林咨询,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这说明该宣言得到二战主要同盟国一致同意,具有法定性。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联合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苏联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这证实了两个国际条法的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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