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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国主义复燃:《开罗宣言》与战后日本的履行(4)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承诺“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表明日本政府无条件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其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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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中国和日本签订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中,日本政府再次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以上事实确凿证明《开罗宣言》及相关国际条法的延续性和法理性,并为当时日本政府所承认。还必须特别强调,1947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以及几届日本政府通过的反战决议等等,都是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影响下,反映
     了同盟国的意志、深受日本侵略的亚太地区各国民众的诉求以及广大日本人民对军国主义泛起的警惕。
     2.《开罗宣言》等国际条法对日本作为战争发动者的惩戒
     永远不容许日本再发动战争。《开罗宣言》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这就定性了日本发动战争的性质是“侵略”,而绝非后来日本声称的只是“进入”。《波茨坦公告》进一步指出:“欺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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