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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的政治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3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枢密使
    唐中叶以后,宦官专权,神策军两护军中尉与两枢密使号称“四贵”,往往侵夺相权,威逼皇帝。唐亡前夕,朱温诛戮宦官,开始用朝臣充任枢密使。后梁初,曾改为崇政院使,后唐恢复旧名。以后,除后晋曾短期废置外,历朝相沿设置。枢密使通常由皇帝最亲信的臣僚充当,又大多为武将,皇帝经常与其商议军国大事,有时由枢密院直接下令任免藩镇。其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虽居宰相之位,但枢密使的权势凌驾于宰相之上(宰相有时也兼任枢密使)。由于战事频繁,因此,军事机要成为枢密院的主要职司。宋代中书和枢密对掌文武二柄,就在五代开端。当时,其他政权大抵也都置有枢密使或相当于枢密使的官职。[8][55]
    三司使
    唐初,财务主要由户部下辖的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分管。中唐以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分管租税、财务收支和盐铁专卖、物资转运事务,常由非户部的官员分别以判、知或使的名义分管。
    唐昭宗在位时,以宰相崔胤兼领三司使,才开始出现三司使的官名。后唐曾设置租庸使,管辖三司,又曾命大臣一人判三司事,最后正式设置三司使和副使的专职,掌管中央财务。地方财政也听从三司指挥。以后历朝相承不废,北宋前期三司理财的体制也是沿袭五代的。
    法律
    五代十国时的刑法,基本行用唐代的律令格式和编敕,但因历朝又都有新颁的敕条,汇编附益,使得格敕前后重复矛盾。显德四年(公元957),世宗令大臣们进行整理,唐代律令条文难解的,加上注释格敕繁杂的,加以删除,汇编为《大周刑统》二十一卷。北宋初年所编的《宋刑统》即就此书略加增删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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