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一世跨出了将罪犯运送往北美殖民地的第一步。在1614年的1月24日,他向枢密院下发了一道命令:“尽管我们的严法已经将许多重罪犯处以死刑,仍然有越来越多的罪犯产生,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要采取紧急的补救措施。”为了既能保证正义,又能展现慈悲,送那些犯人去北美殖民地改造就成为了顺理成章的决定,“在那里,对他们的惩罚能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为大英帝国创造财富。”在这道命令下达后不久,第一批17名罪犯被赦免,随后被托马斯·史密斯爵士的东印度公司送往海外。 免于死刑的手段最后成为了囚徒贸易的障眼法,虽然法律规定政府无权驱逐或者强制运送犯人到海外,但是没有人规定犯人们不能“自愿”被运送出去。如果法庭对犯人说,“你可以得到王室赦免不用上绞刑架,只要你愿意答应被送到北美去”,那么法庭也没犯什么错。这样看起来,犯人保全了性命,国王展示了慈悲,皆大欢喜。所以,尽管可以被处以死刑的罪行犯人数量不断上升,被处决的人却越来越少。 詹姆斯一世时期建立的赦免和运送犯人的制度,执行过程中还要经过首相的批准和其他部门的登记。到1655年,第一次附条件的赦免(conditionalpardon)出现了,在颁发给某个被指控犯了轻罪的罪犯赦免书的最后,出现了这样一个条款:将犯人尽快送往英国在海外的种植园,如果犯人拒绝或者在十年之内私自逃跑,那么这个赦免令就是无效的。附条件赦免在当时没有立即被采用,直到1661年,查理二世才正式使用这一赦免方式,并批准了至少73名重罪犯的附条件赦免。此后的1661年到1700年间,约有4500名罪犯持续不断地被运往了北美殖民地。 1717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授予了法庭直接将犯人转送出境的权力。这意味着大量犯下可以被僧侣特典宽恕的罪行的人,现在可以选择被送往北美的种植园做七年的奴隶,来代替鞭打或者烙手的肉刑。而犯下死罪的罪犯则可以在皇室的特赦下,签订14年的卖身契来保命。当然,任何擅自提前终止契约的人都会被处以绞刑。 这一转型不仅意味着一种新的惩罚方式的诞生,只要法庭认为犯人适合被运往殖民地,就可以给后者处以“输送海外”的刑罚;这也意味着过去犯人只要念诵圣经就基本能逃脱一切惩罚的好日子结束了,更多的犯人将会成为种植园的劳动力。 危险的航程 罪犯确定被运输之后,首先要在监狱里度过三到四个月,等待运输船的到来。运送时间到了的时候,犯人们就在院子里被铁链拴住排成一排,通过火车运往码头。运送犯人的商船通常不足两百吨,里面可以放不少货物,挤下九十多名乘客,其中既有犯人也有契约奴隶。如果一个罪犯有积蓄并且有点影响力,他可以花钱来改善自己的待遇。1736年,就有四个罪犯坐着两辆出租马车去了海边,还有一个罪犯(一位在剑桥三一学院图书馆偷书的绅士)一个人包了一辆马车。这五个有钱的罪犯付了船费,因此拥有了单独的一间小木屋,而其他没有钱的犯人则被关到了甲板下。 (责任编辑:admin) |